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露营地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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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露营地建设标准(试行)前 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倡导健康、科学接近自然的体育休闲汽车露营旅游越来越受到普遍欢迎,我国体育休闲(汽车)露营地建设已经开始,而且出现快速增长势头,为规范其建设满足使用需要,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我国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建设标准已经迫在眉睫。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为适应这种需求,参考有关国际汽车露营营地建设标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此标准,为我国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的建设提供依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试行,实施过程中请将意见送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以便及时修改。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选址要求和规模的确定4 露营地总平面4.1 一般原则4.2 汽车露营地构成5 汽车露营地的建设6 管理中心7 木屋区8 帐篷区9 生活卫生设施10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设施及污水处理10.1 环境保护10.2 环境卫生设施10.3 污水处理10.4 节能11 其他附属设施11.1 停车场、出入口(门口)和内部道路11.2 围墙、向导标志牌、护栏11.3 通讯、照明设施11.4 防火、安全11.5 体育休闲设施12 专项设计总 则1.1 为保证我国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技术、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育休闲(汽车)为主要内容的露营地的工程设计。1.3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应根据其特点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营地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严格贯彻保护环境、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1.4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的设计应以保护原有生态环境为原则,并与自然环境相融合、配套。1.5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应为露营者提供各类良好的体育休闲设施,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工作场所。1.6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环境、自然植被、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1.7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同时应为青少年露营提供安全场所。1.8 体育休闲(汽车)露营营地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2 术语2.1 体育设施 sports facilities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2.2 休闲 leisure是指人们在余暇时间里,以闲适的心态,调节和放松心身,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的目的,是对智能、体能的调节和生理、心理机能锻炼的一种具有体育文化价值的社会现象。2.3 体育休闲 sport leisure是以体育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方式。2.4 露营 camp是指用自备设备,在野外生活为目的的活动方式。2.5 露营营地 campground是指为露营者在野外生活、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活动场所。2.6 汽车露营 auto-camping是以汽车为主要工具的露营生活。2.7 露营者 camper是用自备的或露营地提供的设备,在野外生活、休闲活动的人。2.8 营位 camping site是以每个独立单位为主体的区域。2.9 旅居车 Recreational(Vehicle)简称RV是具有自主动力、集运输、临时旅行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汽车。2.10 拖挂式房车 caravan无动力系统,由汽车牵引的集临时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汽车。2.11 木屋 wooden house以木质或复合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的简易房屋。2.12 帐篷 tent是指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住宿设施。2.13 环境 environment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姿态,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14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气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2.15 附属设施 attached facilities除主体设施以外,附属于主体,而为其服务的设施。2.16 人工草皮 artificial grass人造草皮-是使用PP(聚丙烯)或PE(聚乙烯)以及PP与PE共聚混合成的纤维,经编织机器加工,将纤维编织于底层材料上,并按一定规格要求截取纤维,使其长度一致。人造纤维的构造是模仿自然草的植株形态及颜色。3 选址要求和规模的确定 3.1 露营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3.1.1 选择远离滑坡、巨浪、洪水、高压线、有害动植物等易发自然灾害的安全场所,应适当远离城镇和工厂,并应交通便利;3.1.2 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的自然地带,有绿树、河流、日照充沛、在海边或湖畔、周边有风景区、名胜古迹等可供露营者游览欣赏环境舒适的地域;3.1.3 选择宜配备汽车给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与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地域;3.1.4 应有确保能够停放足够车辆的场所; 3.1.5 不宜选择空气流通不畅、视线不佳的盆地及多雾等特殊气候的区域。3.2 露营地的规模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3.2.1 应符合所在地域城镇的总体规划;3.2.2 融入当地自然环境,满足所在地域生态允许的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对当地自然环境无负面的影响;3.2.3 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积;3.2.4 建设投资额;3.2.5 当地能提供给露营地给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的能力;3.2.6 经营管理的能力;3.2.7 运营方式为全年运营或季节性运营;3.2.8 投资盈利预测。