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使用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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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蒸汽锅炉安全使用常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蒸汽锅炉安全使用常识蒸汽锅炉-是具有高温、高压的热能设备,是特种设备之一,在机关、事业企业及各行各业广泛使用,是危险而又特殊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锅炉应注意以下全事项:1、蒸汽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2、蒸汽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蒸汽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3、蒸汽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蒸汽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整体验收。4、蒸汽锅炉-的注册登记。蒸汽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5、蒸汽锅炉-的运行。蒸汽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6、蒸汽锅炉-的检验。蒸汽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安全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蒸汽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蒸汽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第 3 页 共 7 页蒸汽锅炉安全技术一般要求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R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热膨胀系统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汽水系统图(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NW)4额定蒸汽压力(MPa);5额定蒸汽温度()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大使用。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留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为或锅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沪技术档案内。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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