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606703 上传时间:2019-10-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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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代替ZB T36 00186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2产品品种、规格21型式和分类211制成防护式,212接线型式为插接式;213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22基本参数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3技术要求3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32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33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34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35产品的性能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36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37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38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39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310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内。311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312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313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314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315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4试验方法41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42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43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间。44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45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定要求。46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6、3.9规定的要求。47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48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产品作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49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410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测量。411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测量。412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允许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413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414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环试验。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h。5检验规则51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52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a外观(本标准3.7、3.8、3.9);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不少于10台)进行试验。53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定型时;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54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验,耐久性试验;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3.12。55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56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61每个产品应标明:a商标名称或商标;b产品的型号;c出厂日期或代号;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62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在运输中损伤。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内;每个包装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63每个包装箱的外壁应有文字和标志:a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b收货单位名称和到站;c净重和毛重;d箱的长宽高尺寸(cm),体积(m3),并有“小心轻放”,“防止受潮”等字样或标志。64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或标志有:a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或标志;b产品使用说明书(允许印在盒上)。65产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品和易燃品放在一起。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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