一头小黄牛 引发诉讼案 (20XX)赣中民三终字第453号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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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一头小黄牛 引发诉讼案 (20XX)赣中民三终字第453号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赣中民三终字第453 号委托代理人黄井泉,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余章,男,1957年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花树村圩背上屋小组。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应房,男,1947年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新城村罗宋屋小组。上诉人赖冬荣因返还购牛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XX)龙民二初字第19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期间,被告赖冬荣在庭审答辩时向原告提起反诉,因超过举证期限,原告不同意质辩,且赖冬荣未缴交反诉费用,在本案中未作处理。上诉人赖冬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赖余章饲养争议耕牛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行为,是非法侵占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理由是:赖余章饲养争议耕牛其目的是想占有,上诉人依法取得耕牛后,20XX年农历8 月24日,赖余章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黄牛牵回饲养,上诉人发现索要,赖余章不肯返还。上诉人通过村干部通知其牵回,赖又不听,后又闹到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未果,最后由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属非法侵占,应予返还。二、原判认定“派出所民警就叫赖余章牵回去看管饲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该黄牛不是遗失物,上诉人也未曾委托赖余章看管黄牛,赖余章明知该黄牛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上诉人,却仍然要强占。其行为属非法占有的行为。而原审又认定“当时对、原、被告来说,该黄牛的所有权还不具确定性,此时原告按派出所要求带回家饲养,不属不法侵占”,这与(20XX)龙民一初字第260 号判决相矛盾。因此,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驳回赖余章无因管理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宋应房未作书面答辩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一、维持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XX)龙民二初字第19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XX)龙民二初字第19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赖余章要求上诉人赖冬荣支付饲养费用和价格鉴定费的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费50元,合计100 元,由被上诉人赖余章承担85元、被上诉人宋应房承担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曾军代理审判员胡碧华代理审判员郭海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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