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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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提高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行政过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依法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说明。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十六)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八)实施行政许可后。(十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未经法定顺序批准。征收依据及范围、对象、项目、规范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征收款的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征收的其他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职责、权限、顺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庇护、袒护、纵容。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奖励种类或者改变奖励种类、幅度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违反法定顺序进行处分的非法使用罚没财物。违反有关规定。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玩忽职守。未依法告知被奖励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法定顺序或者逾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依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依法应当履行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富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富权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态度蛮横。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后仍在继续执行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六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审核人不采用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第十八条批准人不采用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条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用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四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第二十六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情节轻微。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第二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第二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合并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置;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合并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的处置;对间接领导责任者。合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置。第二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第三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使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经行政复议。经行政诉讼。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要求调查处理的第三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置。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仇、陷害的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第三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造成适用出现偏差的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过错的对行政过错行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其他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顺序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置。行政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检举、控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置决定前。第三十八条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涉及行政纪律奖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操持。行政监察机关直接操持的案件。第三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置决定。第四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置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操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置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复核期间。应当及时纠正。第 10 页 共 11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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