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奴仆与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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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奴仆与社会2015-02-04 13:32:31史学月刊牛建强封建社会中奴仆豢养现象的存在,应是上古奴隶社会落后生产关系的残留和变种,自秦汉、历六朝、至唐宋都是如此。到了明代,它既保留了这一特殊社会阶层过去的某些特征,也随着社会的剧烈变动而相应地发生新的变化,从而使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关于明代奴仆的研究,前人已取得了一些成绩(注: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谢国桢:明季奴变考,原载清华学报1925年第1期, 后作为附录收入他的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9-234页。吴晗:明代的奴隶和奴变,原作于解放前,后收入他的灯下集,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76-82页。傅衣凌:明季奴变史料拾补,原载福建协和学报1949年第1期,后收入他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 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1-386页;明代徵州庄仆制度之侧面的研究,收入他的明代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19页; 明清之际的“奴变”和佃农解放运动:以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为中心的一个研究,见上书第68-153页。韩大成:明代的奴仆, 收入他的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97页。),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只是把明末奴仆的特殊斗争形式“奴变”作为明末农民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对待;或是下意识地强调主奴的矛盾,陷入机械和狭隘的阶级分析方法的泥沼,把复杂的历史简单化;或是把奴仆现象混杂叙述,使所利用的材料失却了固有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定等等,即大都未把这一问题放置到明代社会整体变化过程中来理解和把握。本文拟就明代的奴仆与社会变化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一个侧面认识和理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这一重要历史时段的社会变动的丰富内涵及其对社会诸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明代置仆现象的演进明代奴仆又称奴婢、臧获、家奴、家僮、僮仆、家人、义男、义妇等等。这些概念有的是对历史上称谓的承续,有的是法律中术语的借用,有的体现出了归属上的特征,有的则是受国家政策制约而做的变通。(一)明代初期对奴婢使用范围的限制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从亲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从国家必须掌握更多的劳动人手和巩固政权基石的角度着眼,推行了前后较为一致的、在一定范围内脱籍奴隶的政策,有效遏止了自元代以来普遍使用奴仆的现象,限制了社会中奴仆总量的膨胀。洪武五年(1372)五月,政权渐趋巩固,“纪纲粗立”,为安定民生,太祖朱元璋诏告天下。其第一款云,因元末大乱,所在百姓到处流移,其中一些势孤力弱的和贫不能存的人不得不投靠“庶民之家为奴”。“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违者依律论罪,仍没其家人口,分给功臣为奴驱使。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1 (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五月末条也概述附载了此诏令的内容。其中对奴仆使用者的范围规定,“士庶之家母收养阉竖,其功臣不在此例”。这里只提及了功臣之家,并未将官员明确地包括在有资格养奴的范围之内。此处引文暂依皇明诏令所载文字。不过,诏令刊刻于嘉靖中期,此时官员蓄奴现象已极普遍。在刊刻时会不会对原文作随机的增补,使祖制中具有官员蓄奴的内容,以便从中取得合法的根据和支持,也未可知。)在第十二款中,对福建、两广等处的豪强之家提出了特别警告,当地有乞觅他人子弟阉割驱使称为火者的现象,自后“敢有违犯,以阉割抵罪,没官为奴”1(卷二)。 这里的火者即是地方豪强模仿宫中行事、阉割良家之子用于驱迫役使的家内奴仆。这一诏令虽然将功臣和官员之家划到了奴仆役使的禁限之外,但其不许庶民豢养奴仆的意图则是明确的。太祖解放奴仆的政策并非流于舆论,确实还付诸了实施。诏告天下的当月,诏陕西、山西和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卖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之”。2(奴婢附)由典卖之家申明,政府出资代为赎回。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十九日,诏河南府州县百姓“因水患而典卖男女者,官为收赎”。3(卷一七七)及至八月十七日,河南布政使司用钞1960余锭收赎了开封等府的民间典卖男女274口。3(卷一七九)到洪武三十一年,最后确定下来的大明律把上述精神贯串到了有关法律条文中。