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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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规章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岗人员进行检查。4、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发放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7、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8、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9、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10、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1、人事劳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1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人力资源科、企管办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2) 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3) 企管办负责车间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定期监测结果公布及存档,并向本地安监部门备案。2、 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1、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2、 治疗规定:(1)对已确诊患职业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备案。3、 生产科、安全科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 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员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 安全科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2、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3、 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4、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5、 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中,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6、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7、 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8、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9、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10、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11、 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1、 安全科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2、 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3、 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 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 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6、 安全科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7、 要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8、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 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 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3、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4、 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5、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6、 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7、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8、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9、后勤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3)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1、 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订本办法。2、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3、 矿区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衣、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4、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5、 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6、 员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员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7、 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上报审核,矿长批准后发放。8、 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9、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井口)按员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公司,统计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 公司审核,根据员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矿长批准后采购。10、 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主管部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11、 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12、 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13、 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14、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提取、集中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公司、保险公司承担。(2)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账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具体制度如下: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 员工卫生记录卡;(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 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11)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2)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7、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各表卡每年12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人力资源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如实地提供。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及时修补复制。15、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为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本公司职工生命现财产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特别严重的事故。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结合本公司实际确定一、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及各车间主任组成,详见领导组成员名单。1、随时掌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对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排除。2、组织模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调配和疏散演习,3、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开展防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制教育二、 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公司配备与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包括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充足,由专室存放,专人保管。三、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涉及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在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救人、保物、保护现场”的原则,及时、积极、慎重地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和协助领导及专业人员进行指挥、抢救。1、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2、对中毒人员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3、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1、报告:一旦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严格遵守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正确、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越级上报。2、处理:事故发生后,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耐心做好事故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事故受害者按照规定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尽量减少事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一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三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四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第六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七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八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第十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公司安全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按规定期限保存。第十七条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编 制: 审 核: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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