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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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119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条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一)科学合理。体现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根据部门职责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二)结果导向。通过绩效管理,将群众满意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和结果,注重政府工作的公平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公众参与。突出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统筹协调。把绩效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总体部署,充分运用省有关方面的考核和评议成果,逐步整合各类考核资源,统筹组织实施。(五)公正透明。建立健全评估机制,绩效管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绩效管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六)稳步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联系部门工作实际,先行试点,积极创新,逐步完善,努力实现政府绩效管理的全覆盖和制度化。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包括目标规划、过程监管、绩效评估、持续改进4个主要环节。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第二章目标规划第六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个性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创新创优目标和工作满意度目标4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13个二级指标和若干三级指标。第七条职能工作目标。权重为50%,由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和其他工作目标3个二级指标构成,分别占40%、40%和20%。(一)重点工作目标。主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确定部门的若干三级指标。(二)常规工作目标。主要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能和上级部门年度工作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确定610项三级指标。(三)其他工作目标。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若干三级指标。第八条管理工作目标。权重为30%,主要根据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确定,包括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3个二级指标和17个三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别占40%、30%和30%,17个三级指标的权重依据工作重要性、难易度确定。(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7个三级指标。(二)高效行政。包括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落实服务承诺等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降低行政成本5个三级指标。(三)廉洁行政。包括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5个三级指标。第九条创新创优目标。权重为20%,包括创新创优成果体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情况;年度工作改进情况;健全激励机制,形成争先创优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4个二级指标,分别占50%、30%、10%、10%。第十条工作满意度目标。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分值和权重另行计算。第三章过程监管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责任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时序进度、工作质量、预期效果和成本控制等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公示制度和奖惩机制,保证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第十二条行政管理优化。责任部门要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运行机制、畅通的协调机制和快速的反馈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强化职能监督、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查,将过程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第四章绩效评估第十四条绩效评估主体:(一)内部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包括主管部门和政府设立的专门评估机构。(二)外部评估主体。邀请社会团体、舆论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有关专家学者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评估。随机选取公众代表、服务对象,通过社会满意度调查采集对政府部门的评价意见。第十五条绩效评估方法。坚持工作考核、公众评议和督促检查相结合,分值分别为60分、30分和10分。(一)工作考核。负责对部门的职能工作指标、管理工作指标、创新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制定评估计划、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三个步骤。制定评估计划(权重为5%)。被评估部门根据年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绩效目标,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确定细化的工作目标、权重和分值,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作为年度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日常评估(权重为15%)。被评估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于7月底和翌年1月10日前,将绩效评估情况书面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评估(权重为80%)。从每年12月下旬开始,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评估,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二)公众评议。由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负责对被评估部门的公众满意度目标进行考核,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主要采用领导评价和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领导评价占30%,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民意调查具体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分别占40%和30%,采取分类别、多层次、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三)督促检查。主要是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实施,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参加。督促检查的内容根据每年的绩效目标确定,主要通过专项督查、重点项目跟踪督查、举报投诉查处等方式实施。督促检查实行查实扣分制,扣满10分为止。第十六条考评总分计算:年终评估得分工作得分50%+管理工作得分30%+创新创优得分20%工作考核得分(制定评估计划得分5%+半年评估得分15%+年终评估得分80%)60%公众评议得分(领导评价得分30%+民意调查得分70%)30%最终评估得分工作考核得分+公众评议得分+督促检查所扣剩余分(010分)第十七条考评等次确定。确定考评等次按社会管理和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两大类分别进行。部门考评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4个等次,依据最终评估得分确定。对单项指标成绩突出的部门、得分排序进步较大的部门,设立若干单项奖。第十八条评估结果运用:(一)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的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分别为20%、18%、15%和12%。(二)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的部门,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结果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三)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部门,根据考评等次和不同职务级别对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性年度奖励。(四)对绩效评估确定为“诫勉”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向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诫勉”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违规决策、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五章持续改进第十九条分析和反馈评估结果。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综合分析机制,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情况反馈制度,部门绩效管理最终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如实反馈给被评估部门,督促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被评估部门要对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反馈的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公众评议结果及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被评估部门的整改措施要书面上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翌年绩效评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改进和提升绩效管理。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绩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过程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改进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二条成立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承担。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附件: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三级指标权重职能工作目标50%重点工作40%根据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确定根据工作重要程度确定常规工作40%部门根据“三定”规定主要职能自行确定根据工作重要程度确定其他工作20%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确定根据工作重要程度确定管理工作目标30%依法行政40%依法履行职责15%科学民主决策15%加强制度建设14%规范行政执法14%强化行政监督14%防范化解社会矛盾14%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14%高效行政30%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2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电子政务建设20%处理突发事件20%降低行政成本20%廉洁行政30%惩防体系建设20%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20%执行廉政准则20%纠风专项治理20%遵纪守法20%创新创优目标20%创新创优成果体现50%部门申报,按项计分年度工作改进30%制订整改方案20%整体改进50%单项改进30%健全激励机制10%完善相关制度50%有效执行50%干部职工素质提高10%学习情况30%组织培训40%岗位练兵30%工作满意度目标分值另计领导满意度30%省长评价40%分管省领导评价30%其他领导评价30%服务对象满意度40%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社会公众满意度30%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主题词:行政事务绩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18日印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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