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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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 教学课件,绪论,一、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家 国家权力 个人 个人权利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 3.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不同国家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绪论,二、比较宪法学的性质 1.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比较宪法学 2.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宪法学,绪论,三、比较宪法学的体系 1.宪法原理的比较 2.国家权力制度的比较 3.公民权利制度的比较 4.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制度比较,绪论,四、中国比较宪法学研究的现状 1.研究对象未能准确界定 2.学科特色不突出 3.轻视基本权利的比较 4.忽视特殊性的比较,绪论,五、比较宪法学的基础 1.比较研究何以可能 面对的问题相同但解决的方法有别 遵循的原理相同但外化的制度有别 2.如何进行比较 (1)比较的目的:增长知识或解决问题 (2)比较的内容:全面比较或具体比较,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一、如何对宪法概念进行比较 1.宪法词汇 英语、法语、德语表示宪法的词汇有共同的渊源,但在具体语境中其含义有差别。英语Constitutional law、法语droit constitutionnel、德语Ver- fassungsrecht指的是国家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含义;英语的constitution、法语的constitution、德语的Verfassung则是指社会共同体或国家结构等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其中包括某些非法律的内容。为区别其含义,英国学者多使用constitution convention表示非法律意义的宪法概念。 2.宪法观念,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二、不同语境下宪法概念之内涵 1.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 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专制政体 立宪政体 人与人地位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君权神授、君主主权 国民主权,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2.制度形态的宪法与法律形态的宪法 (1)在制度意义上使用“宪法”概念的思想家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 宪法 政体 黑格尔:历史哲学 探寻中国历史那终古不变的宪法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 风俗习惯就是铭刻在人们心目中的宪法,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2)近代宪法发源地英国 constitution指的是“代议制”的政治制度 英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不成文宪法,主要的原因就是其主要内容是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学家艾沃 詹宁斯(Sir Ivor Jennings)爵士说:“如果宪法仅指成文文件,那么很明显,大不列颠没有宪法。在具有这种文件的国家,宪法一词意即成文文件。但是,这种文件本身只不过是叙述那些决定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的规则,很明显,大不列颠是具有这样一些机构和这样一写规则的;所谓英国宪法就是用于描述这些规则的用语。”,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3)美国宪法 内容规定的是代议制的政治制度 形式上是一个法律文本。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3.根本法的宪法与立宪主义的的宪法 (1)根本法的宪法是指规定根本问题的宪法 “根本”表示重要性的意思,多用于君主的敕令。 古罗马,“constitutio”一词作为法律用语时,是指皇帝的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元老院、库里亚议会等的立法。 管子立政首宪中说:“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 俄罗斯,宪法“x a p”的本意是羊皮纸,因为只有君主才会将自己的敕令写在羊皮纸上,久而久之,羊皮纸就成了“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的代名词。,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2)立宪主义宪法以规定“立宪政体”为内容,并受到立宪主义原理的约束。 立宪主义原理: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其基本思想,以经济自由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保障、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为基本原理。 这种意义的宪法,专指作为近代市民革命的结果而出现的近代市民宪法。