4 露营地总平面4.1 一 般 原 则4.1.1 露营地根据其所在的地区、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条件,合理确定露营地建设规模和等级,以满足露营者对露营地设施的各种需求。4.1.2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护方便,构思新颖,体现地区和自身特点,要为露营者及设备的进出提供最大的方便。4.1.3 建筑布局应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森林等),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尽量减少人工造型,最有效地使用营地建设投资,做到旅游旺季和淡季、近期和远期使用功能的结合,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4.1.4 露营地应提供露营者安全、卫生、环保的环境,对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4.1.5 应考虑儿童、老人、残疾人都能享受到户外生活乐趣,宜为他们的活动提供专用设施和空间。4.2 汽车露营地构成4.2.1 汽车露营地一般由下列内容构成:1 营位区,包括有: 非旅居车(自驾车)营位区 旅居车营位区 木屋区 帐篷区2 管理中心,包括有: 接待室 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 餐厅、商店(含副食品) 医务室 卫生间 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3 体育休闲区,包括有: 运动场地 游泳池 儿童游乐场 拓展训练设施 健身路经 综合广场 娱乐场所4 附属设施,包括有: 公共卫生、淋浴、盥洗间、公共洗衣间、开水房等生活卫生设施 出入口、内部道路、停车场 围墙、向导标志牌、护栏 照明、通讯、安全等设施 环境卫生等设施5 汽车露营营地的建设5.1 汽车露营地的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营位地面平整、排水良好;2宜选择有或种植高大树木,并不过于茂密及不产生树脂和滋生蚊虫的树木3汽车露营地地面应根据区域功能的要求做铺装,帐篷区和木屋四周宜铺设草坪;4 汽车露营地内应铺设给排水、电源、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管线,同时在非旅居车(自驾车)营位内应设置供汽车露营者使用的生活设施(水槽、洗碗池、电源插座等);5帐篷搭设区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6汽车营位、帐篷区应设置一些户外餐桌椅等设施。5.2 非旅居车(自驾车)、自行式旅居车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80。5.3 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80100。5.4 帐篷区每个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帐篷间距不易小于2m。5.5 每个木屋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50100。5.6 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旅居车(自驾车)停车位面积宜1020;2 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面积宜2030;3 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停车位面积宜3050;4 非旅居车(自驾车)、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可与道路成垂直、平行、倾斜等布置,宜用垂直停车位,半拖挂式和全拖挂式旅居车停车位与道路平行为佳;5 停车位地面应做铺装;6 非旅居车(自驾车)停车位处应设置供汽车露营者使用的生活设施(水槽、洗碗池、电源插座等);7 旅居车停车位处应预留给排水、电源、有线电视、互联网接口等,预留设备的形式应考虑与房车所带的设备配套或考虑使用转换设备。6 管 理 中 心6.1 管理中心宜设在便于露营者办理入营手续及方便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6.2 管理中心的规模应根据露营地建设规模而确定,其建筑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内部布置合理、舒适。6.3 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和商店及餐厅可合建或分开建设。6.4 管理中心应提供露营者生活、休闲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如帐篷、烧烤器等)、体育文化用品(如篮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等)。6.5 管理中心接待处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网络预定、信息咨询、对周边旅游胜地的观光介绍等必要的服务项目。7 木 屋 区7.1 木屋根据露营地的标准可设置以家庭为主体的木屋营位和以集体活动为主体的木屋群,宜以木屋营位为主。7.2 木屋营位包括:木屋、休闲活动区。7.3 木屋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最少30。7.4 木屋内设施(客厅、书房、寝具、炊事设备、餐具、卫生间、洗漱间、桌椅等)可根据露营者的需求设置,并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气候条件设置采暖及空调设备。8 帐 篷 区8.1 帐篷区场地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条的规定。8.2 帐篷区内应设洗碗池和烧烤器具冲洗龙头,设置数量宜按15个人为单位设一套。8.3 帐篷区生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中的有关规定。8.4 帐篷区的树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8.5 青少年营地宜设置在帐篷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9 生活卫生设施9.1 生活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间、公共盥洗间、公共洗衣间等必须的卫生设施。9.2 生活卫生设施距帐篷区、汽车营位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0m。9.3 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应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设施。9.4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应合理的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并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专业设施的配置。9.5 公共卫生间厕位应符合表9.5的规定表9.5 公共卫生间厕位指标项目 男厕 女厕大便器(个/1000人) 小便器(个/1000人) 小便槽(m/1000人) 大便器(个/1000人)指标 25 30 15 40备注 二者取一注:男女比例1:19.6 公共卫生间厕位应采用冲水式或免冲洗式,蹲式和坐式马桶兼备,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设置残疾人、老年人专用卫生厕位及配备儿童专用设施,同时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设备。9.7 公共淋浴间应配备男女分开的热水淋浴,并设置带有更衣柜的更衣室,淋浴喷头及更衣柜数量应符合表9.7的规定。表9.7 公共淋浴间喷头及更衣柜指标项目 男淋浴 女淋浴更衣柜 喷头 更衣柜 喷头人/个 m3/个 人/个 人/个 m3/个 人/个指标 7 0.12 20 5 0.15 159.8 根据露营地所在地区的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可设置露天的澡塘或温泉浴9.9 公共盥洗间洗漱龙头数量应符合表 9.9规定。