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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培训的要求、重点内容、对象和方式问题,1、要求: 教材全省统一采用李援等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便于统一理解和日后统一对企业相关人员等的考试。 进度首次培训,全省要在6月1日以前全面完成。各市县局要按照省局主要领导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培训要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教材、有效到位”的要求按时完成。省局在5月底要组织抽查。,2、培训重点内容: (1)食品安全法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的全部内容;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的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四条,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中除食品经营和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外,都应当是重点内容;这一章特别重要。要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检验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和要求。 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中凡与质量监督职责和食品生产企业有关的条款内容都应当是培训重点内容。 (2)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培训的重点对象: (1)所有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检验负责人(检验人员); (2)质监部门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和稽查工作人员; (3)质监系统所有从事食品和相关产品检验检测工作人员; (4)全省质监系统的各级局领导和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领导。,4、培训方式: (1)以集中面授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原则; (2)内外要有别,系统内的监管执法人员可采取一次性集中培训;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要另外组织培训,重点就法定的主体责任、义务和要求内容进行培训;对食品和相关产品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可由检验机构自行组织培训。 (3)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局仅对全省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市县局的培训分工,由市局结合实际研究定,但任务必须按时完成。,第一个亮点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是食品安全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立和保证风险评估体制的建立,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这是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制定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方案、通报监测信息等方面内容。具体规定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五大亮点,第二大亮点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中国食品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既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又有农业部制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各相关食品行业的标准。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 为了避免前述问题再次发生,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卫生部要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大亮点是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一直被归咎于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和行政管理体制混乱。但作为监管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要想食品安全,必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从落实食品生产者责任入手,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新资源食品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七项制度,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资质提出了法定的要求,下一步必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体现在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除了加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额度也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价款的赔偿。体现在第九十六条。 针对层出不穷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体现在第九十四条。,第四大亮点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等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认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 食品安全法立法思路延续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中明确的“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章、第八章的相关章节中: 四是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大亮点是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强调“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三、食品安全法培训和实施中应当注意的有关内容梳理,(一)、关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 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法”,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安全法的背景三个阶段 (1)建国初期,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到60年代国务院制定了条例,1982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并试行,1995年正式施行。卫生部门管了50年。 (2)2004年,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关注。9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3)食品安全法起草从2004年开始。,最初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在十届常委会几乎是最后一次通过审议,常委会经过07年的12月到08年6月份、8月份审议后,本来计划10月通过,考虑到中央机构大部委管理体制尚未确定,就拖到了去年的12月。由于国务院一直没有给出最后的研究结果,所以就拖到今年2月28日才通过。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 “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具体讲:一是国务院建立一个高层级的协调机制;二是实行分段监管体制;三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四是企业为第一责任人。即使是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监管工作。 3、食品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的交叉和如何监管都可能会出现问题。所以国务院也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将以条例等规章形式予以补充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一是规定在境内的以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是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的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五是食品安全法对质检部门有两种表述,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即为指质检部门,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为:“质检部门”,设在地方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六是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一般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关于监管体制 一是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原则。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卫生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等方面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食药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在地方,已将监管责任明确给地方政府,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在国内食品生产监管方面。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完善市场准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召回等监管机制。,(四)、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全系统执行的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质量监督局应当在本地本系统执行的实施方案。 二是质量监督系统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国家计划和区域方案两级。 三是质量监督系统针对某些食品原料、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某些项目,实施的检测属日常工作,与风险监测工作不同。 (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一是总局负责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问题,按照一事一办、随机编号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做好编号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的疏理工作,摸清底数。 三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凡地方标准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都要引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食品的感官、理化等方面品质要求的地方标准,要不要按照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目前还不明确,有待于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协调解决。 四是关于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2009年6月1日起,地方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同时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取消备案。 五是除食品安全外,在防止欺诈、维护公平贸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等方面依然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为防止掺杂、安全贮存、规范贸易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等,对质量指标以及产品等级进行强制性规定也是必要的。 六是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 一是在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属于现做现卖性质的,不在此范畴,无需发放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需要颁发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流通后用于销售的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取消后,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哪个前置,尚未定论。我们意见,先由工商对经营资格(身份)进行预审,然后由我们对生产的必备条件(能力)进行审查,再由工商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是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当先领取工商登记,再办理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由卫生部确定,并制修订标准,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执行。,三是要求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即: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内容中最基本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四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准予生产的,再依本法申请生产许可。质监部门应将卫生部门的公布情况,作为是否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前提条件。,(七)、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要求: (1)总则:第三十二条从制度、人员、质量控制等三个方面,对生产者提出了要求。 在三十三条中,提出了关于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 关于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由于目前的认证机构为社会赢利性组织,在法律中规定了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实施跟踪调查的可行性值得探讨。,(2)健康管理制度:在第三十四条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的健康证明的要求,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在三十六条里,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记录相关信息,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食品生产者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查询。 (4)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在第三十七条里,明确了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5)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规定: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签标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其内涵和质量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的选择,出现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从保质期可以判断其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6)新资源食品(含新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许可制度:在第四十四条里,明确了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程序的规定。,(7)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要求。四十五条,对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提出了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必要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应当技术上确有必要。 四十六条中,针对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现象,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食品召回制度。在第五十三条中,明确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意义:一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八)、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一是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标签的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食品标签标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食品的标签标识的规定,仍然有效。 二是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标识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关于保健食品 一是对于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具体监管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是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可以添加由卫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十)、关于召回 一是规定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或已出口的食品。特别规定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召回。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规定,但是依据特别规定应当召回的,也必须依法召回。除此之外,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仍然适用。 二是接到食品经营者的通知,得知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三是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可以参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召回;其余需要召回的,依照特别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十一)、关于食品检验 一是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检验机构是否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本法施行后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的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法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从事检验活动,有效期届满后,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三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执法工作中需要检验,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对于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十二)、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时,或者接到有关以上情形的举报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封存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强制措施。 三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及时掌握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十三)、关于监管计划和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按照总局制定的计划和部署,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监管计划制定工作,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是关于监管措施,食品安全法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及特别规定的规定。其中,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场所等。 三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十四)、关于信息报送制度 一是关于信息报送,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报送程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二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获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的原则执行。 二是食品安全法重点增加了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三是需要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处罚,不同于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四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是由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予以处罚。,(十六)、关于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法中相关产品的定义没有表述,但是在附则第九十九条中,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给予了定义,相关定义不清楚时,可以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解释。 我省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着力强化监管法制意识,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监管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总体水平。在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以便反馈到总局。,四、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管理工作,是质监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风险监测制度 总局按照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质监部门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监测计划,统一制定本辖区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作有关质检机构和直属单位按照分配的任务做好本部门的监测计划。 各级监测计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源头管理情况、重点食品的特点、生产工艺、企业信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消费者反映等信息,组织专家研究确定监测食品目录,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为风险研判作好基础准备。风险监测主要采用指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办法,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明察暗访。,(二)信息收集、筛查和报送制度 1、核准信息: 各级质监局、机构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工作职能依法依规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规定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并具有不确定性,初步确定以下几种筛查标准。,(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2)有足够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有可能发生的,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有可能发生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会导致影响地域广,境内外关注高,经济损失巨大,危及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高度关注的。,(3)尚不能定性为一、二级风险信息为三级风险信息。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重要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各地两局关注的信息。,3、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有关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边处置、边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统一格式上报风险信息。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一级风险信息:各地质监局筛查分析认为是一级风险的,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局,并直接报送总局食品司。 二级风险信息:各地质监局应在当天(24小时内)以书面和网络(信息平台)报送。 三级风险信息:各地质监局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但不能超过72小时。,(三)风险研判制度 按照有关要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由各地质监局或其基层单位,总局食品司组织,但有能力的省市级局、分支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研判工作。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研判工作主要由省局和总局食品司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的风险信息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局负责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调查研判,用书面通知技术机构或专家组,并指定负责人,研判结果也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省局和有关直属机构将确定的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上报总局食品司。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全系统的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 三级研判:由各省局组织实施,研判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二级研判:由省局和总局食品司组织实施。研判后,可直接给出研判结论并进行处置。省局也可视情将二级研判结论报总局食品司确认,并形成最终研判结论。研判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一级研判:在省局组织实施二级研判的基础上,总局食品司进一步组织研判,有关结论和处置由总局组织实施。一级研判一般在风险信息确认后24小时内完成。,(四)信息处置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质监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省局和总局食品司组织实施。总局食品司负责协调、指导;一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由省局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对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如企业生产现场等,要配备质监稽查或执法人员,必要,时商请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派遣公安、武警、工商、海关等人员一起执法。针对行政相对人或物权的研判处置决定属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做出和执行。 (五)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1、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经确认的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同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通报。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由总局有关司局负责。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由总局报送。 3、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研判和处置的,一般由省局和总局食品司负责通报、协调。省局和总局食品司制定信息通报表格,并明确相应的通报部门。 4、省局和总局食品司建立定期的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信息交流,特别是形成实验室检测风险信息的共享机制。,5、风险信息通报要以书面方式送达。紧急情况下,确认风险信息的部门可先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报。 (六)信息公布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做好风险信息处置的公开公布工作,避免引发炒作。需要对外公布的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须经省局或总局食品司批准。但对外公开发布的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均须报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具体的公布形式可,以质监部门的新闻发布会、新闻稿、消息、公告、检测结果、专家意见发布,也可责成企业发布信息,或建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信息。系统内任何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按对外发布公告的规定程序处理。,(七)企业报告制度 1、各地质监局要求辖区内被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包括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2、对发现的风险信息涉及某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应责成有关企业书面报告风险信息,内容要准确、详实。 3、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八)奖励举报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投诉举报有功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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