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083-2-1996淬火与回火钢 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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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E NORM淬火与回火钢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含修订部分 A1:1996)DIN EN 100832:1991+A1:1996英文版DINEN 100832ICS 77.140.10 替代1991年10月版主题词:钢、淬火与回火钢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含修订部分 A1:1996)欧洲标准 EN 100832:1991+A1:1996以德国工业标准(DIN)为蓝本。逗号用作为小数点标记。前言本标准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第23技术委员会(ECISS/TC 23)起草。负责起草本标准的德国机构为钢铁标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05。本标准中所用的钢的名称(与材料编号)以DIN EN100271与DIN EN 100272为准。为便于查阅,附录E的表中本标准所用的钢号与先前全国范围内所用的钢号相关。DIN 50601与DIN V 17006100在德国工业标准中分别与EN第2款所述及的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103与ECISS IC 10相当。修订部分与1991年10月版DIN EN 100832相比较,对冷轧带钢不再作规定,钢的名称已经改变,并补充了材料号码。标准的版本亦已改变。先前的版本DIN 1661:192409,192906;DIN1662:192807,193006;对DIN 1662:193205增补5,6与811;DIN1963:193605,1939x12;对DIN 1663 1937x02增补5与79;DIN 1665:194105;DIN 1667:194311;DIN 17200:195112,196912,198411,198703;对DIN 17200:195205增补;DIN EN 100832:199110。标准参考资料:(未列入规范参考文献中)DIN V 17006100 钢的代号系统钢名称的补充符号DIN 50601 金相检验钢与铁质材料的铁素体与奥氏体晶粒度的确定EN共17页未经德国标准学院下属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本标准任何部分均不得复制。编号:DIN EN 100832:199610德国标准(DIN)的专卖权属柏林伯斯出版公司 英文价格单位12 销售号:1112 10.97欧洲标准EN 1008321991年2月+A11996年8月ICS 77.140.10替代EN 100832:1991主题词:钢、淬火与回火钢英 文 版淬火与回火钢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含修订部分 A1:1996)本欧洲标准于1991年2月12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修订部分A1于1995年7月1日批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国必须遵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内部规则,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本欧洲标准具有不经任何改动而成为国家标准的地位。如提出申请,与这类国家标准有关的最新目录与文献书目可从中央书记处或任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处获得。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版、法文版、德文版)。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负责翻译成其本国语言的任何其它语言、且通知中央书记处的版本均具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布鲁塞尔斯塔萨特街36号,B10501996年版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与任何方式保存的所有使用权均归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国所有 编号:EN 100832:1991+A1:1996 E目 录EN 100832:1991版前言EN 100832:1991/A1:1996年版前言1范围2规范参考文献3定义3.1 淬火与回火钢3.2 产品形式3.3 热处理的类型3.4 非合金与合金钢3.5 热处理的等效断面4代号与序号5要求5.1 加工工艺5.2 