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化解我国社会矛盾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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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我国社会矛盾的战略举措摘要: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是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应对矛盾凸显的战略举措。大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发挥了巨大作用,要根据时代需要不断努力完善这一机制。关键词: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战略举措中图分类号:B03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4360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为有效化解新时期凸显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即提出了要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这是我党为应对新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大调解机制,就是指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主体分工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功能。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高度重视调解在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强调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所谓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排解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根据调解主体的身份和性质,我国的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消除纠纷的活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纠纷的调解等。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传承了我国优秀历史传统,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基础。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和为贵”式的调解已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中,其以融合情感、恢复秩序、快捷经济的独特功能,对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我国的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革命战争时期,为了适应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的需要,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为化解民间纠纷,团结一切力量,推动民族解放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逐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足鼎立的调解格局,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人民团结,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强调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是由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新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主要的、大量的是发生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非对抗性的矛盾,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可以而且能够调和的矛盾。调解方法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等特点和优点。因此,对于非对抗性矛盾,采用调解的方法,更能够有效地化解。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承担了家庭、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行政调解以其独有的专业性、综合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司法调解在各类调解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和救济手段。强调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顺应了国际社会处理社会矛盾的大趋势。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趋势。如美国制定的解决纠纷法,确立了民间调解制度,并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日本颁布的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挪威制定的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英国把调解制度称为“纠纷解决替代措施”予以推行,取得了较好效果;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来解决;联合国也积极倡导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树立和谐理念,用和谐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法处理矛盾。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正是和谐理念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必要条件。在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这一“东方之花”必将开得更加灿烂。(二)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矛盾,而不同的矛盾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单一公有制形式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转变,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转变,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知识文明的社会转型。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风险大小是紧密联系的。人均GDP从1000到3000美元时,是社会风险的上升期;人均GDP从3000到5000美元时,是社会风险的高发期;人均GDP从5000到8000美元时,是社会风险的稳定期;人均GDP1万美元以上时,则是社会风险的下降期。我国现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这一社会风险的上升期,这个阶段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与传统社会矛盾相比,这一时期的矛盾具有以下特点:(1)矛盾多样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我国新时期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概括为八大类,即“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思想道德建设有待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同新形势新任务不完全适应,对改革发展稳定一些重大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矛盾主体多元化。矛盾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3)群体化。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往往出现群体性事件。(4)复杂化。很多情况下是多种多样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多种多样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给矛盾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5)易激化。矛盾从形成到爆发、由小问题酿成大问题速度加快。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性质和特点,迫切需要更充分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功能。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和方法手段上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使大量本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大量本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纷纷涌入法院,形成“诉讼爆炸”之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不同,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能使各类调解资源有效整合、各类调解主体有效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来解决和调处矛盾纠纷,可大大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是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有效避免了“各自为政”时的拖拉、推诿现象,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因此,对分散的调解资源进行有机的整合,构建起大调解机制,实现由小调解向大调解、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的转变,就成了现实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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