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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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七条市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预审及项目立项等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申请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用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依法报批用地,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第九条划拨供地,应坚持节约集约、依法合理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军事、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外,其他项目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一般应控制在5亩以内。个别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规模,但一律不得超过8亩。第十条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军事项目等以外,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划拨土地费用。划拨土地收入进入划拨土地收入专户。第十一条划拨土地费用按以下标准征收:1、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不含5亩),按每亩15万元标准征收;2、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8亩以下的(不含8亩),按每亩30万元标准征收;3、学校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按每亩10万元征收。4、对不宜控制用地规模的其他行政划拨用地,依据实际发生的用地成本核算,按每亩不高于15万元标准征收。以上划拨土地费用包括支付农民集体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将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变相买卖。第十三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占用单位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费不超过划拨土地费用。第十四条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确需进行改变用途或进行其他建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以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有关责任人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第 4 页 共 5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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