化学成分与机构特性5.3 工艺特性5.4 结构5.5 内部完整性5.6 表面质量5.7 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5.8 炉批分隔6产品的合格性试验6.1 试验程序与文件类型6.2 特殊检验与试验7标识附件A (规范性) 机构特性的等效截面B (规范性) 补充或特定要求C (参考性) 其它相关的标准D (参考性) 适用于符合本欧洲标准产品的外形尺寸标准E (参考性) 欧洲标准中所规定的钢种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6831:1987与其它先前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钢种的比较EN 100832:1991版前言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TC 23“可热处理合金钢与易切削钢质量标准”起草,其书记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负责主持。当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成立及其工作计划拟定时,技术委员会TC23被要求用一个欧洲标准来替代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 8370“淬火与回火钢质量技术条件”。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TC 23内部的讨论是以国际标准ISO 6831为基础的,即“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一部分:以不同黑色产品形式出现的直接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根据欧洲标准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定,下列成员国必须采用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国。EN 100832:1991/A1:196年版前言EN100832:1991的修订部分是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TC 23“可热处理合金钢与易切削钢质量标准”起草,其书记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负责主持。当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CEISS)成立及其工作计划拟定时,技术委员会TC23被要求用一个欧洲标准来替代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 8370“淬火与回火钢质量技术条件”。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TC 23内部的讨论是以国际标准ISO 6831为基础的,即“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一部分:以不同黑色产品形式出现的直接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本修订部分将至迟在1997年2月之前通过公布其相同的文本或通过签署承认的方式具有国家标准的地位,与其相抵触的国家标准将被撤销。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定,下列成员国必须采用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国。1范围1.1 欧洲标准所赋予的交付技术条件为: 半成品,热成形品(例如钢坯、坯段、初轧板坯(见注2与3); 棒材(见注2); 圆钢; 宽带钢; 热或冷轧条/板/片; 压锻或落锻钢坯(见注2)。从表3所列的直接硬化非合金钢(见注4)加工而成,供货时为表1第27行所述处于一种热处理状态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及处于表2所列的其中一种表面状态。一般来说,该钢材用于加工淬火或回火的机器零件,但其中一部分(见表7)可用于正火状态。本标准所列的机械特性要求局限于表6与7所列的尺寸。注1:与钢相关的欧洲煤钢联营标准与欧洲标准符合表3所列的化学成分要求,供货时其产品形式或处理状态与上述所列不同,或用作特殊的用途;有关类似钢种的欧洲煤钢联营标准在附件C中列出。注2:压锻半成品产品(钢坯、坯段、初轧板坯等)与压锻棒材包含在半成品产品或棒材中,不包括在“压锻与落锻钢”这一术语范围之中。注3:当订购非加工连续铸造半成品产品时需签订特殊协议。注4:根据EN 10020标准的规定,欧洲标准所涉及的钢材属于非合金优质钢。非合金与合金特殊钢的标准为EN 100831。优质钢与特殊钢的区别在于: 不规定最小冲击值; 在顶端淬火(JOMINY)试验中无硬化性能要求; 对氧化夹杂含量没有限制; 最大含硫与含磷量要超出。注5:用于淬火与回火的硼钢标准为EN 100833。1.2 在特殊情况下,在订货时对于与本交货技术条件的偏差与补充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见附件B)。