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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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局各级干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追究管理失职行为,保证全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各级干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的,属管理失职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和不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等情形;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等情形。各级干管人员应对其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较重、造成损失较大或者不良影响较大的追究上一级直至单位领导失职责任。第三条管理责任追究贯彻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的直接管理人员,承担直接管理失职责任;直接管理人员的上级主管人员是间接失职管理人员,承担间接管理失职责任。重在追究直接管理失职责任。第四条各级干管人员发现下属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并逐级上报,或视情节越级上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隐瞒。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单位要做到不找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条对失职干管人员的调查处理原则上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所属单位党政主管由市局党委或交通局纪委直接调查处理;班子其他副职由市局党委处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监察部门审批。市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失职干管人员追究种类有:一、通报批评;二、警告、记过或记大过;三、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四、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赔偿;五、党员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七条追究干管人员管理失职,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调查处理应充分听取失职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辨。调查结束后,市局应根据调查结果,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受处理的失职干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或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九条干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积极、正确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和补救措施的,经查实后视情节可减轻或免于承担管理失职责任。第十条本追究制度适用于市公路局机关及所属各级干管人员。第十一条本追究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 3 页 共 4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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