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总则2.ppt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574728 上传时间:2019-10-28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1.1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容规宣贯-总则2.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容规宣贯-总则2.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容规宣贯-总则2.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10/28,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 则,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09年10月,2019/10/28,2,容规编制的背景 容规的修订过程 容规修订基本原则 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 容规总则部分的说明,2019/10/28,3,容规编制的背景,1、原容规颁布10年以来的中国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变化,压力容器的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趋势 千吨级的加氢反应器、二千吨级的煤液化反应器、一万立方米的球罐 高温、高压、强腐蚀、深冷 选材、设计、管理、在线检测方法使大型石化装置的运行周期大幅度提高 安全管理理念:强调本质安全、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基于失效模式的检验 国家需要高效率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数量增加,从事安全监察的人员严重不足,2019/10/28,4,容规编制的背景,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3年条例颁布后,于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将水处理的要求加入等。,2019/10/28,5,容规编制的背景,3、国际安全法规和标准技术内容的变化,1997年欧盟颁布了PED,同时实施了以技术法规为基本安全要求、协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安全保障体系。 后续发布的欧洲统一压力容器标准在技术上全面满足PED的安全基本要求,全面提出了基于失效模式设计的理念,在设计准则、计算方法、制造检验要求等方面引入了现代技术研究的成果。对促进贸易和提高竞争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也相继修订了原有的技术标准体系。,2019/10/28,6,容规编制的背景,4、国际贸易的需要,中国是目前国际上压力容器市场最为活跃的地区。 中国的压力容器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居于世界前列。 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竞争力很高。 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何起到提高中国压力容器产业竞争力?,2019/10/28,7,容规编制的背景,5、 国内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随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一批安全技术规范。 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技术标准也在技术内容上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2019/10/28,8,容规修订过程,1、容规的制修订历史情况,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实施。 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实施。 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由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于2009年8月1日正式颁布,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10/28,9,容规修订过程,2007年5月立项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7年9月工作组成立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 2007年11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在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9/10/28,10,容规修订过程,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 2008年10月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019/10/28,11,容规修订过程,2、容规制修订组,编制工作组: 与压力容器相关的利益方共同组成 编制单位: 制造企业、研究机构、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社会中介组织、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 编制人员: 28名行业代表各方的专家,2019/10/28,12,容规修订基本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的成果,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2019/10/28,13,容规修订基本原则,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原则性和工程性:法规规定所管辖产品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ESR- 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标准除了要符合这些基本要求之外,还要规定在工程上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方法和合格指标。法规的数量应该很少,管辖的范围很宽;与之配套的协调标准确会涉及到材料、设计计算方法、成形。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内容。 稳定性和时效性:国家的法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的一部分,其内容的相对稳定不变对行业的安全管理有利;而协调标准是实现产品安全质量的技术规则,要与时俱进,随时反映行业的综合能力和相应技术的发展。,2019/10/28,1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3、解决容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压力容器分类问题 引入风险工程、基于失效模式设计的概念 按风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重要技术内容变化要有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和实验数据的支撑,2019/10/28,15,容规修订基本原则,4、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 RBI检验技术 无损检测TOFD方法 缺陷评定方法 在线无损检测技术等成熟科技成果; 改变法规规定过刚的问题。,2019/10/28,16,容规修订基本原则,5、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提高产业竞争能力,材料入厂复验 焊接试板要求 液化气体设计压力 有色金属的技术要求 胀管率控制要求等问题;,2019/10/28,17,容规修订基本原则,6、体现节能原则,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 换热器热效率 保温保冷要求 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7、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2019/10/28,18,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1、 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2019/10/28,19,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2、本章主要变化,适用范围 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持一致; 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 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除调整原部分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外,新增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的车载储气罐和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只需满足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要求; 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如果容积大于1升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者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的有关规定,并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容积小于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监管。,2019/10/28,20,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3、本章主要变化,容器分类 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划分为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新技术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2019/10/28,21,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3、本章主要变化,引用标准 将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JB/T 4710 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 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 信息化要求 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这就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源头)将新制造的特种设备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防伪打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察机构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2019/10/28,2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条款,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2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制定并公布了首批特种设备目录,共九大类,61个类别,301个品种(不包括场(厂)内机动车辆)。