1.3 除本欧洲标准的技术之外,EN 10221的通用交货技术条件可以适用,除另有规定。2规范参考文献本欧洲标准包含其它出版物的内容,在参考文献中有的注明了文献的日期,有的并没有注明其日期。这些参考文献在本文中适当的段落被引用,现将这些出版物列在文后。对于已注明日期的文献,其随后的修订或任何这些出版物所作的修改仅在其通过修订或修改将其包含在其中时才适用于本欧洲标准。至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所提及的出版物的最新版本是可以适用的。EN 100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在环境温度下的试验方法EN 10003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EN 10020钢种的定义与分类EN 10021钢铁产品通用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71钢的代号系统:第1部分:钢的名称与主要符号EN 100272钢的代号系统:第2部分:数字系统EN 10052铁制产品热处理术语词汇EN 10079钢产品形状与外形尺寸的定义与分类EN 100831淬火与回火钢第1部分:特种钢的交货技术条件(含修订部分A1:1996)DIN EN 100833淬火与回火钢第3部分:硼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1632热轧钢板、宽带钢与型材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第2部分:板材与宽带钢EN 10204用于金属产品的检验文件(含修订部分A1:1995)EN 10221热轧棒材与圆钢的表面质量分类交货技术条件ISO 6831:1987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1部分:以不同形式黑色制品出现的直接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EURONORM 181)用于钢铁与钢产品的试样与试件的选择与准备EURONORM 1031)钢的铁素体与奥氏体晶粒度的金相测定ECISS IC 10钢的代号系统钢材名称的补充符号3定义3.1 淬火与回火钢:为本标准起见,淬火与回火钢属于工程钢,因为其化学成分适于在淬火与回火状态下在特定拉伸强度条件下进行硬化处理。3.2 产品形式:EN 10079的定义将适用于产品形式。3.3 热处理类型:EN 10052的定义将适用于本标准所述的热处理类型。3.4 非合金与合金钢:EN 10020的定义将适用于非合金钢与合金的分类。3.5 热处理的等效截面:一产品的等效截面是指其机械特性已被规定的截面(见附件A)。等效截面的尺寸总是以直径来表达的,而不管该产品截面的形状与外形尺寸如何。这与“当量圆棒“的直径相对应。这是一根将对规定截面进行机械测试的圆棒,当该试件从其奥氏体化温度泠却时,其冷却速率与相关产品获取试样部位时的实际等效截面的速率相同。 1)在订货时双方可协商一致,在本欧洲煤钢联营标准采用为欧洲标准之前,可采用本欧洲煤钢联营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4代号与序号4.1 钢的名称按EN 100271 与ECISS IN 10标准的规定分配;钢号按EN100272标准的规定分配。4.2 按如下实例,本欧洲标准所规定的一种钢的标准代号由如下部分组成: 术语“钢”; 本EN的号码; 钢种的名称或号码(见表3); 如适用的话,热处理条件的代号(见表1)。例:EN 100832C45+N钢;或EN 10083210503+N钢4.3 相关尺寸标准中的信息将适用于产品的标准代号。4.4 其顺序应包含清晰描述所要求的产品与其条件(见表2)及试验所必要的信息。如要符合额外与特殊的要求,应加上附录B中相关的条款号码以表明这一点,必要时应加上其细节。5要求5.1 加工工艺5.1.1 通用钢与钢产品的加工工艺由制造厂商自行判断确定,其限制条件按512与513所规定的要求。5.1.2 脱氧处理所有的钢材均应脱氧。5.1.3 热处理与交货时的表面状态5.1.3.1 正常交货状态除非在订货达成另外的协议,产品交货 时应处于非处理(即热加工)状态。5.1.3.2 特殊热处理状态如在订货时达成这样的协议的话,产品在交付时应处于表1第37行所规定的其中一种热处理状态。5.1.3.3 特殊表面状态如在订货时达成这样的协议的话,产品在交付时应处于表2第38行所规定的其中一种表面状态。5.2 化学成分与机械特性5.2.1 表1第9列所述的要求将适用于每一种热处理状态。5.2.2 表6与7所述的机械特性值将适用于“淬火与回火”以及“正火”热处理状态的样品,该样品按图1或2与3及表9(参见表1脚注1)的要求采集与加工。5.3 工艺特性5.3.1 可加工性所有的钢在“软退火”状态均是可加工的(参见表1第7行与表3脚注2)。5.3.2 半成品产品与钢棒的可剪切性5.3.2.1 在适当的剪力状态下(避免局部应力集中、预热、所应用的叶片有型而且与产品的型面相适应,等等),所有的钢种在其软退火状态与正火状态均是可以剪切的。5.3.2.2 如C45与C60钢种在供货处于“经处理可供剪切”状态且其硬度要求如表6所规定的话,在适当状态下亦应是可剪切的。