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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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一、一般规定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二、设备管理(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2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3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5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6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7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8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3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阀门无锈蚀;2)站内管道无泄漏;3)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4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3)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5)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6)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5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6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4)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5)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6)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1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3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4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5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6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7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8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9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10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11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12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1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14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3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4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5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6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2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5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6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7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六)气瓶运输1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2)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3)车厢必须为敞开式;4)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5)配备GPS定位系统;2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2)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3)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4)随车人员严禁吸烟;第 8 页 共 11 页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有关知识解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xx)3.1.2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xx)5.1.2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6.1.2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2.1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5.2.2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5.2.4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6.3.1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xx)5.5.2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5.5.5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5.8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5.5.9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5.3.3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5.5.11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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