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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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2年12月25日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海洋经济发展载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福建省辖区内,以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为前提,以现代海洋优势产业集聚为特征,在产业规模、质量效益、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示范园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优势集聚、集约发展,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功能,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将海洋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产业优势,促进产业链不断延伸、产业群不断壮大,成为现代海洋优势产业高度集聚、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第四条 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洋经济办,挂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园区的申报和监管。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园区产业发展重点:(一)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船舶制造、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二)现代海洋服务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等;(三)现代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划和意见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标准; (二)已编制完成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海洋产业定位,海洋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三)规划总面积原则上在1平方公里以上,且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四)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发展重点的企业个数占园区内企业总数50%以上(含),且这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占园区总产值的比例50%以上(含);(五)具有服务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机构; (六)海洋新兴产业类示范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科研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获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或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优先予以考虑; (七)省级以上开发区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示范园区概况,包括位置、面积、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等;上年度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和规模以上企业基本情况,海洋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二)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文件及规划文本;(三)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的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文件;(四)园区内有关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及统计主管部门填写的园区内企业个数和园区总产值情况表; (五)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包括产业和企业规模、市场份额、自主创新、对外贸易等情况;(六)获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以上创新平台、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等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园区,直接向园区所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第九条 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环保厅、科技厅、旅游局、统计局等,组成联合评审组,对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通过审定的示范园区名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发文公布,并授予“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牌匾。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十一条 对园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发展重点的企业,20122015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第十二条 对园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发展重点的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研究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入园并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第十三条 对示范园区用海按照区域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海洋环评、统一用海排污权。第十四条 对进入示范园区的海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时段时长减少2小时,平时段时长相应增加2小时,谷时段时长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安排省海洋经济发展整合资金时,要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等建设予以倾斜支持;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可视每年的使用情况,对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等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蓝色产业投资基金,对示范园区内的海洋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示范园区内的海洋产业项目给予信贷优先支持。第五章 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前,将辖区内园区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汇总上报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认定后每满2年,由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园区继续认定的依据。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撤消示范园区资格。第十九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示范园区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园区资格的;(二)整改后仍未达到示范园区条件的;(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福建省辖区内,以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为主业,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绩较佳、业界知名度较高、示范作用明显,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进入省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团)。第三条 对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的原则。第四条 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洋经济办,挂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监管。第五条 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每年评审认定一次。年度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从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中择优选出,每家企业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获选企业不参与下一年度的评选。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六条 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福建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申请企业应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现代化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船舶制造、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等;现代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三)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上。(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遵纪守法,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五)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六)获得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或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目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有效专利证书、环保达标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六)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七)其他有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资料。第八条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一)申报企业应先填写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并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二)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向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文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省属企业通过其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申报;(四)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在征求经贸、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筛选出入围企业;(五)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将入围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论证、评审,共同研究提出“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名单,报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六)通过审定的名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发文公布,并授予“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牌匾。第三章 运行监测第九条 对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留优汰劣。第十条 实行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填报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将上一年度数据,送交所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连续两次不按要求上报经营指标情况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认定后每满2年,由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专家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撤消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一)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者防范不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的;(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五)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六)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码:工商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纳税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填报人:电话:手机:企业网址:传真:邮箱:经营范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值: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一年度营业利润: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是否为主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填是或者否,如是,请另附材料说明)是否曾承担省级以上海洋产业项目或拥有省级以上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服务的知名品牌:(填是或者否,如是,请另附材料说明)是否曾获民营企业500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我省总部企业、竞争力百强企业,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补助等:(填是或者否,如是,请另附材料说明)是否有出口: (填是或者否,如是,请注明上年度出口额度)是否为上市公司:县(市、区)海洋经济发展协调机构意见 (盖章)年 月 日设区市级海洋经济发展协调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省海洋经济办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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