如对收留人家迷失子女和在逃子女卖为奴婢的、收留迷失奴婢和在逃奴婢重行转卖的、收留各式奴婢娶为子孙妻妾和自家奴婢妻妾的,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4并明确规定,“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4。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改造而成,为了和不许庶民存养奴婢的立法相一致,将唐律中原有的与奴婢典卖相关的条文如“以良人为奴婢质债”、“买奴婢牛马立券”(注:均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予以取消。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解放奴仆政策的推出和实施并非一时之兴,而是贯彻于洪武一朝的。同时,作为封建政权的总代表,受当时历史条件和封建等级观念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完全背离他的合作者的意愿而不顾及其一点利益的满足,因而这就决定了朱元璋的奴隶脱籍政策的推行从一开始便是残缺的、有条件的和不彻底的。在封建特权者的利益受到触动时,奴仆就成为当然的牺牲品了。如上所述,洪武五年即明令勋臣和官员之家可以豢养奴婢。洪武十七年(1384),“令各处抄札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余人口给军官为奴”2。一部分因罪抄没为奴者赏赐给了卫所军官,这同朱元璋时期重视武人的政策是相关联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规定,“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5 (注:吏部尚书屠滽认为,这一规定是永乐年间的榜例(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一七,弘治九年九月巳酉条)。若是这样,则表明国家在明初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都在执行着限制使用奴婢的政策。)这一规定须注意两点:一是对待公侯之类的功臣和一至三品大臣的养奴数量作出了最高限额,较之洪武五年的规定有收缩和限制的倾向。二是对包括四品在内的以下官员是否可以占役奴婢并未作出具体的说明。洪武年间,勋臣、军官和三品以上大臣占有奴婢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奴婢主要来源于政府赏赐的抄没犯罪人口,这与大明律中禁绝奴婢买卖的条文是相通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作为拥有一定政治地位和特权的四品以下的一般官员当时是否具有这种法权。这是一种偶尔的疏忽,还是对他们采取的一种隐含的限制政策。对此,我们通过对当时总体情况的联系分析,倾向于后者。如果当时认同他们这样做,自然就会把相应的条文和占有奴婢的数量明白地写入法律当中而无须躲躲藏藏、闪烁其词。既然未明确承认,也不明文禁止,实质上这是一种不同意和不提倡的态度。这就使那些拥有奴婢的官员们也不能不有所顾忌,若不被追究则罢,一旦上纲上线,就可构成罪名。或许在事实上他们占有和使用奴婢,但最起码说法律并未赋予他们这种权利。这里需要连带解决的问题是,明代中期后的大明律的解释者对其中有关奴婢的法律条文作了错误的理解。当时,各级官员豢养奴婢的现象已非常普遍(下面将详细论述)。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有个题准,其中云:在诉讼案件涉及财买义男时,若恩养年限不长、未曾婚配的,凡是“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6因此知, 至迟到万历十六年(1588),官员、缙绅之家已经取得了存养奴婢的实际法权。在这前后,解读大明律的刑部官员和学者,只从自己所处时代的现实出发,未能采用联系和动态的方法去理解和分析,都想当然地认为,明初有关奴婢使用范围的模糊律文中包含有一般官员豢养奴婢的含义。现以嘉靖年间曾经担任过刑部郎中的雷梦麟的观点为代表加以说明。他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若有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故律言,奴婢殴家长、奴婢为家长首、冒认他人奴婢,岂尽为功臣之家言哉?但功臣之家有给赐者,而有官者皆自存养耳。7(注:雷氏在另一处云,“庶民之家不许存养奴婢, 士大夫之家皆得有之”(见读律琐言卷二五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条注解)。)在雷氏看来,庶民之家均系良家,地位相等,勤劳之事自当服习,若役他人为奴,则系压良为贱,是不允许的。限制庶民养奴,同时也就表明对与民相照应的官员养奴政策的放开。如果有豢养资格的仅仅是功臣,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制定和保留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条文呢?因此知,功臣的奴婢来自给赐,官员的奴婢系自存养。其实,雷氏提出的这个问题也不难理解。明初大明律在以唐律为基础的改造过程中,结合明初的实际情形虽作了一些必要的改造,在类似条目的量刑标准上也作了调整,但法律体系演变过程中的法律惰性和继承性的内在规律对新律的影响应当予以充分的认识和特别的注意。若把这两个法律中有关奴婢的条目加以对比,即可发现两者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甚至表现为句子和词汇的大体雷同。姑举一例如下(注:清末民初法律史学家薛允升把明律中的“良贱相殴”条和唐律同条比较后在按语中也说,“此律与唐律大略相同。惟有雇工人而无部曲,以情形各不相同故也”(见唐明律合编卷二二)。):唐律(卷二二斗讼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大明律(卷二刑律斗殴良贱相殴)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唐律中殴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是以专条出现的,而大明律的相应内容则包含在“良贱相殴”条中。