表 9.9 公共盥洗间洗漱龙头指标项 目 男漱洗 女漱洗人/个 人/个指 标 20 159.10 盥洗间宜考虑设置高0.5m0.55m的儿童专用池及挂衣钩。9.11 应设置公共洗衣间,洗衣间可设置投币式洗衣机与烘干器、熨衣台等。手洗衣物用的洗衣槽可设在淋浴间内或与盥洗间共用。9.12 应在每个停车营位处设洗碗池一个,并同时配置烧烤器具冲洗龙头。9.13 露营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用水定额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规定。10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设施及污水处理10.1 环境保护10.1.1 露营地应控制和降低各种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10.1.2 露营地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营地所在地域、城镇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10.2 环境卫生设施10.2.1 生活垃圾处理应做到卫生收集、清运、无公害化处理;10.2.2 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人.d1.8kg/人.d;10.2.3 生活垃圾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使用注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带盖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3 废物箱应放置在易被露营者看到及易投掷、不影响景观环境的地方,并要求及时清理,避免垃圾溢出,保持环境的清洁;4 在露营地应设垃圾收集集中站,要求其远离营位区并位于下风处,管理中心、游乐区等最小距离不小于50m,但要便于清运;5 垃圾外运应配备专用的车辆避免遗撒。10.3 污水处理露营地内产生的各类污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有以下几种方式:1 污水可直接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2 污水经化学处理脱水后将残渣外运至堆置场;3 营地所处地域无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但有接纳污水的水体,营地内可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水体,其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10.4 节能: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营地提供能源。11 其他附属设施11.1 停车场、出入口和内部道路11.1.1 应提供内部职工、露营者等待入营办理手续时及客用车的停车场。11.1.2 露营地出入口的位置及其大小应满足露营者车辆出入的方便及安全。11.1.3 出入口处应设门卫,门可采用电动门或其它。11.1.4 露营地内部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 露营地各功能区应有道路连接;2 行车道路根据营地标准要求宜进行铺装,路面可以采用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碎石等;3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表11.1.4 道路宽度标准项目 双行车道 单行车道 人行道宽度 6m 3m 1.5m注: 拖挂式房车的道路应适当加宽为8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4 人行道可铺设色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砖石作装饰,并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铺设盲人通道。11.2 围墙、向导标志牌、护栏11.2.1 露营地和外界必须设围墙或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围墙或围栏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可采用砖石、混凝土、围网、木桩、篱笆等多种形式。11.2.2 营地入口处应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并应在各功能区、建筑物、内部道路两侧的明显位置处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各类标识要符合标志用公共信号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11.2.3 露营地在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和警示牌,护栏设施必须是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结构。11.3 照明、通讯设施11.3.1 露营地建筑物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功能区的使用要求:1 营地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线路宜埋地敷设,如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并应避开营位,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2 各建筑物处应设置室外照明;3 营位内设置地灯,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J45)的规定。4 帐篷区照明灯光不宜过亮,注意节能,应适当调节照明灯数量及照度或使用柔和灯光照明,推荐使用节能灯具。5 露营地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范执行,11.3.2 露营地应有广播设置和方便露营者使用的公共电话亭。11.4 防 火、 安 全、保障11.4.1 露营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11.4.2 非旅居车(自驾车)和旅居车营位区、木屋区、帐篷区除按防火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应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沙箱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11.4.3 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应沿路摆放在醒目的地方。11.4.4 露营地除设置必要的防盗围墙外,应在营区进出口、管理中心、停车区等区域适当位置设置电子监控系统。11.4.5 露营地凡有水域的地方,要配备救生员和水上救生设备。11.4.6 露营地应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和安全手册。11.4.7 露营地应有夜间安全保障措施。11.5 体育休闲设施11.5.1 露营地内应设置和提供供露营者进行体育文化活动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如篮球、网球、排球、游泳、轮滑、攀岩、健身路径、迷你高尔夫、拓展训练、儿童游乐场、体能训练、娱乐场所、露天影院等。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并符合游戏机和娱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的规定11.5.2 露营地宜设置提供露营者进行活动的综合性广场。12 专 项 设 计露营地应为特殊人群(残疾人、老人、儿童)的需求进行专项设计,同时可适当提供残疾人专用区,专用区应靠近管理中心。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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