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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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一起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 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 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 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 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 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 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 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 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 海35188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1 、刘x 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 海的钱款。2 、即使如刘x 海所说:“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辩护人认为刘x 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害人刘x 海在交给被告人刘x 菲的房款、契税款长达一年多当中,基于自己的原因是退房、还是贷款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确定,也一直未向被告人刘x 菲催要,可以看出,刘x 海对契税由谁缴纳及比例是清楚的,开庭中被告人刘x 菲供述是因为刘x 海没有时间缴纳而委托其代缴,这一种解释更具有可靠性。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100000元、刘x 宇50000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刘x 宇同样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2 、这两起“诈骗”虽然还有证人胡xx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辩护人虽然提出申请,但法庭通知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二是胡xx和被害人应x 青是多年的同事,和刘x 宇也是一个系统的,是被告人的前夫,被告人背叛其多年。足以证明胡xx和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胡xx的证言不予采信。二、就本案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x 菲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 菲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看守所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确有悔改表现。对这次侵占部分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已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主动愿意尽自己的所能来偿还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三)被告人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 菲已经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而且已经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上意见,敬请采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张玉祥、时圣永律师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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