,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3)宪法的核心价值 宪法与民主 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周叶中主编宪法:“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问题 共同事务的抉择 少数服从多数,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宪法与人权 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人权问题 民主未必能够产生保障人权的效果 资本主义宪法 英国自由大宪章 权利法案 人权法案 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联邦宪法权利法案 社会主义宪法 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4.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宪法的特点 (1)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2)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异于普通法律; (3)必定是成文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 必须包括国家主要政治机关的组织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及国家与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至于他是否成文,是否一时制成等等形式,都没有任何重大的意义。,第一章宪法概念的比较,5.法学概念的宪法与法律形式的宪法 法律形式的宪法,是指以规范形式存在的宪法,具体指的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学概念的宪法,是指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法律部门的宪法。 理论研究的角度:宪法学(学理体系) 构成形式:规范形态 非规范形态,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一、宪法的形式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宪法修正案,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1.宪法典 宪法典是由一个或数个法律文书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系统规定下来而形成的法律文件。 宪法典都是成文的; 宪法典有特定的名称(宪法、基本法、约法); 宪法典的效力最高; 宪法典修改程序复杂,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单一文件宪法典 绝大多数国家 复式文件宪法典 法国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 由1875年通过的3个宪法性文件即参议院组织法、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组成。,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体例) 组成宪法典的各部分条文划分为几个层次组合在一起。 篇、章、节、条 章、节、条 条,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宪法典中的条文被划分为几个部分以及如何组合在一起。 (1)序言 (2)正文 总纲 基本权利 国家机构 宪法保障,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2.宪法性法律 .含义 内容涉及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某一方面,但在形式上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及复杂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内容 (1)国家机关组织法(构成法) (2)个人权利保障法(人权法) (3)其它的法律,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3、宪法惯例 (1) 为何会有宪法惯例 宪法规范有限,但面对的问题复杂多变。 詹宁斯:“宪法惯例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倘不如此,将会带来政治上的麻烦。” “宪法惯例得以遵守的积极理由在于它们表达了主导性的宪法价值观,消极的理由则在于可以避开由可能是违宪的行为所导致的麻烦。”,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 典型宪法惯例 英国:英王不能为非;英王统而不治; 内阁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内阁制(议会倒阁,政府解散议会);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 英王不能拒绝首相解散议会下院的要求; 英王只能根据自治领政府的建议行事;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和自行组阁; 首相如果辞职就意味着政府全部改组。,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美国:政党:两党制;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提出; 总统选举人候选人应表明其政党倾向。 行政:内阁是习惯产物(总统咨询机构) 总统不受内阁决议的约束;总统可不 经国会同意派兵镇压州内的叛乱;总 统缺位时由副总统升任。 