因为不管是大功抑或是小功和缌麻,虽然是和同等亲的奴婢产生了法律关系,但他们和凡人一样属于良民的范畴。从两律同条的文字比较上来看,大明律基本上抄袭唐律,原来的律义几乎没有太大差异地保留了下来。不过,再深入到条目的文意上看,唐律因条目名称系后来所加而稍失缜密外(应改为“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部曲奴婢”),其内容则较大明律严密得多,而大明律则显得相对疏漏。明初因无部曲称谓,大明律将其删掉,此为适时。在殴缌麻、小功亲奴婢后加上一句“非折伤勿论”,似较唐律为明。唐律的殴缌麻、小功亲奴婢至折伤以上的量刑标准是“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显然其“折伤以上”包括故杀在内,因而紧接后面的律文中就没有再提“至死者”和“故杀者”的处理内容,自然顺理成章。而如前所云,有些地方大明律似较唐律显明,然文意前后抵牾,不能一贯。在“殴缌麻、小功亲奴婢”后照抄了唐律中“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的文句后,却又冒出了“至死者”的量刑内容。既然大明律中所说的“折伤以上”不包括像唐律中的“杀死”一层内容,那么其所云“至折伤以上”和“各减杀伤凡人”的表达就不确当,似应改为“至折伤”和“减伤凡人”为妥。唐律在尾句提出“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是说前面的殴缌麻、小功、大功亲奴婢之事为“故杀”性质,而“过失杀者”则为另一类型。相较之下,大明律鹦鹉学舌,弄巧成拙,在殴缌麻、小功、大功亲奴婢折伤、至死的量刑标准后,却又蹦出一句“故杀者绞”,好像前面的折伤甚至致其死亡不属于故杀者类型,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暴露出了大明律在参考唐律过程中疏漏的弊端。诚如薛允升所云,“唐律本系一线穿成,此律与彼律亦互相照应。明律则顾此失彼者颇多”8。就其本身的律条来看尚且如此粗疏, 那么在律条制定和现实之间相照应和契合的环节上则难保不犯类似的离谱错误。因此,明初形成的大明律中仍保留与奴婢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足为怪。再说,禁止庶民蓄奴是自洪武五年才开始的。而在有元一代,奴仆使用在社会上极其普遍,一纸命令也不可能使这种现象马上消失。也就是说,它仍是现实中的实有,立法者不会不考虑这种尽管是处于减削过程中的现象,以便在与奴婢相关的法律关系出现后有司法上的依据。从总体上说,在国家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庶民蓄奴稍稍有所收敛,而法律许可拥有奴仆的勋臣、军官以及大臣家的奴仆虽不敢殴家长、首家长,而这些特权阶层也无须去冒他人奴婢,但其家奴仆在与其他社会阶层接触时总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当双方一旦出现了利害关系和纠纷后,也不能没有用来处理和调节的法律根据。综上可知,明初朱元璋在推行各项政令的过程中,使用铁腕,令到即行。可以肯定,其限制庶民使用奴婢的政策在当时是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尽管在对待官员蓄奴的问题上,朱元璋满足了一些官员的特殊要求,但他从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考虑,又未放弃尽量限制的目标,将矛盾的两面调整到了和谐状态,从而使勋臣、军官和大臣的奴婢拥有量限制到最小的范围之内。(二)奴仆豢养的士庶化对明初限制存养奴婢政策的突破在封建社会初期,罪囚是奴仆的基本来源(注:当时也有通过买卖获取奴仆的途径,如秦末时梁人栾布“为人所略卖为奴”(见司马迁史记卷一栾布传)。西汉宣帝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犍为郡资中县人王褒(字子渊)从蜀郡成都县安志里寡妇杨惠处买了一名叫便了的奴仆(见徐坚等初学记卷一九人部下奴婢第六事对引王褒僮约)。)。东汉初经学家许慎说文解字第十二下女部对“奴”字的解释说:“奴婢,皆古之辠(秦国“罪”字的写法,见本书第七下网部)人也。”“奴”字从女从又。宋代徐铉对“又”解释时说,“手也,持事者也”,即劳作之意。但该字又从女,不免使人把“奴”与女性联系起来。其实许慎又给我们提供了该字的古文写法,即从人从又,可见“奴”字最初只是与人有关,也就是说他既包括女性,也函盖男性。东汉末经学家郑玄在注解周礼卷一天官冢宰第一中的“奚三百人”一句时说,“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官女”。这种对“奴”的理解和许慎的解释是相吻合的。直到西晋初,著名学者杜预对该字的解释都未发生太大的变化。他在为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条中“斐豹,隶也”一句作注时云,“犯罪没为官奴”。可见汉、晋时,奴即罪人则是学者的共识,由此知当时官奴婢对国家的重要性和罪囚是官奴婢的基本来源的事实。这一情况在明初仍是如此,奴婢主要表现为官奴婢。稍后,这一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开始发生变化,一般的自耕农在破产后也纷纷陷入奴仆的境地。在以太湖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由于官田的广布、官赋和额外负担总量的沉重,苏、松地区在15世纪二三十年代成为最早的流民群发生区,人口大量逃逸,实在户数尚不及原额的112,逋赋现象严重。 洪熙元年(1425)正月,仁宗即派周干来这里巡视。宣德五年(1430)九月,宣宗又升越王府长史周忱为工部右侍郎,巡抚南直,总理税粮。他在调查的基础上写给行在户部的信中详细列举和分析了苏、松地区人口流移的七个去向,其中第一即为“大户苞(包)荫”: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男,或以威力强夺人子息。或全家佣作,或分房托居。