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完美背诵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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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指导思想: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思想1、礼化为法 随着国家的形成,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2、 刑起于兵 ,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转变成为司法官。3、 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礼”与“刑”的关系(见教材P36)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刑是礼的必要的补充,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夏朝:禹刑。(见教材P11)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二)商朝:汤刑。(见教材P11)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三)西周:1、周礼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2、九刑(见教材P27)(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是指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赎、鞭、扑;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3、吕刑(又称为“甫刑”)(见教材P28)(1)制定背景: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2)主要内容: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3)评价: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4、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 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劓:割鼻子。 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大辟:即死刑。(四)监狱制度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见教材P22页)2、商朝的监狱:羑里。3、西周的监狱:圜土、囹圄(见教材P54)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见教材P3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形式上的变革,由秘密法走向成文法)(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前536)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前530),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2、晋国:(前513)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叔向、孔子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4、中国法学萌芽,私家法律教育兴起法经1、法经的制定背景(1)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2)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2)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立法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定罪量刑的原则: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见教材118页)思考: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刑事法制(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3) 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4)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罚。5) 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6)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7) 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2)刑罚1) 死刑:齐市、具五刑 2) 肉刑: 3) 迁刑: 4) 徒刑(作刑):城旦和舂鬼薪和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和舂司寇5) 笞刑: 6) 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见教材P92)(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赎刑和收三种。7) 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1)改革的背景原因:缇萦上书。请思考: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2)改革的内容:废除肉刑 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3)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见教材P101)、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6、春秋决狱(见教材第141页)1)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2)产生背景: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3)原则:原心定罪4)影响:对律学的推动对审判原则的修正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实际为60-18)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1)新律中首次入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凡属“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2)“八议”指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时,终于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制度,从曹魏到明清,始终见诸法典。(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见教材P157)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泰始律中出现。一般来说,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越要互相救济。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分别代表了亲等关系的远近。(3)“重罪十条”制度(见教材P157)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4)“官当”入律(见教材P156)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用至元朝前。2、刑罚制度(见教材P163)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二)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172)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南陈发展为立测法。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4、 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5、 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6、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7、 2、内容:8、 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9、 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10、 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11、 、贞观律:总其成12、 唐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再次修律,于贞观十一年颁布,史称贞观律。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13、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介于流刑与死刑之间,使被处死刑的数量减少。14、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区分“兴师动众”与“恶言犯法”,只有前者兄弟需连坐判死刑,后者兄弟配流而已。从而也进一步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15、 第三,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些重要制度。16、 至此,唐律基本定型,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考中说:“唐律以贞观为定本”。17、 、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18、 唐高宗永徽无年命长孙无忌等大臣再次修律,第二年完成永徽律,从内容上看,永徽律对贞观律的改动很少,可以说是贞观律的翻版。19、 永徽三年,唐高宗决定编纂永徽律疏,原因有二:20、 一来科举考试中有明法科一门,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颁布一个官方的解释,以作为考试的标准;21、 二来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畸轻畸重的情形,也有必要颁布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22、 永徽四年,永徽律疏完成,后人称其为唐律疏议,它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23、 刑事法制24、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25、 1)五刑二十等:26、 笞刑五等,由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27、 杖刑五等,由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28、 徒刑五等,由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29、 流刑三等,由2000里3000里,第500里为一等; 30、 死刑二等,为绞和斩。31、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32、 2)十恶:33、 谋反,即谋危社稷,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犯罪行为;34、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35、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36、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37、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犯罪行为;38、 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39、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行为;40、 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41、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42、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43、 为何说是“十恶”?44、 其一,“谋”字,处罚的是思想犯;45、 其二,大量适用死刑甚至连坐;46、 其三,用刑重于同类犯罪,且不区分首从;47、 其四,一些特权失效。48、 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议、请、减、赎、官当。49、 议:(一至三品)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享有,其结果犯死罪通常减一等,犯流罪以下直接减一等处罚。