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PPP法案.docx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617060 上传时间:2019-10-3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63.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纳米比亚PPP法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纳米比亚PPP法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纳米比亚PPP法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公报N$13.80温得和克-2017-07-14编号6357目录页码政府公告编号170议会颁布公私合作关系法案,2017(2017年第4号法案).1_政府公告总理办公室编号1702017颁布议会法案根据纳米比亚宪法第56条规定,以下法案经议会批准,并由总统根据宪法签署,现予以颁布。2017年第4号法案:公私合作关系法案,2017。_6357政府公报,2017-07-14212017年第4号法案公私合作关系法,2017法案本法案为公私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框架;为公私合作委员会的建立提供了依据;通过对公私合作的启动、准备、采购以及相关协议的缔结和执行等各个阶段的规范,对公私合作项目进行有效监管;为意外事件提供了解决方式。(由总统于2017年6月9日签字)目录第一章序言1.定义2.法案目标3.法案应用范围4.公正和透明度原则第二章公私合作关系委员会5.合作关系委员会的建立6.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7.向部长报告8.委员会组成9.候补成员10.公开权益11.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的资格取消12.任期13.离职14.委员会会议15.津贴第三章公私合作项目启动16.公私合作项目登记第四章可行性评估17.可行性评估准备18.可行性评估审查和事务审批1第五章公私合作项目采购19.采购委员会20.竞标采购21.评定申请22.发布评定申请和事务审批2A23.应用评估24.发布预审通知25.建议书申请26.发布提案申请和事务审批2B27.评标28.优先投标人选择和事务审批329.向投标人发布通知第六章公私合作关系协议30.会计主管特有能力31.制定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和事务审批432.修正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第七章管理公私合作关系协议33.管理团队34.管理计划第八章争端解决35.争端解决第九章审计和资讯发布36.审计方法37.资讯发布第十章一般条款38.天数计算39.豁免40.法规和准则41.简称和生效本法案的颁布经过纳米比亚共和国议会批准并获得总统同意,如下所示:第一章序言一:定义1.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行指示-“会计主管”是指公共实体的会计主管;“负担得起”是指-(a)公共实体在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的承付款项预计在现有或未来预算拨款的资金支付范围内;和(b)通过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提供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产生的费用预计不会对资产或服务的终端用户造成不合理的财政负担;“申请人”是指已经提交或很可能提交申请的私营方;“申请”是指根据评定申请的要求提交的文件;“标书”是指根据建议书申请提交的报价或建议书;“投标人”是指已经提交或很可能提交标书的私营方;“委员会”是指根据第5节建立的公私合作关系委员会;“或有负债”是指-(a) 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用于偿还公私合作项目相关贷款的本金或利息;(b) 显性的或有负债,包括公共实体向私有实体提供的承付款项,涉及公共实体的法律义务;或(c) 隐性或有负债,产生于公私合作项目涉及战略上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时,以及当公共实体有义务承担费用,以便继续提供公共服务时,将产生隐性或有负债;已重新翻译。此为韩秘书标出需重新翻译部分,原文为:implicit contingent liabilities, which arises where the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 relates to an infrastructure asset or service that is strategically important and where the public entity has an obligation to incur costs to continue to provideapublicservice;“可行性评估”是指探究作为公私合作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的技术、财政、法律、社会和环境可行性;“财务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建议书申请中规定的财务标准制定的商业报价;“管理计划”是指第34节中所述的管理计划;“管理团队”是指根据第33节任命的管理团队;“部长”是指财务部长;“部门”是指与财政管理相关的部;“优先投标人”是指根据建议书申请中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规定的”是指部长根据本法案规定;“采购法案”是指公共采购法案,2015(2015年第15号法案);“采购委员会”是指第19节中所述的公共实体采购委员会;“项目主管”是指被会计主管任命为公私合作项目主管的人员;“项目价值”是指-(a) 若在公私合作项目中,私有实体做资本投资,则是指建设的基础设施资产的价值,包括土地成本(若土地成本由私有实体承担);或(b) 