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倚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家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9 (注:陈子龙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也收录此信,但文字略有差异。)由于赋税沉重、官吏奸贪、旱涝灾害和疾疫流行等因素的作用,百姓或直接将男女质鬻他人,或无奈钻入高利贷的死结,最终子女被准折债务,沦为豪富之家的义男或仆隶。其后,随着流民现象在全国的普遍化,大量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百姓,或进入深山逃避赋役寻求新的生路,或降为佃农和雇工为人耕作,而沦为奴仆供人驱使也为其重要出路。正统十三年(1448)六月,浙江按察使轩輗上疏第四事“私债”说,“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10(卷一六七)(注:如后来弘治年间,官至南京工科给事中的应天府句容县人赵钦,恃势横行乡里,“以财物贷人,倍取其息。或过期不偿者,辄强助(劫)其田宅、子女”(见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七年十一月丙辰条)。)指出浙江地方因债务而将人家子女准折为奴的普遍情状。成化二年(1466)四月,河南巡按娄芳上奏,其中“蕃户口”云,“今徐、淮、河南等处,人民鬻卖男女者沿途成群,价值贱甚。甚至夷人、番僧亦行收买”。11(卷二九)反映了河南以迄徐、淮一带贩卖人口的惨状。成化末年,江西南部的南安和赣州两府地方的豪右之家,“藏匿流移之人,以充家奴、佃仆,结构为盗,相与分赃”。11(卷二八一)这些豪右之家不仅把他们变成劳作的对象,还把他们当做窃盗的工具。由上可以看出,原先,奴仆仅仅是勋臣、军官和大臣等特权阶层的役使物;后来,因大量百姓沦为奴仆,一般士绅和豪富之家也成为奴仆的拥有者和役使者。这样,就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奴仆豢养的士庶化现象。而原来的勋贵阶层在新的历史阶段实现奴仆来源多元化的同时,其蓄奴数量也必然突破明初的规制。如成化、弘治年间,“在京各驸马皇亲及天下王府并王亲仪宾之家,蓄养奴婢、家人之类,比之旧制,或多逾十倍”12(卷一九)。“勋戚家人多者以百数”12(卷一一七)。(三)明代中后期奴仆豢养的大量化和普遍化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变动和整体商品经济力量的增长,人们的生产、生活与市场体系的联系日益密切。一方面,勋贵地主、缙绅地主、商人地主和豪强地主更加剧了对土地的掠夺,引致地权高度集中,贫富分化强烈。同时,他们在生活上也更为讲究和奢靡,衣、食、住、行、用标新求异、互相攀比、斗富争奇。如袁帙(嘉靖五年进士,嘉靖二十六年卒)在嘉靖年间云:古者婚姻,六礼而已。今乃倾资以相夸,假贷以求胜。履以珠饰,髻以金饰,宝玉翠绿,奇丽骇观。长衫大袖,旬日异制。京师则世禄之家、两浙则富商大贾,越礼逾制,僭拟王者。13万历初期,松江府华亭县人徐三重(万历五年进士)目击江南地方的情况道,“余窃观吴下贵室田业动以千万。所入既厚,既僭滥无度,华堂广苑,声伎肥甘,穷极纵恣”。14(注:有关明代社会风尚变化的总体情况,可参看拙作明代中后期社会变迁研究:社会风尚理论拟构及运用一书各章,(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为了满足开支日渐扩大的奢华生活方式的需要和为自己阡陌相连的广大土地获得足够的廉价劳动人手,对奴仆的渴求程度超过任何时期。如许多的肥沃田土,官宦阶层依仗政治地位,串通地方官吏和书手,不仅偷漏赋税,还设法将其转嫁到步履艰难、朝不谋夕的穷苦百姓身上。另一方面,及至弘治、正德年间,追求奢华消费的取向已成为全国带有明显整体性特征的普遍现象。受这种僭越封建等级之风的影响,一般百姓也无奈地陷入其中,因此他们的开销也较其祖辈铺张了许多。同时作为国家臣民还要交纳银两化的赋税,这样更迫使他们日益卷入市场经济的旋涡深洞;再加上乡绅阶层赋税负担的转嫁,使处于简单循环状态的家庭经济固有的脆弱特点在此时暴露得最为突出。若是稍稍掠过一场自然灾害,或是遭遇一次家庭不幸,就会把它撕成碎片,堕入佃仆化的厄运。因此,明代中后期奴仆现象的大量化和普遍化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不管是北方地区,抑或是南方地区,奴仆都大量存在。嘉靖初,广东广州府南海县人霍韬在家训中规定,“凡家长,蓄仆一人,应宾客”。“凡纲领田事者,蓄仆一人,管斗斛”。15(仓厢第二)“非生员、举人,出入不许用仆人执伞”。“凡庶人年四十以上,出入许用仆一人执伞,许自雇募。未四十不许”。15(器用第十)家长和田事纲领可以分别蓄养仆人一名,用以辅佐管理家内事务。家中读书有成的举人和生员也可享受出入时仆人执伞的侍候,其他一般人则要等到40岁以后才有这种资格。嘉靖三十四年(1555),北直保定府容城县人、后遭严嵩陷害而死的杨继盛在给他两个儿子的遗书中写道:家中的杨应民、曲越和照顾他的福寿儿、甲首儿、杨爱儿等小厮都是他家豢养的奴仆,其中的杨应民是由他抚养大的,曲越原是用四两银子买来的。16万历六年(1578)至九年,曾任河南汝宁府确山县知县、著名的地理学家王士性留意观察邻近地方的民情风俗,在广志绎中论及东南边的光山县的情况时说,“光山一荐乡书(即举人),则奴仆十百辈皆带田产而来,止听差遣,不费衣食。可怪也”。可见,一旦获得了举人和进士的功名,这就等于说跨入了缙绅的圈子,取得了冲破封建政府令甲的资格,即可免役,又可逃税。周围百姓一见有利可图,便乘机蜂拥而来。然而,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在货币量较为集中、在缙绅阶层相对密集的地区,本应产生进步的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事物,然而却出现了普遍购置和使用奴仆的倒退的历史现象。在南直的苏州府、松江府、镇江府、应天府、宁国府、徽州府,浙江的湖州府、嘉兴府,湖广的黄州府、德安府等地,奴仆豢养非常盛行。