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19-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动物性海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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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 019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动物性海产品2015 - 02 - 26发布2015 - 09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DBS 45/ 0192015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 5562008海鱼干质量安全要求中的“干制海鱼”部分。 本标准与DB45/ 5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海鱼干质量安全要求修改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增加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的定义;修改了水分指标。水分指标由原来的非即食海鱼干 “15%23%”和 即食海鱼干“15%22%”统一修改为“25%”;修改了盐分指标。盐分指标由原来的非即食海鱼干 “10%13%”和即食海鱼干“3%13%”统一修改为“8%”;修改了灰分指标。灰分指标由原来的“18%20%”统一修改为“15%”;将“污染物限量”修改为“按GB 2762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修改为“按GB 2763执行” ;“致病菌”修改为“按GB 29921执行”;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应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执行”的要求;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甲醛”项目;增加了抽样方法及数量;调整了标准的结构、原辅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内容;调整了保质期要求。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莫百春、黎德勇、缪 璐、吴 雪、陈同欢、周红尖、黄 强、莫佳琳、张海殷、郭振华、郭盈岑。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动物性海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冷冻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C/T 3025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3.2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主要原料,经清洗、调味、熟制、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可以直接食用的产品。3.3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主要原料,经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非直接食用的产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鲜、冻动物性海产品无腐烂、变质,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规定及有关要求。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指 标外观具有产品特有的外观,无霉变、无虫蛀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原料特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25盐分(以NaCl计)/(g/100g) 8灰分/(g/100g) 1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0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执行兽药残留限量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及有关规定执行4.4 微生物指标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 000大肠菌群/(MPN/ g) 0.3霉菌/(CFU/g) 50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指 标致病菌按GB 29921执行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盐分按GB/T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执行。7.2.5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农药残留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兽药残留按有关规定执行。7.3 微生物指标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在原料及生产工艺相同的条件下,具有相同的质量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8.2 出厂检验8.2.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盐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 型式检验8.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原料或加工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和5规定的项目。8.4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5 判定规则8.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变质、有异味、有异臭、有虫蛀和微生物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9.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9.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染源。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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