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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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时办理销案手续。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第 3 页 共 4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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