万历初期,松江府华亭县人徐三重把江南地区诸种社会变异现象看做是末世的表征,列举了下面费财十事,“一曰屋舍之弘壮,二曰器用之工巧,三曰厨馔之精腆,四曰服饰之华珍,五曰奴婢之众盛,六曰玩好之收藏,七曰倡(娼)优之嬉亵,八曰寺庙之修建,九曰斋醮之祈谶,十曰婚丧之冗浮”14。其中就包括了奴婢的豢养内容。奴婢不仅是从事生业的劳动力资源,也是缙绅阶层及其纨绔子弟标榜声势的资本,因此豢养的盛众也就势所必然了。无怪万历三十年代苏州府嘉定县在修志时说,这里的“大家僮仆,多至万指”。17(风俗)生当明末的同府太仓州人王时敏在家训中也说,“吴俗好夸,大率富贵之家,以坐榻后森然林立、车马簇如云涌为美观”。18(注:据清史稿卷五三艺术传三王时敏载,他卒于康熙十九年(1680),享年89岁。据此上推,王当生于万历二十年(1592)。祖父王锡爵为万历初叶阁臣,父亲王衡为万历二十九年进士,因受荫为太常寺少卿,故其家训被称为奉常家训。)同期同府昆山县人、著名学者顾炎武(生于万历四十一年)在读书札记中也有类似的记载,“今日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士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19崇祯十六年(1643)四月,张献忠率义军攻陷了黄州府的蕲州等地,该府麻城县宦家的奴仆纷起暴动。以李人会为首,响应的奴仆达万人,占据了县城。由于他们的配合,张献忠部轻易而入,仅归附者就有57000人, 因而别立一“新营”。20于此可见麻城缙绅豢养奴仆的数额之巨。上述这种看上去好像难以理解的结局其实是历史复杂性的表现。所变化的只是一部分,未变化的还有大部分,这是当时社会获得进步但又未能充分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明代奴仆类型的划分奴仆属于贱民,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和凡人等同;在遇到刑事处罚时便要低凡人一等。在与主人及其家属的法定关系上,其地位更为低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奴仆骂詈主人、殴打主人、奸污主人妻、诉讼主人等所应受到的严重处罚(在当时看来,触犯主人不仅是犯刑,而且是犯分,即双重犯罪,故处罚较凡人为厉)。虽然他们被看做是特殊的“家人”,这只是从所谓“恩养”的角度说的,但事实上和其主人的真正家属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尽管在涉及与他人的刑案时往往也要把他们当做义男来对待。这种制度因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剥削制度,所以是应予唾弃的。但是,从当时的历史实际出发,从社会演进的层面来思考这种现象,至少不应将本就复杂的历史简单化。也就是说,把这种历史现象仅看做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不同身份地位的主人,其对待奴仆的态度和待遇也不尽相同,甚至表现出较大差异。同样是缙绅,限于其背景阅历、对奴仆使用的看法和理解,在行事方式上也参差不齐。即便是奴仆,其沦为奴仆的方式、其内在本质是诚实或是刁滑,也各不相同。所以,鉴于此复杂性,有必要把奴仆分成若干类型,并据此分析主仆间的互动关系。(一)勋戚奴仆型这种类型的奴仆即归属于功臣和皇亲国戚的奴仆。明初勋戚奴仆皆来自给赐,后来其奴仆的来源和其他人也无太大差异。勋臣属于特权阶层,其子弟、后裔依仗权势,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宗室阶层和外戚人等,通常也没有教养,养尊处优,徇私抗法。如前所述,他们所养奴仆常以百数。因他们拥有特权,在乡下广占田地,在城中垄断邸店,所以利用奴仆经营由国家专卖的盐、茶,于各处田庄征收租税,于京师垄断商业等等。如弘治九年九月吏部尚书屠滽上奏说,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邀截商人货物,自都城内外坊市及张家湾、河西务等处一切民利,悉侵夺之”。12嘉靖初年,泰和伯陈万言、驸马都尉邬景和等“纵容家人开张店面,刻害商民,干犯国法”。21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二)缙绅奴仆型缙绅一般是指取得功名者。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的界定或习惯,往往把纳资得位的人和未入流的吏典也算做缙绅,而那些未仕的举贡和生员则常常被摈斥在外。我们可从管志道的反对口吻中把握当时缙绅的实际内涵:“法官尚未别白官、民界限,则如资郎、吏典既仕,皆可列于缙绅;举贡、官生未仕,皆当夷于士庶。岂无酌量之权欤?”5自明中期后,缙绅豢养奴仆成为普遍现象。 他们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稳定的官俸收入,又为实现封建伦理的理想境界尽量维系大家族的存在,备置了相当数量的田地。他们有的是因为衙署事务的祗应,有的是出于身份显示的虚荣,有的是家内各种杂务措置的需要,有的是家族经济不同方式的经营等等,在诸多场合奴仆成为不可缺少的使用对象。如明末清初松江府上海县人叶梦珠讲述了当地乡绅在明末出行时的派头:“前辈两榜乡绅,出入必乘大轿,有门下皂隶跟随,轿、伞夫五名,俱穿红背心,首戴红毡笠,一如现任官体统。乙榜未仕者,则乘肩舆。贡、监生员新贵,拜客亦然,平日则否,惟遇雨天、暑日则必有从者为张盖。盖用锡顶,异于平民也。”22前面提及的霍韬家使用仆人撑伞即是此举实例。仕宦间的来往交际频繁,这样具备一定知识的僮仆就必不可少。“仕途交际正烦,如写贴、奔走,二三傔从固不可少”。18缙绅家最大数量的奴仆仍是用于农业生产上。不过,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一些缙绅的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除把奴仆用于传统农业经营之外,还将其应用于手工业和商业领域。如“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为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23(卷四相鉴)。奴仆有一些是缙绅用一二两或更多一点的银子自幼买来,然后养育长大的。但在江南地区,更大比例的奴仆则来自于成人的投靠。