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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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人员范围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二条带班职责(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条带班要求(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及处置落实情况。(四)安监处建立下井带班档案,每月牵头组织考核,并对领导干部带班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送安监处备案。第四条责任追究在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过程中,严格按济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完不成下井带班次数的;(二)对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加以制止的;(三)对现场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四)对带班期间经过的路线或作业地点24小时内出现安全问题的;(五)带班期间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第 3 页 共 4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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