若在公私合作项目中,私有实体不会进行大量资本投资,则是指基础设施资产的当前重置价值,其运行和维护由私有实体负责;公私合作项目中的“私有实体”是指与公共实体达成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私有实体;“公共实体”是指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包括-(a)地方政府委员会;(b)地区委员会;(c)国有企业管理法案,2006(2006年第2号法案)中所述的国有企业;或(d)机构或信托公司-(i)根据一项法规建立;或(ii)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公私合作项目”是指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包括-(a)私有实体提供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或基础设施服务,供公众直接或间接使用;(b)私有实体投资或在一段时间内管理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c)由私有实体和公共实体以最佳的方式分担风险;和(d)私有实体收到的付款与绩效相关;“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是指一份书面协议,记录了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根据本法案的条款达成的公私合作项目的相关条款;“建议书申请”是指第25节中所述的申请;“评定申请”是指第21节中所述的申请;“招标程序”是指公共实体采用的授予公私合作项目的程序;“事务顾问”是指根据第16(2)(b)节任命的人员;“事务批准”委员会根据第18(3)、22(2)、26(2)、28(4)和31(2)节授予的批准;“财政部”是指国家财政法,1991(1991年第31号法案)第1节中定义的财政部;“单位”是指部门内的公私合作关系董事会;“使用费”是指使用所有或部分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产生的费用;和“等值性”是指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对公共实体或使用者产生净利益,是根据成本、费用、质量、数量或风险转移或成本、费用、质量、数量或风险转移的组合确定的。二:法案目标2本法案的目标包括-(a)促进私营部门通过公私合作项目参与提供公共服务;(b)使私营部门可以参与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投资;(c)创建一个框架,保证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对选定开发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d)促进培养机构能力,用于处理和管理公私合作项目;(e)在授予公私合作项目的过程中,保证公平性、透明度、平等性和竞争性;和(f)提供原则、框架和指导程序,协助公共实体进行公私合作项目启动、准备、采购、管理和执行。三:法案应用范围3(1)本法案适用于公私合作项目的启动、准备、采购、管理和执行。(2)本法案不适用于采购法案中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四:公正和透明原则4(1)在公私合作项目的启动、准备、采购、管理和执行过程中,每一个公共实体须遵守以下公正和透明原则-(a)公共实体须履行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启动、准备、采购、管理和执行等相关事宜的职责,并采用完全公正和透明的方式;(b)公共实体在采购文件中不会包含任何以不恰当的方式有利于或有可能有利于任何投标人或投标人团体的条件或规范;(c)项目主管、事务顾问、采购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成员不可以在公共实体计划执行的公私合作项目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在公共实体做出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任何决策前,须向会计主管露此类情况;(d)会计主管须-(i)评估第(c)段中所述的利益冲突情况,防止此类持续利益冲突情况,如禁止利益冲突会影响公共实体决策的任何职位的人员参与项目;和(ii)保持记录根据第(c)段的规定披露的信息;(2)会计主管须保持记录公共实体针对公私合作项目采取的措施和决策,包括招标程序。第二章公私合作关系委员会五: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委员会5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委员会。六: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6(1)委员会的职能包括-(a)授予公私合作项目相关事务批准;(b)制定有关公私合作项目各个方面的最佳实践指南;(c)向部长提出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政策建议;(d)监督单位的运作;和(e)根据本法案履行委员会具有的权力和职能。(2)若对于本法案条款的解读存在冲突,相关的公共实体须将相关问题上报至委员会,由其澄清。(3)在咨询总检察长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对根据小节(2)提出的解读询问向相关公共实体提供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七:向部长报告7委员会须-(a)向委员会报告;和(b)在行使本法案中规定的权力和职能时,遵守部长可能向委员会发布的此类政策指示。八:委员会组成8(1)委员会由七(7)名成员组成,包括-(a)一名部门人员,由部长指定,担任委员会主席;和(b)部长任命的其他此类人员,具有适当的资格,具有委员会职能相关知识和经验。(2)关于委员会提名资格,被提名人须以部长规定的形式披露其业务和财务利益。(3)在任命一个人成为委员会成员之前,部长须确定该人员不具备小节(2)中规定的利益,若存在此类利益,则需要申请提名另一名人员。(4)在任命小节(1)中规定的人员时,负责人须同一性别的人数数量不超过四个。(5)在完成小节(1)和第9节中所述的任命后,部长应尽快-(a)在国民议会公告任命结果;和(b)在公报上公布任命为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的人员的姓名以及任命日期。(6)尽管有小节(5)的规定,若未能公布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的姓名,不会使委员会的任何行为或决策失效。