这些人投依过来后,就可免去赋役的追扑,甚至还可借势凌人。如万历初徐三重在明善全编家则中说,“江南土俗,多中年投靠,非偷惰之子坐需衣餐,则凶猾之徒意在倚托,必无自能成立。己有家,家可以守分温饱者而更委身效力豪门也;如此之人百无一益,且滋后累。不为欺削,则翻然改图”。24(卷一一三奴婢部总论)这种投靠之人就是前面提到的河南汝宁府光山县的所谓“不衣不食”者。有些头脑清醒的缙绅,对此辈警惕有加,“至有不衣不食而为我服役者,尤不可。盖彼非徒然,必借我以行其私也。彼借我以行私,我因彼以敛怨,则我之役彼者,一时奔走之微劳,而彼之役我者,终身名节之大窽也。此非我役彼,而实彼役我也,奈何役人而反为人役哉”18。而另外一些缙绅利令智昏,贪得无厌,“乘轩耀盖,广舍拓田,肆席开尊,征姬卜宠”25(卷一九徐比部鸿洲公传),无所不为,则吸收了大量的靠势之人。如嘉、隆之际,松江府华亭县人、阁臣徐阶“家人多至数千。有一籍记之,半系假借”。23(卷五臣品)大多来自依托。在缙绅和奴仆的关系上,呈现出了较大差异。一些有涵养的缙绅思虑长远,谨小慎微,对待奴仆用之有节,取之有制,因而获得了两者的相对和谐。如嘉靖初年,松江府华亭县人顾清在任翰林院侍读学士家居时,使用奴仆从事园艺之事,把性情的修养和恬淡的生活结合起来,在自家西园中筑傍秋亭,园中“多隙地,可莳蔬菜。分日处其中,亲课僮仆锄灌。有农桑辑要一书。其书室内以药瓢贮各色菜子,悬之梁栋间,无下数十种。夫以侍郎家居绝足不预外事,闭门闲适,学为老圃,若将终身焉”。23(卷一顾文僖东江公传)而另一些缙绅凭借自己的显赫地位,加上顽固的等级意识,盛气凌人,待下刻薄,少拂意即鞭扑相加,因而奴仆恨之入骨。万历年间,浙江嘉兴府平湖县生员陆某(号二顽),“酷遇诸奴”,奴辈因无法忍受虐待,愿与同亡,“共手刃之”,然后自首,“甘心抵偿”。26明清之际,朝代鼎革,政治真空,地方无序,奴仆乘时而起,报复其主,很能反映出缙绅平素虐待奴仆、奴仆积怨耿耿的情形。如弘光元年(顺治二年,1645)六月十三日后,南直镇江府金坛县的奴仆乘乱重新组织了“削鼻班”(注:崇祯十七年五月后,奴仆潘某称主帅,散家资,聚奴数万人,组成“削鼻班”,不久被知县镇压。万历末,苏州人冯梦龙在古今谈概微词部第三十张伯起条末作注道:“吴下称奴为鼻头。”可见,称奴为鼻乃是江南一带的方言和土俗。),在城隍庙中聚盟,从者达四五万人。那些积有深仇的奴仆将其主人缚至城隍庙,用竹节大杖,“数其平昔事,轮(抡)杖杖之。两人对杖,交进乱下,杖至百余乃止。血渗漉阶前,肤肉糜烂,肢骨撑露,死而复苏,气奄然而巳”。还有一位缙绅,“平生爱品茶,以硖州碧涧、阳羡天池为最。奴奉命采茶者,为计时日返,迟则受笞”。至此,奴仆将之杖过后,“捽出庙门,群溺之。旋以秽溲一提灌其喉,曰试尝此碧涧春也”。还有,当地风俗,“凡时节喜庆,碾白米为细粉,蒸熟成糍,名曰团子。所盛之器为蒸笼。一笼计五六十枚。每蒸三四笼,或六七笼不一”。一次,某缙绅家奴婢偶未蒸熟,结果主子“集奴婢列跪于前,计团若干,棰手若干”。奴仆如法相偿,“亦如数棰之”,棰得缙绅“两手赤肿,血漫漶于皮爪间,指腕几折”。棰毕后又将其“锒铛系颈,牵之游街,抚掌欢呶,杂沓巷市”。在同地同时又出现了相反的另一种景观:另一些奴仆触景生感,说我辈之主“长厚仁心”,“仁慈待物”,若不知报,恐为神人嗤笑,于是“列仪仗,金张彩,八人舁大舆,猎猎迎故主出游。主逊谢,辞甚恭,奴请益力。主愈谢,而众已拥持入舆。旌奴导前,骑仆环后,轩盖鼓吹,轩(炫)耀路隅,绕城一匝乃送归。主逊谢再三,然后欢呼而去”。(注:以上引文材料均出自于墉的金沙细唾,载入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附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谢老摘录的此段文字有多处讹误,据其关于削鼻班和乌龙会(收入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一辑)一文和收入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的清史资料第二辑中的金沙细唾僮变校正。)奴仆对待其主的两种不同态度,不正说明了现实中两种差异巨大的主仆关系的存在?可见,主仆关系也是多样的:有些紧张,有些和缓,因而由此引出的奴仆待遇和地位也完全不同。历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就是如此。缙绅对僮仆的放纵或管束的不同做法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或动荡。只是把奴仆作为赚取和掠夺财富的工具,这样就会使一些恶狠的奴仆放肆欺人,也会玷污乡绅在乡梓的声名。嘉、隆之际,阁臣徐阶家人假其声势,滋事乡里。万历三十年代,苏州府嘉定县乡宦的奴仆,“平居乘气,为横乡里”。17(风俗)万历四十四年(1616)三月,因松江府华亭县乡宦董其昌家对恶奴的放纵,引发了大规模的民变。董家在松江一带占据大量田产,收养众多奴仆,其子弟平日多不守法,因而奴仆恃势害人,“封钉民房,捉拿男妇,无日无之”,“敛怨军民,已非一日”。万历四十三年八月,董的次子祖常诱引生员陆兆芳的使女绿英,率家奴二百余人于二更时分打抢陆家。这事很快被人编成小说黑白小传和传奇在地方上传播说唱,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次年三月初,董将此事归咎于自己的连襟、老生员范昶,臻范愤激而死。初六日,年高八旬的范母凭着与董家的内戚关系,率儿媳龚氏和三个女仆到董家理论,遭到董家恶奴陈明等剥裤殴打的羞辱,激起众怒。生员们刊发传单,传布檄文,张贴揭纸,宣传鼓动。到十六日酉时(下午57时),来自上海、青浦等县的百姓焚烧了董宅。“数百余间画栋雕梁、朱栏曲槛、园亭台榭、密室幽房尽付之一焰中矣”。27(注:此段文字的敷演,据赵诒深的又满楼丛书本,其他诸本皆残缺冒头部分。)从这里可以看出因奴仆个性差异所呈现出的消极性的表现方面。这些奴仆就其和主人的关系上来看是受压的和不平等的,但他们同时对别的平民欺凌羞辱,肆其毒蜇,又是其他人的压迫者,其所得和所失可谓相抵。(三)文人奴仆型严格来说,许多文士也系缙绅身份,因其以文会友和闲适生活的突出特点,故将其归入文人行列。这些文人蓄养的奴仆称做文人奴仆型。在南宋理宗、度宗时,文人吴锡畴的生活就呈现出文人与奴仆和谐相处的景象。吴氏,字元伦,休宁县人。四岁而孤,刻志于学,笃实潜修,厌弃嚣竞。性喜艺兰,自号兰皋子,并以此名集。人品心术“超然流俗之外”。