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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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分 档适用情形处 罚 幅 度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轻微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3m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较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以上0.5m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以上2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7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较重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以上3 m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轻微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较轻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以上2 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一般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以上6m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较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以上15m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3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较轻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一般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以上10m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较重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5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较轻毁坏林木0.5m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毁坏林木0.5 m以上1m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较重毁坏林木1m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6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较轻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一般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较重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7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8擅自开垦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9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较轻(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较重(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较轻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较轻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2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较轻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一般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2m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较重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1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较轻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一般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2m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较重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1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较轻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一般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较重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2000元以上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15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较重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16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较轻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较重猎获物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至8倍的罚款1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轻微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较轻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较重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18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较轻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一般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较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1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较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一般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较重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2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七)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较轻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较重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较轻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1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轻微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5000元以下罚款较轻2次以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较重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较轻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2次以上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2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较轻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较轻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拍摄的资料;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进行标本采集的没收所获标本;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较轻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拍摄的资料;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进行标本采集的没收所获标本;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较轻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较重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5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较轻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较重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6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坏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立即改正,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较轻擅自移动或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天然林保护标牌、封山育林标牌、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支付代为恢复所需费用一般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情节较重,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支付代为恢复所需费用29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较轻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0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较轻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1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拒绝监督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假苗木5000株)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劣苗木4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一般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假苗木5000株以上2万株以下)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劣苗木4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较重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假苗木2万株)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劣苗木10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34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轻微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较轻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以上6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以上2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一般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较重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35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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