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改造安全生产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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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路面改造安全生产讲义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路面改造安全生产讲义(一)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定义1、安全生产也是劳动安全,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当前,国际上一般统称为职业安全健康。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因素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的是指物质或能量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并造成伤亡(现在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此);间接的是指由于劳动强度、精神压力过大,持续时间过长导致的身心疲劳,造成疾病、伤亡(这是发达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我国今后安全工作发展的方向)。2、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3、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二)安全管理的定义安全管理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环境等各种资源的过程。它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在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技术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来自自然界的、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实质上就是对人、物、环境的管理。一是借助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和教育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无)二是借助于技术措施和管理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改善作业环境。(有无)(三)安全监督的概念安全监督是,是安全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通过对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对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四)一些知识1、事故分类:按事故等级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2、事故上报时限: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3、安全生产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法律法规、结构及地质、施工管理、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爆破、消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等。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年交通部1号部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培训教材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主编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审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公路分册(人民交通出版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xx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xx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三、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完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项目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工程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工程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决定于施工单位安全的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自检,并自觉接受监理、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四、现场施工安全1、施工现场的封闭施工。半幅通车、半幅施工,施工与通车路段应施行硬围挡隔离,防止意外。2、机械设备的进场登记、维护保养、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进行进场登记,报监理备案,日常维护保养应留有文字记录,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越界作业。3、旧路改造的交通管制。场内施工标志、标牌,施工车辆的引导,施工部位的防护。4、桥梁改造的程序控制。桥梁改造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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