28(卷一六五兰皋集)从他的诗篇中即能嗅到浓郁的清新、静谧的生活气息。他曾作僮谕诗,对他的生活和仆人所事杂务作了直白:小隐生涯无别事,护持蓑笠傍鸥沙。清泉频注吟边砚,活火随煎饭后茶。趁早须来添鹤料,便忙也去探梅花。焚香扫地齐书帙,客到墙东有酒赊。29仆人研墨、煮茶、饲鹤、探梅、焚香、扫地、理书、待客,忙得不亦乐乎,满布着静雅和清香的气氛。不过,在南宋时期,这种情形似不太普遍,到了明代中后期,这种以清净、幽雅、闲适为特征的文人生活成为丰富的大众生活中的一道亮丽景象。这是与当时社会急剧变化的特定背景联系在一起的。当时,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逐渐转化,金钱对人情异化作用的加大,各种为利活动的投入,政治领域的水火玄黄,求取功名的浮躁竞进,人际关系的错综复杂,现实生活道路布满陷阱,个人追求与现实间的矛盾和冲突空前加剧。为了继续生存,又不使本真丧失,一些文人开始走上遁隐之途。具有共同志趣的朋辈或结成诗社、文社,或切磋书法、绘画技艺,或摩挲古董发思古幽情,或寄情山水以松、藤为侣,或饮茶品茗发现性灵世界,等等。在他们中间,总夹杂着三二书童,或挟书册,或铺字画,或煮泉茗,或列古董。下面我们以宋登春为例。宋氏,字应允,北直真定府新县人,“少能诗善画,年二十余即弃家远游,足迹几遍天下”。晚年约在嘉靖末依侄子定居于湖广荆州府江陵县的天鹅池,因号鹅池生。所著诗集名鹅池集,所著文集名燕石集。28(卷一七二宋布衣集)可谓标准文人。在江陵期间,承天府京山县的一位姓唐的好友赠给他两个小童,他分别给他们起名为赤沙和白石。他曾以僮仆为题材写下楚童一诗:白晳楚童清,双鬟携酒瓶。灌花晨汲井,学字夜囊萤。竹院晴时扫,柴门客去扃。弱躯偏惜汝,饥渴屡曾经。30白净的楚童,头上挽着双鬟。因主人喜欢饮酒,所以他们手里常携着酒瓶。楚童早晨汲水浇花,晚上读书习字。天气晴朗时打扫竹院,客人送走后扃锁柴门。虽然主人爱惜他们,由于经济的拮据,饥渴之事也屡曾发生。文人奴仆的生活于此可见一斑。从中也可发现,文人奴仆的生活和文人的生活是相联系的和相统一的。(四)庶民奴仆型因庶民的身份地位、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的限定,其奴仆主要从事于农业耕作和商业经营。如嘉靖年间,浙江严州府淳安县一徐姓析产分户,老大得一马,老二得一牛,老三寡妇分得一个年已五十余、名叫阿寄的老仆。阿寄不愿让主母把自己看做连牛马都不如的人,遂“画策营生”,利用主人变卖簪珥之属得到的12两银子“入山贩漆”,一年即获利3倍。又历20年,“致产数万金”,用这些钱财替主人婚子嫁女、 延师教子、纳资入监后,依旧“阜然财雄一邑”。31(注:此段文字用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卷一一三奴婢部艺文一所引田汝成阿寄传校勘。钱塘人丁丙的嘉惠堂于光绪二十三年刊刻田汝成的田叔禾小集(武林往哲遗著本)卷六也收此传,但文字稍异。)也有其他职业者根据其从业特点,使用不同素质要求的奴仆。如医者便雇佣懂得草药性味、能够按药案为病人配药的奴仆。32一般来讲,庶民和奴仆的地位更加接近,奴仆的昨日也可能是庶民,只因天灾人祸的降临才沦为奴仆的,他们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应该有更多的相通处,所以这种主与仆的关系相对融洽。而这一类型中所包含的豪强地主因其平日豪横不法、武断乡曲,养成恶习,故其对待奴仆往往极其野蛮而残暴。如弘治年间,松江府上海县的吏员潘奎揭发豪强残害奴仆的罪恶道,“有豪残暴甚,棰楚臧获无完肤,每至殒命。逃则诬以强盗,广赂诸役必勾摄得之,冤杀者无算”。25(卷二四云间两善人)(注:此两善人一为潘奎,一为莫文通。潘奎,系上海县人,为松江府吏员,曾替某豪所诬讼的四十余奴白冤,使诸奴免于枉死,恶豪受惩下狱。按迷信说法,此举为天所感,“居岁余,潘于吏舍生一子”。此子即是后来贵至尚书的潘恩。再据潘恩传知,嘉靖元年(壬午,1522)27岁,举应天乡试第九名(云间志略卷一二人物潘恭定笠江公传)。据此推算,潘恩当生于弘治九年(1496)。因此,上海县某豪虐奴之事也应发生在弘治七年前后。)三、明代奴仆地位的变化直到明末,奴仆无条件地服从主人的观念仍很强固,奴仆低下的社会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明末清初苏州府一带即是如此。诚如该府太仓州人王家祯的记述,“吾娄(注:因刘河从太仓州经过,故取为当地的代称。又因繁体字的“刘”字从金从刀,当地视作兵革不祥,故从音近的角度改称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33(注:引文所出之研堂见闻杂记一书,其中多涉清初清军残害江南事,因慑于文字之祸,故原抄本未标明作者。1936年,太仓人冯超考定为王家祯所作(见烈皇小识外一种所收杂记后面的跋文)。)正因为他们所处的这种境遇,明清朝代鼎易之际才会在江南地区不断掀起索契削鼻的奴变狂潮。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明代中后期社会的强烈变化,主仆关系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奴仆的概念突破了传统的奴隶性质的含义,他们的地位至少也应是农奴的性质。一些缙绅和富户,要借助他们经商,或进行手工业生产,或从事商品农业的经营,为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由于这些活动的空间范围的广大和不便控制,不得不对奴仆采用温和的笼络手段。因此,一些奴仆也在经济上实现了积蓄,在地位上有所提升。文人和有些富户、缙绅的奴仆的地位并不一定十分低下。特别是那些投靠者,为逃避赋徭,甘为奴仆。他们虽以牺牲独立人格为代价,但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和保障。他们借助乡绅,同时也借助当时的商品经济,使自身得到发展。若“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扞”。33我们不能以简单、狭隘的阶级观来抹杀这种现实的存在。他们有了资本,也就获得了赎身、挣脱奴籍的能力和机会。有些奴仆即便未摆脱主人的束缚,也是豪华装束,不逊他人。如万历间松江府徐姓富仆某无子,病危时邀主至其卧室交代后事,其主发现其帷幛“以貂皮为之”,又吃惊地看到他越制“以蟒龙裁制”的一袭五彩夹衣。