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一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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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井下放炮一般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井下放炮一般规定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放炮作业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都必须在严格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制度,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否则罚放炮员10元/眼。井下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的罚放炮员每卷炸药5元,每发雷管10元。炸药箱存放位置不合理罚放炮员20元;在炸药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的罚放炮员50元。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否则罚放炮员10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否则罚放炮员50元。2、装配引药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的罚放炮员50元,引药质量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发。3、装药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否则罚放炮员10元每眼。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放炮员50元。炮眼封泥应用座底泥和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眼。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带班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严禁装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有冒顶、透水、瓦斯异常等预兆。4、联线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否则罚放炮员50元。放炮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直巷不少于100米,拐弯45度及以上巷道不少于75米;回采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长度不少于45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放炮不得少于5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凡放炮母线长度不合格的,罚放炮员200元。5、放炮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放炮前撤人时,放炮员必须走在最后。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应处在放炮地点以上的位置)。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放炮。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放炮。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瓦斯超限放炮的罚放炮员1000元,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放炮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无放炮掩体;“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放炮后,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不进行验炮的罚责任人50元,未验炮其它人员强行进入工作地点的罚款200元,当班班组长不制止的罚款100元。出现瞎炮、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瞎炮、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处理瞎炮,班组长不在现场指挥或指使进行其它工作的罚款500元: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雷管;在瞎炮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6、放炮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放炮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7、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8、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放炮,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放炮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9、用放炮方法处理卡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10、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放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1、瓦检员、放炮员在现场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听从施工单位违章指挥的罚款200元,施工单位违章指挥放炮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制止违章的瓦检员、放炮员进行漫骂的罚款xx元,殴打的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罚款xx元/人,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带头漫骂、殴打,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 6 页 共 7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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