50、 请:通过上请而减免;三种人享有,一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议者期以上亲属;三是五品以上的官爵者。死罪下级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皇帝裁度,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除十恶外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应处死的不得“上请”,犯流罪以下也不得减刑。51、 减:享有这一特权的主体一是六品、七品的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限制与“请”同。52、 赎:享有这这一特权的主体有:一是上述“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的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五品以上官员的妾。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犯“五流”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祖父母、父母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这五种不得减、赎。某些特定的徒罪也不得减、赎。53、 官当:犯私罪犯公罪54、 1品5品2年3年55、 6品9品1年2年56、 )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勋官,先以职事官、散官来抵罪,不足再以勋官来抵,还不足的,还可用历任官来抵罪;57、 )如果全部抵完还不够的,可以铜来赎罪;58、 )如果官品较高,则可不官当,直接以铜来赎罪。59、 官吏因官当而被解职的,一年后仍可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6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特权体系,切实地维护贵族和官僚们的利益,充分体现了礼的特色。同居相为隐原则:凡同居共财者,范围除亲属之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前三恶例外。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结合。比附原则:“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司法机关(见教材第213页)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小三司:对于各地发生的大案,不便解送至京师的,则派三个部门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2、地方:州、县两级审判制度1、审判期限的规定:尤其是对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与复核期限的规定。2、审判官回避的规定审判官与被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仇嫌关系的,都应回避。(始于唐)3、刑讯的规定:(见教材P216)刑讯的条件:有重大嫌疑又拒不招供的;刑讯的工具:讯杖,长3尺5寸,削去节,大头径3分2厘,小头则是2分2厘;禁止刑讯的对象: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刑讯的执行:总共不超过3次,每次间 隔20天,总数不超过200次。部位是腿、臀分受。、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刑罚的变化: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定第一等死刑。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见教材第258页)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的设立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第260页)a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同时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理雪制度: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不得越诉。受理申诉案件的官府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干碍官吏审理,对于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六部分篇,共七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见教材P291)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特权优待。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大清律例的制定(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基本上沿用明律。(2)大清律集解:(雍正)将原顺治年律例中收录的明至清初“累朝旧例”称为“原例”,将康熙朝的增入的“现行则例”称为“增例”,将雍正朝编入的“上谕及臣工条奏”称为“钦定例”,效力上“钦定例”高于“增例”高于“原例”。(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反映了民刑分离的趋势与在理学影响下的重刑主义倾向。斩绞监候 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7、立决 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充军:中原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所充当军户,参加耕种,并附加杖刑。充军又有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之分。(见教材P299)发遣 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会审制度 大审 秋审明(会审):(见教材P326)原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源于汉代的“杂治”,唐为“三司推事”“小三司”,到明代,会审制度与录囚制度结合,形成了较大规模。种类时间参加人审理案件程序朝审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贵族重囚最后奏请皇帝定夺热审每年暑热来临前京师:司礼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地方:布政使司、按察使、都指挥使与巡按御史在押未决囚犯大审每隔五年京师:三法司地方:上级机关代表会同巡案御史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清 会审制度(见教材P350)类型案源及类型时间及地点参与者结果朝审京师地区的死刑监候案件每年阴历八月中央高级官员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秋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每年阴历八月地点:天安门金水桥西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高级官员情实、缓决、可矜、留养评价: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目的是标榜“慎刑”;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第一,删除六律总目。第二,初步区分刑、民。第三,改革刑罚制度。第四,删除过时条款。第五,增设新罪名。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其主要特点有: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附有暂行章程五条。“礼法之争”定义,焦点,结果,结论。(见教材P388)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见教材P392)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1)观审制度是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但后来的趋势是外国人极力利用或滥用其观审权,而中国官员则漠视甚至随意放弃其观审权。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高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1926年,国民政府议定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30年又先后撤消了国内其他几处会审公廨,挽回部分司法主权。3、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二)司法改革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见教材P400)(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主要内容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4)其他制度: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3)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4)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 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426)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2)主要内容: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2)主要内容: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给予地方自治权。(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法律体系(1)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见教材P45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内容: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土地法(见教材P506)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些立法是进步的,但有“左”倾成份。2、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部成熟的土地法,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产生积极影响。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见教材P533):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教导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经党携带案卷深入基层,联系和伪造群众,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平合理地处理了一系列长期缠讼不清的案件,处罚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了群众。_立法指导思想夏商“神权法”西周“德”、“礼”汉朝立法思想演变唐“一准乎礼”明“重典治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清末“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律典 夏禹刑商汤刑周吕刑李悝法经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曹魏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齐律贞观律、永徽律+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秦(廷行事、法律答问)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宋(编敕)明(大诰与榜文)清(例)、刑法原则、罪名、刑罚l 西周秦汉唐明清(各自立法精神?)官僚特权:议、请、减、赎、官当亲属间: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准五服以制罪礼之“亲亲”、“尊尊”;“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家化)l 秦汉隋唐 重罪十条十恶 旧五刑秦(死刑、劳役刑、经济刑)汉(肉刑改革)唐(五刑)宋(折杖法刺配)明(充军)清(发遣)、民事l 婚姻的原则、成立(六礼)、解除(七出、义绝)l 买卖契约:质、剂 5、司法机构、诉讼、审判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录囚、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律博士、大理寺)隋唐(三司推事)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法)元(宣政院)明(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热审等)清(理藩院、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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