九:候补成员9(1)对于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部长可以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如第8(1)、(2)、(3)和(4)节中要求。(2)若成员缺席委员会会议,候补成员可以以成员的资格参加会议。(3)当代替成员行动时,委员会候补成员具有成员的所有职能。十:利益披露10(1)委员会成员行事必须始终符合委员会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成员或其配偶,包括处于习惯婚姻的配偶、子女或任何家庭成员或与该成员或其配偶存在第二顺位血缘关系的人员,不得有物质利益。(a)参与任何探讨或讨论;(b)行使投票权;(c)游说;或(d)与成员讨论,(2)若在委员会进行的任何审议会议中,恰好遇到或存在其成员或其配偶,包括处于一个习惯婚姻中的配偶、子女、任何家庭成员、与该成员或其配偶存在第二顺位血缘关系的人员、代理人或商业伙伴存在与被讨论的事宜有物质利益。此类成员在一经意识或得知这种情况,必须立即在会议上披露此类相关利益的性质和详情,所披露的信息将被记录于会议记录中。(3)进行披露(如小节(2)中规定)的委员会成员可能将不会继续参加有关相关事宜的会议中,并不能参与到相关的审议和或投票中。(4)拒绝披露或故意不披露物质利益(如本节中所述)的委员会成员将构成犯罪,需要罚款N$500,000以下或三年以下拘禁,或二者兼有。(5)委员会成员需每年以规定的形式向部长披露相关利益。十一: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资格11若存在以下情况下,相关人员没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a)议会、地区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委员会成员;(b)在任命日期之前的10年内,在纳米比亚或其他地方,被指控盗窃、伪造或伪证、违反腐败法或涉及欺诈等其它罪名;(c)无法恢复名誉的破产者;(d)根据任何法律被认证为心智不健全或无行为能力;或(e)在被任命为成员前的10年内,在信托职位被免职。十二:任期12根据第8节和第9节任命的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从任命日期计起,在期满后有资格重新任命,但不能连任超过两届。十三:离职13(1)在以下情况下,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将停止任职-(a)提前至少一个月向部长提交书面通知,然后辞职;(b)未经委员会许可,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作为委员会候补成员,在其被任命后,连续缺席相关会议;(c)符合第11节中所述的任何取消资格条件;或(d)根据小节(2)中的规定被免职。(2)在以下情况下,部长可以将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免职-(a)部长坚信,从该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可以判定,该成员无法胜任职位;或(b)该成员有罪,致使其不具备或不适合有效地履行做为成员的职能。(3)根据小节(2)的规定,部长将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免职钱,须提前通知,并提供合理的辩解机会。(4)若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的职位在其任期期满前空缺,部长须根据第8节、第9节和第11节的规定任命另一名人员来执行未完的任期。十四:委员会会议14(1)部长须在部长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首次委员会会议,后期则根据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委员会会议。(2)根据部长的要求或根据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请求,委员会主席须召开委员会特殊会议。(3)委员会须在首次会议中选出委员会副主席。(4)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在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若二者皆缺席,或无法主持会议,则委员会成员须选定一名成员主持会议。(5)在委员会会议上-(a)委员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半数以上,会议即为有效;(b)所有问题的表决须由出席的投票人数的多数票决定;和(c)主持会议的成员具有审议表决权,并且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具有决定性的一票。会议主持人请参照法案 14(4)(6)经过法定半数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并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授权行动的有效性,不会因个别委员缺席会议或有非委员会成员出席相关会议而无效。(7)在委员会决策前,委员会可能会邀请有相关专业人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或参与相关讨论,但此类人员不能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8)委员会须-(a)规范其自身相关程序;和(b)记录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决策。十五:津贴15部长须向非全职工作者的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支付津贴,其金额由部长咨询负责国有企业的部长后确定。第三章公私合作项目启动十六:公私合营项目登记16(1)在公共实体确定进行公私合作项目后,会计主管须-(a)在委员会登记公私合作项目;(b)通知公共实体内部的专家委员会执行项目。(2)在根据小节(1)登记项目前-(a)会计主管在公共实体内部指定一名项目主管,负责公私合作项目,从启动到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和(b)若必要,公共实体可以任命一名事务顾问,需要具有足够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负责-(i)准备可行性评估;(ii)制定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和(iii)在公私合作项目的采购、管理和执行方面协助公共实体并提出建议。