立法:总统任命派往各州的联邦官员,须事 先征求该州本党两名议员的同意;政 府各部会首长不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中国:中共中央修宪建议权 政协与人大同时举行全体会议 总书记兼任国家主席、军委主席,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4、宪法判例 弥补宪法规范本身的漏洞 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历山大案” 解决抽象的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问题 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正当法律程序” 日本的“尊亲属杀害重罚案” 创设解决宪法问题的重要原理 德国宪法法院的“堕胎案” 德国宪法法院1958年的“药店案”,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5、宪法解释 作为宪法内容存在形式的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对宪法有关条款进行的阐释说明。 (1)立宪解释 随件解释:在宪法文本中专设条文,对有关的术语及法律关系的特征等进行说明。如1973年的巴基斯坦宪法专设第五章“解释”,对其中的名词术语含义进行说明。 另件解释:通过制定专门的“解释法”来对宪法中的有关规范进行解释。,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2)行宪解释(个案解释) 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案件和争议,对宪法中的有关规范进行的解释。 个案解释如果从中抽象出一般的原则或原理,实质 上就是宪法判例 德国宪法法院提出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分享权”等理论,都是在个案中实现的。,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6、宪法修正案 (1)独立的法律文本 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修改和补充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的法律(1996年全民公决通过) (2)单独的宪法修正案 拉脱维亚第四届议会宪法修正案(1933年),第二章 宪法形式的比较,(3)附录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至今生效的27条修正案 (4)替代式宪法修正案 虽以宪法修正案命名,但却将其置于修改后的宪法条文的位置上。,第三章 宪政制度,一、选举制度 二、分权制衡制度 三、政党制度 四、宪法修改制度 五、宪法解释制度 六、宪法审查制度,第三章 宪政制度,一、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概述 (1)选举制度的功能 (2)普选制的形成 2.选举资格的比较 (1)国籍 (2)年龄 (3)财产 (4)性别 (5)居住期限 (6)受教育程度 (7)其他,第三章 宪政制度,3.选举制度的类型 (1)比例选举制 参加竞选的政党按照所获得有效选票占总选票的比例来分配当选议席的选举制度。 (2)多数选举制 由参加竞选并获得最多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独占选区内所有应选议员名额的选举制度。 一轮多数选举制 二轮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某选区需选举6名议员 甲、乙、丙三个政党竞选,分获有效选票为: 甲30万、乙60万、丙90万 当选系数30 甲30万,分议席1个; 乙60万,分议席2个; 丙90万,分议席3个。,甲26万、乙55万、丙99万 第一次分配 甲0(26) 乙1(25) 丙3(9) 第二次分配 甲1(0) 乙1(25) 丙3(9) 第三次分配 甲1(0) 乙2(0) 丙3(9) 最后结果 甲1 乙2 丙3,第三章 宪政制度,4、选区的划分 (1)选区制度的类型(大选区制、小选区制、混合选区制) (2)选区的划分 每个字母代表10万张选票,R表示共和党,D表示民主党。 共和党 民主党 两党妥协,R,R,D,D,D,D,R,R,D,R,R,D,R,D,D,R,R,R,D,R,R,D,D,D,R,R,R,R,D,D,R,R,D,D,D,D,第三章 宪政制度,5.美国总统的选举 (1)选举人票(538张) 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有55张,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 (2)第一阶段:候选人产生。选举年的前一年,两大政党开始酝酿本党的候选人,选举年的2至6月在党内选举代表,参加7月召开的党代表大会,产生本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3) 第二阶段:选举年的12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各州总统选举人在各州首府集合,投票选举总统。 原为得票最多者为总统、次者为副总统。1800年杰佛逊、伯尔两位候选人经35轮投票都得票相同,1803年通过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副总统分开进行投票。,第三章 宪政制度,6.日本国会的选举 (1)参议院252名议员: 100人由全国选区选举(限制名薄式比例代表制) 152人: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每选区2-8人。 (2)众议院480名议员: 300名由小选区产生; 180名由11个“比例代表选区”选举产生(6-29)。,第三章 宪政制度,二、分权制衡制度 (一)分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1.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分权学说:洛克、孟德斯鸠 2.分权制度的内容 权力分立、权力制衡 3.分权制度的实质 自由主义原理,第三章 宪政制度,(二)主要国家的分权制度 1.美国 (1)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 (2)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制衡 国会两院 宪法修改 权力划分:联邦明确列举,州概括保留 (3)两党之间的制衡,第三章 宪政制度,2.