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经济房销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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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区县经济房销售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区县经济房销售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我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503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58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和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住房的实际,制定区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一、销售原则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二、销售房源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房源为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A4、A5幢),共264套,其中69.44m2有132套、59.12m2有132套。三、销售程序(一)申请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并在我区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3)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区城镇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原属外地市户籍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状况和房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收集汇总后统一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三)公示和批准区建设局在收齐申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四)公开选房1、持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抽取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号”。凡未获得四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号”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参加申购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抽签。2、申请人按抽取的“购房号”的先后顺序,再次抽签确定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号”。3、“购房号”和“选房号”的抽签仪式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邀请区人大、政协、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房管中心、乡镇政府、公证处、购房代表等到现场监督。(五)签订合同申请人凭抽取确认的“选房号”签订购房意向书。若申请人在选定四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选房的,取消本批次的选房资格,参加下一批次的申购抽签。申请人凭购房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六)入住要求1、申请购房户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购房户付清购房款后,由区建设局发给入住通知书。申请购房户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四、销售价格1、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含层次差、朝向差),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政府核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五、监督管理1、区建设局负责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违规入住行为的查处,并受理群众投诉;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区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2、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取消购房资格,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乡镇政府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购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乡镇对申购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为确保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公正性,区监察局和区建设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第 6 页 共 7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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