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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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申请成立社团条任不具备,但因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取得社团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撤销登记2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轻微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撤销登记超出规定时限(15日内)但未超出1年办理变更登记的警告超出规定时限1年以上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登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第34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有关国家机关认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予以取缔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并予以取缔5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社会团体连续两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连续两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撤销登记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3条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7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撤销分支机构登记,对社团处以责令改正处罚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责令改正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改正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登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撤销登记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登记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撤销登记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设立分支机构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0第26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9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年检基本合格”的责令改正“年检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13第10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4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14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论单位或个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给予经济处罚: 1.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地名标志、门牌,除责令拆除或强行拆除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2.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和门牌,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损坏地名标志和门牌者,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故意毁坏地名标志和门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5.凡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更改地名、设立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地名标志除责令拆除或强行拆除外并处每处200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门牌(网点牌)并处每处50-100元的罚款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门牌(楼牌、单位牌)并处每处100-200元的罚款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移动地名标志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每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移动门牌(网点牌)并处每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移动门牌(楼牌、单位牌)并处每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地名标志除按造价赔偿外并处每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门牌(楼牌、单位牌、网点牌等)并处每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凡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更改地名、设立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每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4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14条6.凡使用非标准地名或使用自造、已更改和已淘汰的地名者,每条地名罚款50200元;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违反细则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未按规定登记注册门牌、不按规定办理门牌安装手续或拒不安装门牌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凡使用非标准地名或使用自造、已更改和已淘汰的地名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每处50-200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处每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每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违反细则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登记注册门牌、不按规定办理门牌手续或拒不安装门牌者除按规定办理处并处每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第1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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