英国 议会至上: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 权力相容:议会议员与政府成员相容 议会多数党与政府执政党相容 英王拥有所有国家权力,第三章 宪政制度,3.法国 议会:总统候选人提名权 ;批准或否决总统关于修正宪法提案的权力;监督总统行使非常权力;对总统提出叛国罪的控告及审判。 质询政府;批准及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批准政府宣战和戒严的决定;批准或否决总理提出的修正宪法提案;对政府不信任。 选举议员组成特别高等法院;监督特别高等法院的审判。 政府:立法提案权,且议会应优先讨论;有权中止议会对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的逐条辩论;有权对议会审议财政法案的过程进行监督;总理可采用向国民议会承担责任的方式,迫使议会接受政府提出的有关立法议案;总理可根据宪法授权,监督议会的立法活动。 总统任命政府成员需基于总理的提议;任命军官;不顾总统反对,强行在议会通过法令推行政府确定的政策。 政府司法部长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副主席或主席;司法部长任命普通法院法官;总理和司法部长领导行政法院。,第三章 宪政制度,法院:特别高等法院对总统和政府成员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监督;行政法院监督政府的执政活动;行政法院通过法律监督和咨询职能,监督立法活动。 总统:要求议会重新审议或修改立法议案;将议会通过的法案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总统的主张遭议会反对时,可举行公民投票;解散议会。 任免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通过的法令和命令;领导国家防务;派遣驻外使节、批准对外条约。 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有人事任命权;对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人事监督权;有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法律权。,第三章 宪政制度,三、政党制度 (一) 一党制 1.法西斯一党制 2.一党独占制 3.一党多元制 日本国会: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 新自由俱乐部、社会民主联盟 1955年:形成自民党垄断国家政权体制 20世纪90年代被打破。,第三章 宪政制度,(二)两党制 1.英国的两党制 托利党(爱尔兰强盗)、辉格党(苏格兰叛徒) 1679年排斥法案 1922年前:保守党与自由党;1922年后:保守党与工党 2.美国的两党制 联邦派:加强联邦的权力。 州权派:保留强大的州权。 1885年确立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 民主党:党徽以驴为标志 共和党:党徽以象为标志,第三章 宪政制度,(三)多党制 1.法国的多党制 左派:共产党、社会党 右派:保卫新共和联盟、法国民主联盟 2.德国的多党制 社会民主党 基督教民主联盟 基督教社会联盟 联盟党 自由民主党,第三章 宪政制度,四、宪法修改制度 1.宪法修正案提出 多数由代表机关提出,但有些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政党、国家元首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 2.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由代议机关通过,但条件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法国规定议会两院议决后举行公民投票通过。 意大利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需经两院的每一院两次审核后通过。第二次表决时,必须经过每院议员2/3多数或绝对多数通过。如果是经绝对多数通过,则在公布后的3个月内,有议会任何一院1/5议员、或50万选民、或5个省议会请求举行全民公决时,必须举行公民投票来通过。,第三章 宪政制度,3.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1)国家元首公布 (2)代议机关公布 (3)行政机关公布(美国国务卿),第三章 宪政制度,4.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限制 (2)时间限制 (3)时期限制,第三章 宪政制度,美国 国会遇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宪法会议以提出修正案。在以上两种情形中之任何一种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宪法会议批准时,即认为在事实上已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废除第18条禁酒修正案的第21条修正案系州的修宪会议批准,其它皆由州议会批准。,第三章 宪政制度,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的故事 第27条修正案:“参、众议员因其服务所得薪酬之变更,在众议员改选之前不得生效。” 1982年,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主修经济的本科生格里高利瓦特森准备写政府课的期末论文。原来他选的题目是国会虽然通过、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足够数目州的批准因而失效的(妇女)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ERA)。在调研过程中,他发现了与之类似、但没有失效期限的议员工资修正案。瓦特森把论文改了题目。他认为议员工资修正案没有时效限制,而且可以抑制腐败,所以应该推动将它变成一个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瓦特森的任课教授给他的论文打了一个刚刚及格的C(三分),说他没有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该法案还可以纳入法律程序。瓦特森从此开始了推动该修正案的批准程序。