第四章可行性评估十七:可行性评估准备工作17(1)公共实体须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公私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2)在执行拟定的公私合作项目可行性评估时,公共实体须-(a)考虑所有选择来优化资本和运营成本,并提出项目效益和成本效益最优化的方案;(b)对市场需求进行独立的评估,包括全面评定主要假设和关键发现,确保预估的项目收益对潜在的私有实体是真实的、可行的;(c)确保公私合作项目收取的使用费(若适用)对于终端使用者是负担得起的,对于政府来说,在社会和经济上是可接受的;(d)确保使用费的设定和修改(若适用)是可预测且透明的,使用费的设定和修改方法是-(i)由相关产业监管机构制定;(ii)通过正式认可的程序定期固定;(iii)基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协定的公式;或(iv)基于其他可以确保使用非设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可说明性的方法和程序;(e)确保公共实体或政府在整个公私合作项目期间直接承付的款项已经量化并经过合理评估,位于公共实体或政府预估的预算范围内;(f)须评估公私合作项目的或有负债(若有),并确保此类负债对于公共实体来说是可接受的;和(g)确保公私合作项目在直接承付款项、直接或有负债方面不会对公共实体造成不合理的高风险。十八:可行性评估审查和事务批准118(1)公共实体须根据第17节向委员会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供其审批;连同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评估报告一并提交。(2)在收到小节(1)中所述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后,委员会须-(a)向财政部提交所有直接或有政府出资要求的详情;和(b)在批准可行性评估报告前,获得财政部对于政府出资可接受性的批准。(3)在收到小节(2)中所述的财政部的回复后,委员会-(a)咨询部长,批准可行性评估报告,书面告知公共实体;或(b)不批准可行性评估报告,在此情况下,会向公共实体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4)小节(3)(a)中所述的批准是指事务批准1。(5)在授予小节(3)(a)中所述的批准后,但在获得事务批准4前,若任何有关可行性评估的假设发生重大修改,则公共实体须立即-(a)向委员会提供拟定修改方案的详情,包括声明拟定的修改对可行性评估中包含的负担能力、等值性以及风险转移评估结果的影响;和(b)确保向委员会提供适当修改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然后委员会可能会授予修改的事务批准1。第五章公私合作项目采购十九:采购委员会19公共实体-评标,并向会计主管提出采购程序建议。(a)须建立一个采购委员会;或(b)利用根据采购法建立的采购委员会,二十:通过竞标程序采购20(1)公私合作项目须通过竞标程序采购,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包括预审和最终选择,具体如下所示-(a)评定申请阶段;和(b)建议书申请阶段。(2)在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采购委员会可能会采用单步程序进行价值较低的公私合作项目采购,只包括建议书申请阶段,其中也包括评定申请阶段详情。二十一:评定申请阶段21评定申请阶段旨在-(a)向公众公告有关公私合作项目以及公共实体拟获得的基础设施资产或服务的信息;(b)与申请人沟通公私合作项目的拟定时间框架和评定标准;(c)确定公私合作项目的利益水平,提供投标人对拟定公私合作项目发表意见的途径;和(d)允许公共实体评定建议书申请阶段的申请人,此类申请人大多可以满足公私合作项目拟定期限内的项目目标。二十二:发布评定申请和事务批准2A22(1)在向潜在申请人发布评定申请前,项目主管须向委员会提交评定申请,供其审批。(2)委员会在批准评定申请时可能会要求变更(若其认为必要)。(3)小节(2)中所述的申请是指事务申请2A。二十三:申请评估23采购委员会须利用发布评定申请时确定的标准评估申请人。二十四:预审通知24(1)在第23节中所述的申请评估后,项目主管须立即书面通知各申请人,告知其评估结果。(2)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项目主管须公布具有资格的所有申请人的名称。(3)只有具有资格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参与招标程序。(4)评定程序不表示公共实体针对通过预审的申请人确定任何权利或义务。二十五:建议书申请阶段25(1)建议书申请阶段旨在-(a)针对公私合作项目正式招标,包括要求经过预审的申请人提交财务报价;(b)制定和宣布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和(c)制定和公布公私合作关系协议草案,包括明确角色和职责、不履行义务时的惩罚以及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原则。(2)建议书申请阶段的评估标准包括优先保护和提升之前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中小型企业、国有组织或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人员或组织。二十六:发布建议书申请和事务批准2B26(1)在向任何潜在投标人发布建议书申请前,项目主管须提交-(a)建议书申请以及公私合作关系协议草案,供委员会审批;和(b)总检察长对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草案的批准。(2)委员会在批准建议书申请时可能会要求变更(若其认为必要)。(3)小节(2)中所述的批准是指事务批准2B。二十七:评标27(1)在事务顾问的协助下(若必要),采购委员会须利用发布建议书申请时确定的标准评标。(2)采购委员会须记录评标程序。二十八:选择优先投标人和事务批准328(1)所有符合要求的标书都必须按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称为优先投标人。