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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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第九条链条的修复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c、严重折弯或扭曲;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7 页起重机械和吊具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加强起重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确保起重物和作业人员安全,制定并实施本程序。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区域内相关方的起重机械和吊具管理控制。3职责3.1外委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和吊具的管理、维护。3.2设备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校验。4执行程序4.1起重设备包括:吊车、天吊、千斤顶等。4.2起重设备由设备管理部建立起重设备台帐,编写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各使用单位按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对起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护情况记入起重设备台帐中。4.3固定起重设备接受地区技术监督局检验,由设备管理部保存检验记录。4.4小型移动式起重设备由机电管理部根据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在起重设备台帐中。5相关文件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6相关记录起重设备台帐整改通知单7附件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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