,释义:,2019/10/28,2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 暂行条例实施20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存在的许多方面不适应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2001年启动了对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 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本规程的制定依据也相应变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释义:,2019/10/28,2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本规程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2019/10/28,2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释义:,2019/10/28,2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对应99版“容规”第2条,本规程条款,2019/10/28,2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2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注1: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压力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3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 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释义:,2019/10/28,3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释义:,2019/10/28,3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本规程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2019/10/28,3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释义:,2019/10/28,3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对应99版“容规”第2条,本规程条款,2019/10/28,3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第2条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压力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3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 本规程不仅考虑压力、容积,还采用PV值控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并确定容器的类别,容器的PV值表征了容器中蕴含的能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99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99版容规中的(1)(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1.4.2和1.4.3中规定。 99版容规中此条包括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分气缸属于压力容器,并无特殊性,99版容规修订时,主要考虑分气缸主要由锅炉制造单位制造,选择材料主要为20g或者16Mng等锅炉材料,因此列于此条,没有要求选择容器材料。目前,随着锅炉压力容器统一朝着承压设备方向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也逐步统一,在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合并了原GB713和GB6654,已将20g、20R统一为Q245R,将16Mng、16MnR统一为Q345R,已经不存在材料牌号问题了,故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释义:,2019/10/28,3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可以采用此特殊规定。 “空分设备中的冷箱”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容器),而是多个设备组成的集合体,冷箱内的各承压容器按各自的参数确定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现改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更确切。 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本规程。,2019/10/28,3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不能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应当满足。 本规程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19/10/28,3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本规程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2019/10/28,4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容积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本条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而不需要满足本规程的其他要求,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实验室工艺试验研究、测试分析(且绝大多数由使用者自行设计、用途特殊),其危险性很小,即使发生事故,危害也不是很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只要求其制造单位持有D1或其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下制造即可。 本规程1.4.2和1.4.3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释义:,2019/10/28,4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5 不适用范围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对应99版“容规”第3条,本规程条款,2019/10/28,4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压力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4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的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释义:,2019/10/28,4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 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99版容规同时指出“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既然本条说的就是不适用范围,因此无必要再出现对适用范围的说明。,释义:,2019/10/28,4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GB150的规定一致。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分离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进行管理。 99版容规第3条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1.4.1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释义:,2019/10/28,4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对应99版“容规”第2条、第25条,本规程条款,2019/10/28,4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第2条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4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释义:,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 本体又包括受压元件和相关联的零部件、部位。 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本体、安全附件、(主要)受压元件等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基本安全要求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最终要落实到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或者主要受压元件上。 同时,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如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定期检验时只对压力容器的本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影响到容器能否投入使用,但不参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2019/10/28,4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压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零部件为受压元件。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部件为非受压元件。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设备法兰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筒体与筒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人孔盖、人孔法兰等)。 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释义:,2019/10/28,5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对应99版“容规”第6条,本规程条款,2019/10/28,5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本规程条款,2019/10/28,5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A1.2.