当时他只知道有八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四分之三多数需要38个州,还差30个州。 1985年有5个州,1986、1987和1988年分别拿下了3到4个州,总数达到26个州。胜利在望,只差12个州。瓦特森期望能够在该法案在国会通过的200周年纪念日,即1989年9月25日之前,让它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结果没有做到。进入1992年,瓦特森和他的支持者游说那些三心二意的州。结果在5月5日密苏里和阿拉巴马两州同一天批准该法案,达到了魔术数字38。 美国国会档案官威尔森(Don W. Wilson)在收到第38个州议会递交的修正案批准书之后,于1992年5月18日宣布,1789年9月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的第2条,限制议员工资法案,成为美国宪法第27修正案。 有人追踪到当年瓦特森的教授,告诉她第27修正案已经成立。她表示后悔给瓦特森的论文打了个“C”。但是这个分数已经无法修正了。,第三章 宪政制度,日本 宪法修改提议权属于国会议员,需要全体议员2/3以上的多数提出。 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由半数以上的国民投票批准。 日本在2007年通过了有关修宪程序的国民投票法。规定年满岁的日本公民均有权投票。但该法在颁布年后方可实施,此前不得提出修宪草案。,第三章 宪政制度,瑞士 公民复决 联邦议会 全面修改: 或 预复决 10万选民提出 新选出的议会修改 联邦议会一致后交公民复决 部分修改: 议会同意 复决 10万公民签名 议会反对 预复决,第三章 宪政制度,五、宪法解释制度 1.宪法解释体制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3)专门机关解释体制,第三章 宪政制度,2. 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作者 文本 读者 (制宪者) (宪法典) (解释者) 读者意图 主观主义 制宪者意图(原旨主义) 客观主义 文本意图,第三章 宪政制度,客观主义 制宪者意图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宣称,如果美国人民想下地狱,作为一个法官(解释者)所能做的只能是帮他们到达那里。 文本意图 “我们不可能叫醒那些法律创制者们询问我们是否正确地阅读了他的语词。”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 主观主义 这种宪法解释观不再把解释的目光局限于实定法,而以自然法精神的实现作为其追求的目标。,第三章 宪政制度,3.宪法解释的方法 (1) 文义解释 (2) 体系解释 (3) 目的性解释 (4) 历史解释 (5) 比较性解释,第三章 宪政制度,德国的艾尔弗斯案 第11条(1)所有德国人在整个联邦领域内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 (2)由于缺乏足够的生活基础,将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特别负担时,或联邦或州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面临危险时,为处理传染病危险、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为保护青少年以防堕落或为预防犯罪活动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对迁徙自由权予以限制。,第三章 宪政制度,文义解释: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法第11条保护的是“在整个德国领域内”的迁徙自由,其文字并不包含自由的出国旅行的权利。 历史解释“在许多国家,也包括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通过拒绝签发护照的方式来限制出国旅行的自由,也是通常的做法。而在德国,同样的规定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存在,从未中断。我们无法认为,如果基本法的制定者希望通过基本法第11条来保护出国旅行的自由,他们会忽略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这种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限制理由。从而更可接受的是,基本法的制定者不想在第11条中保障出国旅行自由。”,第三章 宪政制度,目的解释 美国宪法第第一条规定: 国会有权募集和维持陆军;有权配备和保持海军。,第三章 宪政制度,六、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其享有的权力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为的合宪性争议进行审查并加以裁决的制度。 宪法审查体制: 立法机关审查制 司法机关审查制 专门机关审查制,第三章 宪政制度,(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1.宪法法院的组成 (1)人员产生方式 (2)组成人员的性质 2.宪法法院的职权 (1)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2)解决权限争端 (3)监督选举和公民投票 (4)弹劾案审判权 (5)解散违宪的政党 (6)受理宪法诉讼 (7)其他职权,第三章 宪政制度,(二)司法审查制(美国) 1.形成 (1)英国传统的影响 (2)殖民地的实践 (3)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司法审查与反民主难题 (1)何谓反民主难题 (2)支持司法审查制的理由 (3)反对司法审查制的观点,第三章 宪政制度,(三)宪法审查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审查 1.共和政体保障条款 2.宪法修改程序问题 3.国会议事及立法程序 日本:“苫米地事件” 4.选区划分问题 5.军事或战争问题 6.外交或国际问题 美国废除与台湾关系法; 日本日美安保条约 7.国会行使弹劾权问题,第三章 宪政制度,2.咨询意见之禁止 指宪法审查机关不能超越具体案件及争议仅就假设的宪法问题发表不具有拘束力的观点与看法。 