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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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第六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第七条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行政处分;(4)调离工作岗位;(5)赔偿损失;(6)延期晋级、晋职;(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9)辞退;(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4)执行上级命令的;(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1在百度搜索: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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