5.3.2.3 处于非处理状态的C22与C40钢种在适当条件下是可剪切的。可以设想C45钢种在非处理状态下如其尺寸大于80毫米也是可以剪切的。5.4 结构除非在订货时双方达成另外的协议,晶粒度由制造厂商自行判断确定。如按基准处理需要细微的晶粒结构,则应按B3所规定的要求订货。5.5 内部完整性双方可在订货时就内部完整性的要求达成一致(例如可按非破坏性试验的要求;参见附录B中B.4款)。5.6 表面质量5.6.1 所有的产品均应与所采用的成形工艺相应的光滑表面。5.6.2 在正常加工条件下也可能会出现次要性的表面缺陷,例如非热轧产品中由冷轧起皮所引起的皱痕,不应视为缺陷。5.6.3 如合适的话,双方如有可能的话在订货时应就产品表面质量的要求参照欧洲标准并达成协议。注1:EN 101632为热轧钢皮/板与宽带钢规定了表面质量的要求。EN 10221包含了热轧钢棒与圆钢的表面分类方法。注2:盘材产品的表面不连续缺陷比定长切割板材更难以检测与消除。当就表面质量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到这一因素。5.6.4 如需要将棒材或线材适合于光亮拉拔作业,双方在订货时应就此问题达成协议。5.6.5 只有在取得客户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烧焊的方式去除表面的缺陷。在发布相关的欧洲标准之前,双方在订货时应就去除缺陷的方法与允许深度达成协议。5.7 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双方应就产品的标称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在订货 时达成协议,如有可能的话,应参照相关的外形尺寸标准(见附录D)。5.8 炉批分隔产品在交付时应对不同的炉批予以分隔。6产品的合格性试验6.1 试验程序与文件类型6.1.1 符合本欧洲标准的产品在订货与交付时应附有按EN10204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文件。双方在订货时应就文件的类型达成协议。如订单中不包含这类文件的要求,应签发一份试验报告。6.1.2 特定检验与试验按订货时的协议应提供一份试验报告,报告应包含如下信息:A) 一份说明材料符合订单要求的声明;B) 按表3所列相关钢种所规定的所有元素的铸造分析结果。6.1.3 按订货时的要求提供一份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应进行第62节所述的特定检验,其结果应在文件中注明。此外,文件应包含如下信息:A) 制造厂商按表3所列为相关钢种所规定的所有元素而进行的铸造分析的结果。B) 按附加要求所进行的所有的检验与试验的结果(见附录B);C) 与检验文件、试件与产品相一致的字母符号或数字。6.2 特殊检验与试验6.2.1 硬度与机械特性的验证6.2.1.1 除下列例外之外,表1第92列中所述相关热处理条件下的硬度要求与机械特性应予验证。如在订货时规定了附件B中B1或B2款中所规定的附加要求的话,才应验证表1 中脚注1所规定的要求(基准试件的机械特性)。6.2.1.2 用于验证要求的试验数量、取样条件与试验方法应按表8的规定实施。6.2.2 目视与尺寸检验应检验足够数量的产品以确保其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6.2.3 重新试验见EN 10021。7标识制造厂商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产品或成捆或装箱的产品进行标识以使其能确定炉批、钢种与发货地(见附录B中B8款)。24表1:交货时的通常热处理状态、产品形式与要求一览表(如表37所规定)1234567891交货时的热处理状态符号适用于钢材品种所适用的要求半成品棒材圆钢扁平产品锻压与落锻件9.19.22未经处理无或+U按表3与4所定-1)3经处理以改善剪切性能+S-最高硬度如右表所定机械特性如右表所定表5,列+S1)表5,列+A1)表7表64软退火+A2)5正火处理+N3)-2)6淬火与回火+QT-2)7其它其它的处理状态(如某些退火状态以达到某种结构)可在订货时达成协议。1) 当交货状态为未经处理、“经处理以改善剪切性能”与“软退货”状态时,表6与7中所规定的机械特性在经过适当的处理之后对于等效截面来说将是能达到的(关于基准试件的信息,见附件B中B.1与B.2。2) 在这种热处理状态下不可能交付所有形状的扁平产品。3) 正火处理可由正火成形处理所代替。表2:交货时的表面状态123456789101交货时表面状态符号X表示“通常情况下适用于”半成品(如钢坯、坯段)棒材圆钢扁平产品压锻与落锻件(见1.1注2)注2除非另有协议热加工无或+HW-3按协议以特殊状态供货未加工,连铸+CC-4热加工并酸洗+P2)5热加工并喷丸+BC6热加工并粗磨-1)-7其它1)具体情况应在订货时达成协议,直至术语“粗磨”,比方来说,由机加工公差来予以限定。2)此外,比如来说,产品可以是涂油的、用石灰处理的或磷化处理的,可由双方达成协议。