日本称之为“事件性原则”,即发生的纷争能够为司法权所判断、解决。 实行咨询意见之禁止原则的原因: 1.司法权本质的固守 2.司法权威的维护 3.分权原则的要求,第三章 宪政制度,3.穷尽其他救济 指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能够运用普通法律程序,或不提起宪法审查也能从实质上获得救济时,必须利用普通法律途径来排除其所受到的基本权利侵害。 普通司法程序的有效性与争讼事件的亲密性; 宪法审查程序对保障具体的基本权利并不具有优势;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考量。 该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1.宪法诉愿案件具有普遍意义; 2.适用该原则不利于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时; 3.法律对公民的诉讼权利进行过分的限制或剥夺;,第三章 宪政制度,4.宪法判断回避 指凡是能够透过对法律上的争点作判断而处理的案件,要用尽各种可能的办法回避宪法问题的产生,不对宪法争议进行裁决。 1932年的Crowell v. Bens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某个法律的合宪性存在较大的疑问,但法院的基本立场仍然是利用各种可能避免将该法律问题提升为宪法问题。 日本:“惠庭事件”:札幌县惠庭镇有一自卫队训练基地,野崎健美兄弟在此经营的牧场因演习的噪音致其饲养的奶牛产奶量、受胎率下降。交涉无果的情形下,二人将演习用的通信线剪断,被指控违反自卫队法,构成破坏供防卫用其他器物罪。 日本:“福岛事件”:即长沼导弹基地事件。为设置自卫队导弹基地,农林省发布行政处分公告,解除长沼町保安林区之指定。当地居民以和平生存权受到侵犯为由主张自卫队的组建及扩张违反宪法的“和平主义”精神,向法院起诉。,第三章 宪政制度,(四)宪法审查的态度 1.合宪性推定 指在法律是否合宪存在争论的案件中,宪法审查机关应运用各种可能之推定来论证法律的合宪性。 宪法审查的逻辑起点; 蕴含法律的公定力规则; 蕴含着宪法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日本“都教组事件”: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号召公立中小学教员参加抗争的行为是否属于地方公务员法所禁止的争议行为的“煽动性行为”。,第三章 宪政制度,2.合宪性解释 指法律是否合宪存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时,应尽量采纳使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 德国1958年“税法合宪案”:联邦营业税法规定:“免税额与免税范围,由联邦政府以行政命令规定。” 日本旧道路交通取缔法实施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应向警察报告事故的内容。”,第四章 基本权利,第一节 生存权 第二节 自由权 第三节 平等权 第四节 参政权 第五节 社会权,第一节 生存权,一、生存权概述 1.生存权含义 狭义的生存权(自然权利):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广义的生存权(社会权利):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人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既包含人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第一节 生存权,法律的规定 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 。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一般认为这是生存权的国际保障。,第一节 生存权,学者的理解 日本早稻田大学大须贺明教授认为,“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是那些连“最低限度生活”也不能维持、陷入需要保护状态的国民。所谓最低限度生活,顾名思义,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之意,不是指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那样的最低生存费。 挪威人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A艾德认为,从纯物质的角度来看,相当生活水准“意味着有关社会的贫困线以上的生活”,“食物、衣着和住房是基本必需品”。特别指他们能够有尊严地享有基本需求。任何人不得生活在只有通过诸如乞讨、卖淫或奴役劳动等有辱人格或丧失基本自由的方法来满足其需求的状况之中。,第一节 生存权,2.生存权的性质 (1)纲领性规定 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对国家而言纯粹是政治性、道德性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其具体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落实。但是否进行立法,完全由立法机关决定,个人不享有请求国家立法的权利。 (2)抽象权利说 公民基于生存权条款的规定,享有要求国家进行立法的权利,国家因此有必须进行立法的义务。但此权利义务均为抽象性质,即便国家不立法,也不能追究其违宪责任。 日本1957年朝日茂诉讼案;堀木诉讼案 (3)具体权利说 宪法生存权条款具有法律权利的性质,国家如果未能立法或积极推动生存权的保障,个人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国家不作为为由,寻求司法上的救济。,第一节 生存权,二、生命权 1.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的延续和健康发展的资格。 2.生命权的内容 (1)出生权:堕胎 (2)生命存在:死刑 (3)生命自主权:自杀、安乐死、克隆人 (4)生命健康权:肉刑、科学试验,第一节 生存权,三、人的尊严 (一)人的尊严概述 1.概念使用 2.