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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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的通知规定。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第三章渡船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条渡船应当坚持良好技术状况。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平安注意事项。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装置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第十三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第十四条渡船应当符合环境维护的要求。严禁向内河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垃圾。第四章渡船船员第十五条渡船船员年龄必需符合规定。经水上交通平安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第十六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平安配员。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需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按顺序及时逐级上报。第五章渡运第十八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第十九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应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第二十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严禁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依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四)渡船人员未持有证照的(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平安渡运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平安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平安信息。第二十四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平安的行为。第六章职责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政府和渡口平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平安管理负责制。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平安管理责任书。乡镇渡口设置后。第二十六条县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二)制定撤渡建桥计划。(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保证渡运安全。(四)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五)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进行审批。(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并授权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渡口所在乡镇政府职责(一)负责所在地渡口的平安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平安责任制。(三)落实专(兼)职渡口平安管理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鉴定乡镇船舶管理人员、船舶单位和渡口平安责任状。(五)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经营者的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六)按规定投入乡镇渡船更新改造资金。(七)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平安重点时段。(八)协助查处船舶的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八条经营人职责(一)配备专职渡口管理人员。(二)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渡工)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三)负责渡口平安教育。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教育、管理。(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五)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六)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的平安重点时段。及时制止各种冒险渡运的行为发生,确保渡运安全。(七)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八)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渡船发生事故时。并向渡口平安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第二十九条渡工职责(一)坚守岗位。(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及时向经营者演讲。(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平安事项。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一)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提出意见。(二)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三)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平安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四)制定渡口平安管理制度。(五)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六)对渡口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七)协助各乡镇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八)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平安管理工作。(九)法定或者激进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第三十一条海事机构职责(一)依法料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三)加强平安宣传和监督检查。(四)渡船遇险必需组织力量救助。并组织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管理。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 8 页 共 9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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