表3:钢种与机械特性(铸造分析)钢代号化学成分(%,以质量计)1),2)名称编号C3)Si最大MnP最大S最大Cr最大Mo最大Ni最大Cr+Mo+Ni最大3)C221.04020.170.240.400.400.700.0450.0450.400.100.400.63(C25)4)(1.0406)4)0.220.290.400.400.700.0450.0450.400.100.400.63(C30)4)(1.0528)4)0.270.34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C351.05010.20.39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C40)4)(1.0511)4)0.370.44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C451.05030.420.50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C50)4)(1.0540)4)0.470.55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C55)4)(1.0535)4)0.520.60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C601.06010.570.65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1) 除完成热处理的目的之外,未经买方同意,本表中未引用的元素不应故意添加到钢上。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添加将会影响硬化性能、机械特性与适用性的元素或加工中所用的其它材料。2) 如有请求,可以供应由于添加铅或高硫的含量直至0.100%硫而使机加工性能得到改善的钢材(包括可控硫与氧化产物,如Ca处理)3) 如订购的钢材无机械特性的要求,且以淬火与回火状态供货,则在订货时可以同意将碳的含量限制在0.05%和/或Cr,Mo与Ni的总量0.45%。4) 括号中所列的某些钢种已首次包含在欧洲标准之中,所有国家的库存中均无此类钢材。表4:产品分析与表3所列铸造分析限制值之间的充许偏差元素铸造分析中允许最大值%(以质量计)允许偏差1)%以质量计C0.0550.550.650.020.03Si0.400.03Mn0.900.04P0.0450.005S0.0450.005Cr0.400.05Mo0.100.03Ni0.400.051) 是指在一个炉批中表3所规定的范围内较高值与较低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偏差,但不可能会同时出现两个值。表5:以“经处理可改善剪切性”(+S)或“软退火”(+A)状态交货的产品的最高硬度值钢号所处状态最高布氏硬度名称编号+S+AC221.0402-2)-C251.0406-2)-C301.0528-2)-C350.0501-2)-C401.0511-2)-C451.05032552)207C501.0540255217C551.05352553)229C601.06012553)2411) 该值不适用于连铸且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材。2) 见5.3.2.3。3) 由于铸件化学成分与外形尺寸的原因而需要进行软退火处理。表6:淬火与回火状态(+QT)下的机械特性1)2)钢 号等效截面(见附录B)的机械特性 (单位:直径 (d)或平面产品的厚度(t)名称编号d16mm或t8mm16mmd40mm或8mmt20mm40mmd100mm或20mmt60mmRe最小RmA最小Z最小Re最小RmA最小Z最小Re最小RmA最小Z最小Nmm2%Nmm2%Nmm2%C221.040234050065020502904706202250-C251.040637055070019453205006502150-C301.0528400600750184035055070020453003)5006503)213)503)C351.0501430630780174038060075019453205507002050C401.0511460650800163540063078018403506007501945C451.0503490700850143543065080016403706307801745C501.0540520750900133046070085015354006508001640C551.0535550800950123049075090014354207008501540C601.060158085010001125520800950133045075090015351) Re: 上屈点或,如无屈服现象出现,则为0.2%弹性极限应力,Rp0.2。 Rm: 拉伸强度。 A:断裂后的延伸率(初始测量长度,L0 = 6.65 ;见表8,7a列,T3行。 Z:截面缩小。2) 规定尺寸限度并不意味着淬火与回火能够产生马氏体组织直至所规定的取样点。3) 适用于最大至63mm的直径或最大至35mm的厚度。表7:正火状态下(+H)的机械特性1)钢号适用于直径为(d)或扁平产品厚度为(t)的产品d16mm或t16mm16mmd100mm或16mmt100mm100mmd250mm或100mmt250名称编号Re最小B/mm2Rm最小B/mm2A最小%Re最小B/mm2Rm最小B/mm2A最小%Re最小B/mm2Rm最小B/mm2A最小%C221.04022404302421041025-C251.04062604702223044023-C301.0528280510202504802123046021C351.0501300550182705201924550019C401.0511320580162905501726053017C451.0503340620143055801627556016C501.0540355650123206101429059014C551.0535370680113306401230062012C601.06013807101034067011310650111) Re: 上屈点或,如无屈服现象出现,则为0.2%弹性极限应力,Rp0.2。 