34他们也常凭借其黠狯,在用事之时控制其主,“则主人之起居食息以至于出处语默,无一不受其节制。有甘于毁名丧节而不顾者。奴者主之,主者奴之”19。有些奴仆虽其主人对其要求苛厉,但仍常不自束。如万历初,松江府上海县人南京礼部侍郎董传策的奴仆中,有“无赖者纵酒博,白昼殴人而攫之财,且致之死”。七年夏,董闻知此事,欲杖杀之。五月七日,“群奴惧不免”,半夜扮作盗贼,持斧将董杀死。25(卷一四董宗伯幼海公传)奴仆的经济基础逐渐厚实,有的直接纳资得官,有的将子弟送入学校。万历中期,苏州府吴县人伍袁萃说,“往郡城中间有一二奴隶子入学者,众皆骇叹。迩来冒滥日盛,每遇送学,辄有数人,遂恬然不以为怪矣”。35此前,他在任浙江提学佥事时曾斥逐全省11府的仆人子弟200余人。24 (卷一一六奴婢部纪事三)此时面对奴仆子弟大量入学的情形,他只有顿足兴叹而已。奴仆子弟中有些被举乡荐,联捷南宫,步入仕途,社会地位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善,一些士流也乐与交接,甚或联姻。万历年间太仓州人管志道说,“近乃有巨万之豪仆联姻士流,多挟富而欺其主;亦有奋迹贤科之义孙通名仕籍,则挟贵而卑其主”。“今骤入贤书之寒士,甘以子女殉钱神,而不避良贱为婚之诮”。5他们虽然“位望通显,不敢抗行”36,地位仍然低下,但毕竟在挣脱桎梏的道途上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可见在明代社会整体变化的冲击下,传统的奴仆制度开始变形,奴仆的地位逐渐朝着凡人的平等目标趋进。 【参考文献】1劝兴礼俗诏A。皇明诏令:卷二M。 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影印嘉靖二十七年正月浙江布政使司刻本。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M。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影印万历三十年松江府刊本。3明太祖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61。4收留迷失子女A。大明律:卷四,户律Z。 玄览堂丛书三集本,影收万历附例本。5分别官民家奴婢义男因以春秋之法正主仆议A。管志道。从先维俗议:卷二M。太昆先哲遗书本。6立嫡子违法A。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四, 户律M。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万历间刻本。7立嫡子违法A。雷梦麟。读律琐言:卷四,户律M。台北:学生书局,影印嘉靖四十二年徽州府歙县刻本。8良贱相奸A。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六,明律M。北京:中国书店,1990。9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A。程敏政。皇明文衡:卷二七Z。四部丛刊,影收嘉靖间刻本。10明英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11明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12明孝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13革奢A。袁帙。世纬:卷下M。北京:中华书局, 丛书集成初编新一版,1985。14徐三重。采芹录:卷一M。台北:商务印书馆,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5霍韬。家训M。涵芬楼秘籍二集,影收嘉靖间刻本。16父椒山谕应尾、应箕两儿A。杨继盛。杨忠愍公遗笔M。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新一版,1985。17万历嘉定县志:卷二,疆域考下M。台北:学生书局,影印万历间刻本。18慎收僮仆A。王时敏。奉常家训:第四款M。 娄东杂著本。19奴仆A。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道光十四年嘉定县黄氏西溪草庐刻本。20张献忠入麻城A。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一九M。 北京:中华书局,1984。21嘉靖四年五月甲子A。明世宗实录:卷五一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22士风A。叶梦珠。阅世编:卷四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23于慎行。谷山笔麈M。北京:中华书局,1984。24家范典A。古今图书集成M。上海:中华书局,民国间影印雍正间铜活字本。25何三畏。云间志略M。台北:学生书局, 影印天启三年刻本。26奴婢弑逆A。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刑部M。北京:中华书局,1959。27民抄董宦事实M。又满楼丛书本。28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29吴锡畴。兰皋集:卷一M。台北:商务印书馆,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30宋登春。布衣集:卷三M。台北:商务印书馆,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31田汝成。阿寄传Z。说郭续本。32龚西园脉药冠西林A。壶中天:第七回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古本小说集成本。33王家祯。研堂见闻杂记M。痛史本。34云间杂志:卷下M。奇晋斋丛书本。35畸集:卷五A。伍袁萃。林居漫录M。 台北:伟文图书公司,影印万历间刻本。36江左风俗A。董含。三冈识略:卷三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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