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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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_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计划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计划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下同);(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依法监督设在本行政区域内与其所属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情况作为重要目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目标一并考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领导或者指导本部门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六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应当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比例各占50%。通用目标应当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专用目标应当依据依法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诎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负责人员和责任单位,并依法确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在印发的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并依法确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在印发的同时抄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由有关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提出,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所依据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适时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印发和抄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本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定职责的履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状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必要的执法和监督措施保障情况;(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或者部门执法形象;(六)考核目标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包括:(一)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二)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五)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六)检查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的,应当提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的意见;不能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检查考核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检查考核的机关书面提出。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其中,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评价前,应当征求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内公布。其中,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评价前,应当征求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本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当形成年度总结,于次年一月底之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下发和上报。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并可嘉奖有关负责人员。受到表彰的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兑现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由组织检查考核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有关制度的;(二)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三)行政执法或者层级监督队伍建设不符合需要或者人员素质过低的;(四)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较差或者部门执法形象不好的;(五)对检查考核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试行。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确定部分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行示范。第 7 页 共 8 页工作计划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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