(2)在评标后,但在优先投标人确定前,项目主管须提交一份评估报告,供委员会审批。(3)小节(2)中所述的评估报告须展示-(a)可支付性和等值性标准在评标过程中是如何应用的;和(b)第(a)段中所述的标准(优先标书满足此标准)包括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4)在咨询部长后,委员会在批准小节(3)中所述的报告时,可能会要求变更(若其认为必要)。(5)小节(4)中所述的批准是指事务批准3。二十九:向投标人发送通知29(1)在收到事务批准3后,项目主管须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a)优先投标人评估结果以及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意向,(b)未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会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向公共实体发送有关评估过程的查询申请。(2)在小节(1)(b)中所述的10天期限过期后,采购委员会主席须一式两份地向优先投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后者须在收到后的10天内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字,并提交给采购委员会主席。(3)根据小节(2)发布的中标通知书不代表公共实体授予优先投标人任何权利或义务。第六章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三十:会计主管的特有能力30公共实体只能通过会计主管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如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则还需要获得公共实体其他成员的签字。三十一: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和事务批准431(1)在完成采购程序之后以及公共实体会计主管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之前,公共实体须获得委员会批准,主要关于以下方面-(a)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满足负担能力、等值性和最佳风险转移的所有要求;(b)公共实体的管理计划,说明公共实体的能力以及有效执行、管理、监督和报告公私合作项目采取的机制和程序;(c)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公共实体和拟定的优先投标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调查其签订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能力;和(d)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已经过总检察长审批。(2)在咨询部长后,委员会可能会授予小节(1)中所述的批准,该批准称为事务批准4。(3)在收到事务批准4后,会计主管可能会制定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三十二: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修订32(1)任何重大修订,包括有关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输出或弃权的重大变更,须经过委员会的书面批准。(2)委员会需要确定修改的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将继续向公共实体提供等值性、可承受性和最佳风险转移,才能批准小节(1)中规定的修订。第七章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管理三十三:管理团队33(1)在制定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前,公共实体须建立一个协议制定团队-(a)由一个经理带领,由财务、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支持;和(b)须包含项目主管,且项目主管须一直作为管理团队成员,直到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完成。(2)根据小节(1)建立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计划。三十四:管理计划34(1)管理团队须制定一份管理计划,其中-(a)规定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履行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规定的义务采取的程序;(b)包括监督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对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义务的履行情况的机制;(c)包括管理计划外的发展以及通过有效风险管控降低风险的机制;和(d)规定以迅速且最低程度地影响服务交付的方式解决争端采用的程序。(2)管理技术是管理程序和资源仓库,针对公私合作项目,须包含-(a)公私合作关系协议;(b)所有财务协议和财务模型;(c)公共实体和私有实体关键人员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和(d)有关公私合作项目开发、施工、运行和结束工作的执行计划。第八章争端解决三十五:争端解决35(1)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双方须以友善的方式努力解决执行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时产生的争端。(2)若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双方无法解决争端,则须申请委员会进行调解。(3)小节(2)中所述的申请须-(a)采用书面形式,包含充分的细节,协助进行小节(4)中所述的决策;和(b)提交至委员会主席(4)在收到小节(3)中所述的申请后,委员会须明确争端的事实,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天内向公共实体以及委员会确定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发送书面通知。