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本规程条款,2019/10/28,5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基本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本规程条款,2019/10/28,5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图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本规程条款,2019/10/28,5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图A-2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本规程条款,2019/10/28,5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压力容器; (2)中压压力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压力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注2) (4)中压反应压力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压力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5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压力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压力容器; (2)低压压力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压力容器和低压储存压力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压力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5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目前尚没有严格的易燃气体定义。国内有关标准规范(如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等)中,易燃液体的定义差别也较大,难以统一。99版容规易燃介质的定义: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其实质是易爆介质的定义。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相当于HG20660标准中的“爆炸危险介质”。 液化气体常温下为气体,通过加压、降温液化,即使是非危险介质(如空气、氧气、氮气、CO2等),一经液化存储,其容积率极大,一旦泄漏,会突然改变周围大气状态,造成大面积窒息,也是十分危险的,故将液化气划为第一组介质。,释义:,2019/10/28,5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 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风险控制的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仍然划分为三类(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释义:,2019/10/28,6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国际上有类似的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并由此确定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要求。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工业基础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基于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欧盟97/23/EC承压设备指令,根据允许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下的蒸汽压力、介质危害性、几何容积,将承压设备分为、四类,并给出相应的材料、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 日本JIS82652003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依据设计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将压力容器分成3个等级。,释义:,2019/10/28,6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99版容规的压力容器分类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制造工艺等诸多因素,其原则思想也是容器的危险性,但整个分类方法重点因素不突出,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很难确定某一具体容器类别的情况。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是按一个临界点划分的,这样,往往造成压力高于或者低于临界点很小一个数值,但压力容器的类别就会相差一个级别,而实际上如此小的压力变化不应当明显影响该容器的危险程度(类别)。 压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哪个功能在工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考虑反应、储存、换热或分离等使用因素,就会造成类别划分时意见不统一; 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已不再是影响容器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如镍基合金、双相不锈钢等材料不仅强度高,而且韧性也好。,释义:,2019/10/28,62,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为探讨压力容器新、旧分类方法对压力容器分类结果的影响,起草组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和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从压力容器检验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共227台压力容器;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共34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成套装置设计项目(包括聚丙烯项目、乙二醇项目、合成氨净化装置等)中收集1645台压力容器,涉及石油化工、冶金、航空航天、医药、核工业、轻工纺织、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共计1872台压力容器,按新、旧分类方法进行了分类比较。,释义:,2019/10/28,63,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结果表明: 按99版容规分类,第类、第类和第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0%(936台)、38%(713台)和12%(223台); 按新容规分类后的比例相应变为26%(493台)、58%(1082台)和16%(297台)。 第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减少,第类、第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需要说明的是,石油化工行业各设计院所提供的样本大多数为近期正在建设的大型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具有容积大、介质易爆、数量多等特点,使得第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检验机构数据库随机抽取的样本分析来看,第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降低。因此,总体来看,采用新容规后,第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不会明显变化。,释义:,2019/10/28,6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条款,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65,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将99版容规的第5条和第8条进行合并,使用“部门规章”“规定”等词,容易引起混淆,改写成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的目的是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采用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是满足本规程要求的重要途径。 由于历史上政府的各部门都在制定部门标准,同类标准之间的技术差距比较大,不能保证所有的技术标准都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应当按本规程3.1(3)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相当于无技术标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不允许设计制造,否则将阻碍技术的进步。 本规程技术内容均为安全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需要满足本规程中规定的安全基本要求。,释义:,2019/10/28,66,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本规程条款,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应99版“容规”条款,2019/10/28,67,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随着技术的进步,随着石油、化工装置向高参数、大型化、长周期方向的发展,应用于压力容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会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并且简化程序。 概括来说,新材料按本规程2.10的规定;新技术指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所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新工艺指本规程或者本规程引用标准中尚未提及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因此,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批准需要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国家质检总局将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技术评审,在认真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审批,确保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释义:,2019/10/28,68,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提出这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 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没有推广之意。,释义:,2019/10/28,69,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规程条款,2019/10/28,70,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为了避免在本规程后续内容中大量、频繁出现那些需要引用的技术标准的名称,本条集中列出这些常用引用标准的清单。列入本条引用标准清单的,并不意味着这些技术标准因为本规程的引用而整个标准成为强制性的;对这些引用标准而言,只有那些被本规程后续条款中具体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 在这些引用标准中,GB150钢制压力容器是规则设计法的基础标准,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是分析设计法的基础标准。 在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包括1.10条、以及后续条款中的引用标准,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释义:,2019/10/28,71,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