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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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与意义,1,有关案例,2,3,目录,实施办法要点解读,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第一部分,2008年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2018年7月,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 办法的起草背景,2主要目的和意义,一是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2主要目的和意义,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2主要目的和意义,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办法的意义,2 主要目的和意义,实施办法要点解读,第二部分,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11个方面,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集团管控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风险管理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购销管理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工程承包建设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资金管理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 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 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 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 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并购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投资并购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改组改制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方法,办法考虑中央企业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借鉴部分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实际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 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标准,5、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如何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5、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如何划分,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组织处理是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是指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禁入限制是指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纪律处分是指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五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6、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6、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6、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办法既强调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又注重保护中央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有关原则;二是借鉴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关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7、处理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保护中央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国务院国资委原则上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由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为使分级分层追责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工作职责对所属子企业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追究相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责任。,8、组织开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案例,第三部分,1. 中冶集团案例,(一)基本案情 经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团时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副总经理黄丹,发展改革部部长李鹏程等人,依据现场考察情况及民营企业唐山恒通提供数据资料,启动与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杨长恒授权黄丹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订战略重组框架协议。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等情况下,杨长恒主持召开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将审议与唐山恒通合作有关议案改为情况通报,未经正式审议表决,即同意中冶集团和唐山恒通的合作。会上李鹏程的汇报及沈鹤庭、黄丹的会议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律、财务尽职调查提示的重大风险。,1. 中冶集团案例,(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31日,杨长恒、沈鹤庭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授权或决议、目标资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超越权限,批准出资3亿元购买唐山恒通所属公司存在严重产权瑕疵的设备、厂房及土地。合同签订当日,中冶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资产尚未交割的情况下,由时任总会计师李世钰等人签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杨长恒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署合作协议书。8月13日,由李鹏程组织撰写、杨长恒修改签发,向国资委报送不实报告。该报告未采纳已形成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报告的数据,无视法律和财务风险,仍采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数据,未如实反映唐山恒通财务及运营情况。,1. 中冶集团案例,(一)基本案情 2007年9月,沈鹤庭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违规授权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哲英与唐山恒通签订出资协议书。11月2日,同样在未经董事会决议且资产评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沈鹤庭擅自与唐山恒通签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扩大合作规模,改变合作条件。 2007年11月9日,新任中冶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作为召集人,主持召开中冶集团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重组唐山恒通集团的议案。在该议案未经战略委员会、资产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先行专题研究,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盲目、草率决策,一致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唐山恒通的决议,对决议之前的一系列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知悉风险并出席会议的王为民、沈鹤庭,在会议中未作充分风险提示。出席会议的6位董事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后续巨额亏损。,1. 中冶集团案例,(二)处理情况 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冶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李世钰、李鹏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冶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另,黄丹、张哲英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汇报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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