(5)委员会须确定调解程序,并告知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双方。(6)若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委员会根据小节(4)做出的决议,则双方可以根据仲裁法,1965(1965年第42号法案)申请仲裁或在纳米比亚提起司法程序。第九章审计和资讯发布三十六:审计方法36(1)公共实体或私有实体可能需要经过审计。(2)部长或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在公共实体对公私合作项目进行审计,由部长指定的人员或机构进行,此类审计的范围如下所示-(a)采购阶段的程序合规性;(b)公共机构是否遵从相关放款流程,以及是否提供保证金或对或有债务进行管理;处为重新翻译版原版本韩秘书建议整段话重新翻译原文: The procedures observed in releasing payments from the public sector from time to time, provision of guarantees from the public sector or managing contingent liabilities(c)在履行先觉条件、绩效评估、违约罚款和终止日期付款管理方面是否符合公私合作关系协议;(d)公共实体对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下规定的权力的行使;(e)私有实体对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下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和(f)在变更或修改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时是否遵守本法案的规定。(3)在公共实体进行公私合作项目审计须基于公共实体可用的信息。(4)对于审计,公共实体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a)与投标、评标和公共实体行动相关的数据和文件;(b)公私合作关系协议;(c)公共实体与私有实体之间的通信;(d)事务顾问、独立专家和独立审计员提交的报告;和(e)与中标后协商或合同修改相关的所有通信和文件。(5)公共实体须保持此类文件,如第37节要求。(6)若违反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则部长或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公共实体提供公私合作项目审计报告;和(a)部长或委员会须规定审计的性质和范围;(b)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私有实体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审计报告;和(c)须由具有适当资格且经过认证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审计。三十七:资讯发布37(1)公共实体须向大众提供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信息,保证充分的透明度,且-(a)记录所有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施工、项目运行和维护以及终止相关的信息;(b)持续记录和保持与私有实体对于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履行情况;(c)文件说明需要披露信息的原因,由于商业信息为敏感信息,不应披露;(d)遵守适用法律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要求。(2)公共实体须在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包含有关私有实体披露和分享的信息不得损害公共实体利益的相关条款。(3)公共实体可能会在可行的条件下自愿披露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以下信息-(a)可行性评估;(b)采购计划;(c)所有采购文件和会议记录;(d)管理团队有关公私合作项目进度的报告;(e)有关外部质量检测员(若任命)的文件;(f)公私合作项目方的年度审计报告;(g)公私合作关系协议变更;(h)执行的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以及附件和附表;和(i)其他由优先投标人和公共实体签订的有关公私合作项目的项目协议(若适用),如国家支持协议、置换协议、任何有关运行、维护和开发的协议、技术操作协议(若适用)以及土地租赁协议(若有)。(4)公共实体须在网站上披露小节(1)和(3)中规定的信息。(5)公共实体须在公私合作关系协议中规定私有实体须定期向公共实体提交的用于向大众披露的文件。第十章一般条款三十八:天数计算38若本法案中规定执行一项行动的具体天数,则其中不包含周六、周日以及公共假日。且在计算时,应排除第一天,但包含最后一天。三十九:豁免39(1)公共实体可以向部长申请豁免本法案的某条款。(2)在咨询委员会后,部长可能-(a)授予有条件或无条件的豁免;或(b)决定拒绝授予豁免。(3)部长可能会根据本节授予豁免,但前提是经过评估确定符合公共利益,且与本法案的目标一致。(4)部长须在公报中发出根据小节(2)授予的豁免通知以及相关条件(若有)。四十:法规和准则40(1)在咨询委员会后,部长可能会在公报中发出通知,提出相关规定-(a)本法案要求或允许说明的事宜;(b)可行性评估的形式和内容;(c)公私合作关系协议的形式和内容;(d)公私合作项目须采用的采购程序;(e)根据本法案规定保持记录;(f)豁免申请方式,如第39节规定;和(g)一般来说,还包括部长认为实现本法案的目标需要说明的所有其他事宜。(2)部长可能会通过在公报通知的形式向委员会、工会和公共实体发布有关执行本法案的指南。四十一:简称和生效41(1)本法案称为公私合作关系法,2017,从部长在公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始执行。(2)对于本法案的不同条款,可能根据小节(1)确定不同日期。(3)本法案生效日期是指小节(1)中规定的日期。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