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禁止搅拌混凝土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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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城区禁止搅拌混凝土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城区禁止搅拌混凝土规章制度一、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是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二、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日常管理。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三、凡在本市城区以高速公路、黄柏河、长江、临江溪组成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区范围内,自年月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自建房暂不纳入)。积极鼓励各县市区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四、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五、从事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质量。六、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以及本市城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各县市区以及乡镇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也要积极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使用率力争年月日前达到50%以上。七、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建设项目,各建设、设计等单位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时,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要求。八、市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信息制订、发布和调整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预算指导价格。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施工单位投标标书必须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报价为准。对于按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应按市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预算指导价格进行决算。九、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送车辆、流动罐运输车应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需要通过市区禁行线路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散装水泥使用统计资料。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十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年第5号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341号)、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和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 4 页 共 5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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