Rm: 拉伸强度。 A:断裂后的延伸率(初始测量长度,L0 =6.65;见表8,7a列,13行。表8:验证第2列所述要求的试验条件(表8第6与7列增补)1234567行6a取样与样品准备7a所采用的试验方法序号要求试验组件1)试验范围取样与样件的准备所采用的试验方法T1总的条件试样与试件的选择与准备应符合EURONORM 18的要求。见表每试验组件的试件数量繁试件的试验次数(见本表增补部分行T1与行)1化学成分3与4C铸批分析由制造厂商提供;至于可能的产品分析,见B.52+S或+A状态下的硬度5C+D+T11T2T2硬度试验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有可能的话,硬度可由表面如下的点确定在圆棒的情况下,从棒的一端等于1直径的距离;在圆棒但有正方形与长方形截面以及属扁平产品的情况下,从一端等于1厚度的距离与从产品一纵向边缘等于0.25厚度的距离;若无法符合上述条件(例如在压锻与落锻件的情况下),对于硬度压痕的最佳位置应在订货时达成协议。样件的准备应按EN 100031的规定实施。按EN 100031标准1) 如“C”所示,每一铸批应单独进行试验,以测试由“D”所示的每个尺寸以及由“T”所示的每一个热处理批次。如果厚度在同一尺寸范围内的话,不同厚度的产品可以组合在一起,因为机械特性与厚度不影响性能。 (待续)表8(续)1234567行6a取样与样品准备7a所采用的试验方法序号要求试验组件1)试验范围取样与样件的准备所采用的试验方法见表每试验组件的试件数量繁试件的试验次数(见本表增补部分行T1与行)3机械特性T3拉伸试验3a淬火与退火处理的产品6C+D+T11次拉伸试验T3aT3a与T3b样件按如下所述采集: 在棒材与圆钢情况下,按图1; 在扁平产品情况下,按图2与3; 在压锻与落锻件(见11注2)情况下,取样按订货时同意的部位,其方式是纵向轴应位于主要晶粒流的方向。样件按EN 100021标准的要求准备。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拉伸试验应在按比例抽取的试件上进行,其初始计算长度,L0=5.65(其中S0为原始截面积)。如这是不可能的话,即在扁平产品且其厚度3mm,其测量长度恒定的试件应按EN 100021的规定在订货时经双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些试件上所获得的最小伸长值也应经双方同意。3b正火处理的产品7C+D+T12)1次拉伸试验T3b注:如订货时要求提供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及这一要求根据表1第9列是可能的话,才需要对此要求进行验证。至于1),参见原文第11页。2) 如产品是连续热处理的,则每25吨或其不足部分应取一件试样;查每铸批至少应取一件试样。表9:热处理1)钢号硬化处理2)3)淬火剂4)回火处理5)正火处理3)名称编号C221.0402860900水550660880920C251.0406860900880920C301.0528850890870910C351.0501840880水或油860900C401.0511830870850890C451.0503820860840880C501.0540810850油或水830870C551.0535805845825865C601.06018008408208601) 本表所列状态仅供参考。2) 温度范围中较低的数值通常适用于在水中进行硬化处理,而较高的数值则适用于在油中进行硬化处理。3) 奥氏体化的处理时间:至少30分钟(指导值)。4) 当选择淬火剂时,应考虑其它参数对性能与断裂可能性的影响,例如形状、尺寸与淬火温度。也可以使用象合成淬火剂一类的其它淬火剂。5) 回火时间:至少1小时(指导值)圆形与类似截面尺寸(mm)拉伸试件长方形与正方形截面 1) 对于小的产品来说(d或b25mm),如可能的话,试件由棒材未经机加工的部分组成。图1:试件在棒材与圆钢中的位置图2:扁平产品(A与B)中试件相对于产品宽度的位置试验产品厚度相对于产品宽度的试样位置试样离转动表面的距离类型mmw301)试件纵轴的位置相对于主要的转动方向。2)试件需符合 EN 100021的要求。图3:扁平产品中试样相对于产品厚度与主要转动方向的位置附件A (规范性) 机械特性的等效截面A.1 定义见3.5。A.2 等效截面直径的确定A.2.1 如试件是从截面简单的产品上和从具有准双维热流的部位上获取的话,A.2.1.1至A.2.1.3将适用。A.2.1.1对于圆截面来说,产品的标称直径(不包括机加工容差)将被视为等效截面的直径。A.2.1.2 对于六角形与八角形的截面来说,截面两对边之间的距离将被视为等效截面的直径。A.2.1.3 对于正方形与长方形的棒材来说,等效截面的直径将按图A.1所示的实例来确定。A.2.2 对于其它形式的截面来说,等效截面应在订货时由双方达成协议。厚度(mm)等效截面直径(mm)宽度(mm)实例:对于截面为40mm60mm的一根长方形棒材来说,等效截面的直径为50mm。