人的尊严的根据 (二)宪法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 1.发展阶段 2.宪法文本中的地位 宪法最前面 基本权利前面 基本权利之中,第一节 生存权,(三)德国基本法 1.基本法的规定 2.判例:人口调查案;终身监禁案 (四)日本宪法 1.宪法规定 2.判例:谢罪广告案,第二节 自由权,一、人身自由 (一)基本要求 1.禁止对公民的人身进行奴役 2.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依法 3.对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提供特别保障,(二) 美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1.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1)禁止法律溯及既往 (2)禁止剥夺公民权利 (3)禁止含混其词的立法。 2.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1)排除合理怀疑 (2)不得无理搜查与拘捕 (3)人身保护令制度 (4)获知被控罪名和理由 (5)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 (6)审判程序必须公正 (7)一罪不二罚 (8)禁止双重危险,(三)日本宪法的规定 1.法定程序的保障 2.逮捕必须依法进行 3.拘留、拘禁的条件 4.不得侵犯住所 5.禁止拷问及酷刑 6.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7.不得强迫招供合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8.一事不再理,禁止事后法,二、表达自由,(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必要性 2.美国检验言论自由的标准 (1)历史上的标准 (2)现在的标准 (二)学术自由 1.学术自由的含义 2.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 (三)结社自由 (四)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三、 宗教信仰自由,(一)宗教信仰自由概述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2.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宗教与国家相分离 宗教与政治相分离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二)美国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1.Edwards v. Aguillard 2.Engel v. Vitale 3.Minersville v. Gobitis 4.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三)日本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的规定 2.有关判例 (1)津市体育馆奠基案 (2)爱媛县“玉串金”案,第三节 平等权,一、平等权的含义 (1)区别的存在 区别是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决定适用对象的一种方法,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区别的问题。由于平等要求的是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区别本身并不当然地违反平等或者构成歧视,违反平等或构成歧视的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什么样的区别是不合理的呢?只有区别造成了“排斥”、“限制”或“优待”这样的不良后果,才能将其判断为不合理的区别。“排斥”是指将某些本应享受同等对待或差别待遇的人或群体排除在外;“限制”是指对某些人或群体享受某种权利或获取某种利益增加不合理的条件和资格要求;“优待”是指不合理地提升某一群体的地位或待遇。 (2)产生的效果 歧视的构成,既包括区别对待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也包括偏见和敌意这种主观的条件。单纯根据区别的存在而不考虑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无法真正判定歧视的存在的,在认定是否存在歧视的时候要考虑区别有无妨碍或否定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承认、享有和行使的目的或效果。因此,最关键的还是要看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措施实际产生了什么效果。,二、有关判例 1.美国 (1)种族平等 (2)受教育平等 (3)男女平等 军人家属津贴案,2.德国 (1)良心自由与拒服兵役 (2)妇女深夜工作案,第九章 参政权,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的性质 2.选举权的资格条件 二、罢免权 1.罢免权的含义 2.罢免权的内容 (1)罢免权的主体 (2)罢免的对象 (3)罢免案的提出,三、创制权 1.创制权的含义 2.创制权的内容 (1)创制权的主体 (2)创制权的内容 (3)创制权形式的方式 (4)创制权的限制,四、复决权 1.复决权的含义 2.复决权的内容 (1)复决权的主体 (2)复决的对象 (3)复决的方式 (4)复决权的限制,第十章 社会权,第一节 财产权 一、财产权概述 1.财产权的形成 2.财产权的变化 二、宪法财产权规范的结构 1.一般性条款 2.义务性条款 3.征收补偿条款,三、美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1.借助于宪法中的契约条款保护财产权 2.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保护财产权 3.通过限制政府征用来保护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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