图A.1:用油或水淬火时正方形与长方形截面的等效截面直径附件B (规范性) 补充或特定要求注:如订货时有规定,可以选用如下一个或若干个补充或特定要求。如有必要,制造厂商与买方应在订货时就这些要求的细节达成协议。B.1 淬火与回火状态下的基准试件的机械特性对于除淬火与回火或正火以外状态的交货来说,应在基准试件上验证其淬火与回火状态下的机械特性。在棒材与圆钢的情况下,除另有规定,经淬火与回火处理的样棒应具有产品的截面。在所有其它的情况下,应对样棒的外形尺寸与准备在订货时达成协议;如适当的话,应考虑按附件A所述确定等效截面的方法。样棒应根据表10所规定的条件或按订货时的协议进行淬火与回火处理。热处理的详细要求应在检验文件中规定。除另有协议,试样如是棒材或圆钢应按图1采集,如是扁平产品,则按图3采集。B.2 正火状态下基准试件的机械特性对于除淬火与回火或正火以外状态的交货来说,应在基准试件上验证其正火状态下的机械特性。在棒材与圆钢的情况下,除另有规定,经正火处理的样棒应具有产品的截面。在所有其它的情况下,应对样棒的外形尺寸与准备在订货时达成协议。热处理的详细要求应在检验文件中规定。除另有协议,试样如是棒材或圆钢应按图1采集,如是扁平产品,则按图3采集。B.3 细晶粒钢当按欧洲煤钢联营标准 EURONORM 103进行试验时,钢的奥氏体晶粒度应为5或更细。如订货时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双方亦应就是否采用测定铝含量或用金相方法来验证有关晶粒度的要求达成协议。在前面一种情况下,亦应就铝含量达成协议。在后面一种情况下,每一炉批应检验一件试样以确定奥氏体晶粒度。取样与样件的准备应按EURONORM 103的规定实施。除非在订货时另有协议,应确定淬火状态下的晶粒度。在如下情况下应进行硬化处理以确定淬火后的晶粒度: 钢的含碳量下限035%:(88010),90分钟/水; 钢的含碳量下限035%:(85010),90分钟/水。如有争议,应在1150的温度条件下进行30分钟/空气的预处理以产生一种均匀的起始状态。B.4 非破坏性试验产品应按订货时所同意的方法与订货时亦应由双方同意的验收标准进行非破坏性试验。B.5 产品分析每一炉批应进行一次产品分析以确定相关钢种产品分析(见表3)所规定的所有元素的数值。取样应按EURONORM 18的规定实施。如有争议,应尽可能参照适当的欧洲标准或欧洲煤钢联营标准就所使用的方法达成协议。B.6 特殊标识产品应按订货时双方所同意的特殊方法进行标识。附件C (参考性) 其它相关的标准部分涵盖如表3中所规定的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钢种但用于其它形式或处理条件或用于特殊用途的欧洲标准与欧洲煤钢联营标准:DIN EN 100831淬火与回火钢特种钢的交货技术条件DIN EN 100833淬火与回火钢硼钢的交货技术条件prEN 10087易切削钢半成品、热轧棒材与圆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URONORM 132用于加工弹簧的冷轧带钢交货技术条件附件D (参考性) 适用于符合本欧洲标准产品的外形尺寸标准适用于热轧棒材:EURONORM 17用于冷拉的非合金通用棒材外形尺寸与公差EURONORM 108用于冷冲压螺栓螺帽的圆钢外形尺寸与公差适用于热轧棒材:EURONORM 58通用热轧扁材EURONORM 59通用热轧方钢EURONORM 60通用热轧圆棒EURONORM 61热轧六角钢EURONORM 65用于螺钉铆钉的热轧圆钢适用于冷轧扁材:EURONORM 140非涂复冷轧狭带钢适用于热轧薄钢板、带钢与钢板:EN 10029厚度为3毫米或以上的热轧钢板外形尺寸、形态与质量公差EN 10048热轧狭带钢外形尺寸与形状公差EN 10051非涂复连续热轧非合金与合金钢板、薄钢板与带钢外形尺寸与形状公差EURONORM 91热轧宽带钢外形尺寸、形状与质量公差附件E (参考性) 欧洲标准中所规定的钢种与ISO6831:1987与其它先前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钢种的比较EN 10083-2ISO 683-1:1987德国1)法国1)联合王国1)名称编号名称材料编号C221.0402-(C22)(1.0402)C251.0406(C25)C 251.0406C301.0528(C30)C 301.0528AF 50 C 30C351.0501(C35)C 351.0501AF 55 C 35C401.0511(C40)C 401.0511AF 60 C 40C451.0503(C45)C 451.0503AF 65 C 45080 M 46C501.0540(C50)C 501.0540C551.0535(C55)C 551.0535AF 70 C 55C601.0601(C60)C 601.06011) 如圆括号中给出了钢种,这意味着化学成分与EN 100832仅有细微的差别。如在方括号中给出了钢种,这意味着与EN 100832相比较在化学成分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如钢种前后无括号,则与EN 100832相比较在化学成分方面实际上并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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