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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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健全医院内部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医院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医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 医院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全体职工。第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与实施由人事科负责。第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3、投诉问题,调查核实;4、上级领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缺陷;5、患者回访、满意度调查、公休座谈会反映问题,调查核实;6、信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第七条 凡发生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人事科执行,处理结果装入本人考核档案。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九条 本细则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奖 则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科室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通报、张榜公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或考核聘用的依据。奖励时间:日常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奖励金额:100元1000000元。奖励分类及标准:第十条 先进集体奖: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工会分会、先进科室等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评选和奖励。凡获得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其它集体荣誉,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级奖励5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奖: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工会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及“十佳医师”、“十佳护士”等,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省、市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按上级规定100%匹配奖励)。第十二条 科技成就奖:1、科研成果奖:凡是获得上级批准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5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3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0万元,省级三等、厅局级一等科学技术奖2万元,厅局级二等科学技术奖1万元,厅局级三等科学技术奖5000元,院内特设奖3000元。2、临床新业务奖:对引进、消化、吸收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我院新开展的业务,根据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技术复杂程度、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程度及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分。奖励等级标准及奖励金额:国内先进一等奖10000元,省内领先二等奖5000元,省内先进三等奖3000元,市内领先四等奖2000元,填补院内空白五等奖1000元。3、论文奖:凡在正式报刊、医学杂志(具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发表的全文),每篇奖励市级500元、省级1000元、国家级2000元、SCI收录论文3000元、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每增0.1分追加奖励1000元。4、著作奖:凡取得统一书号、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著,每部奖励30万字以上10000元、10-30万字5000元、10万字以下2000元。5、科研课题立项奖:凡获得上级科研管理机构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课题,医院除100%匹配经费外,给予课题立项奖:省部级按10%、厅(市)级按5%奖励;协作课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的,按5%提取奖励。6、其他奖:职工创作的新闻、照片、音像等,经医疗行业评选获国家级奖的每部(幅)奖励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通过正式新闻媒体发表宣传医院的新闻、照片、音像等,每篇(幅)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第十三条 医疗护理技能奖:1、医务人员在医院组织的“三基”理论实践考核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临床、医技、护理分别取前三名)2、在医院安排的院外各种竞赛、比赛、考试等活动中获奖的职工,医院以100%匹配发奖。3、医疗安全奖:凡年度内未发生医疗纠纷和投诉的临床医技科室,同时具备本章第十四条2款所列情形者,奖励科室1000元(15人以上的科室加倍)。4、在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查房中,能正确回答问题者,奖励当事人50元。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1、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1000元。2、出现以下情况,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3、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4、凡能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同严重违纪行为及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5、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具有采纳价值,或经采纳后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扣发当事人200300元: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一年内不得有评优资格。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有冷、硬、顶、推、拖等言行者,扣发当事人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致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科室500元。第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物品者,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同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医院纪检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除作上述处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的宴请、游乐者,经查实,扣发当事人5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及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职工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将医院的车辆、仪器、设备、标本等各种设备设施带到院外使用,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一季度绩效奖,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从中获利的,没收所得;如设备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第二十三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设备科(卫材库)不得擅自新进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等;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0元,扣发当事人1000元;从中获利的,全部追缴,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符合,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20元。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每次扣发当事人10元。第二十五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非本人实际病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不真实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一经查实,除责成其补交费用外,扣发100元;私自出售药物,除没收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外,扣发责任人500元。第二十八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给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未出门诊,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而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2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13月的处理。第三十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除追缴所得款项,扣发500元。如有截留,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倍。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的罚款。如科室不作纠正,加扣科室负责人100元。第三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经医院同意个人私自外出进行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活动的,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500元;如再犯者加倍处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多人结伙私自外出服务,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外出服务所致的后果,全部由外出者负责。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买药,如有违反,经查实,扣发其所得10倍金额,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第三十五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10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2000元,并低聘技术职务一年。第三十六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的,扣发当事人2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500元。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纠纷、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元。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纠纷、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2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500元,并待岗学习13个月。情节严重的,直接解聘。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技术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被本院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投诉者加倍处罚。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第四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执业,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引发缺陷、差错、纠纷(事故)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及医疗事故处理经济责任承担办法进行分级处理。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对违反其相关条款的,每条扣发责任人20元。第四十四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认真书写;运行病历质量依据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实行三级质量控制。1、运行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科室,缺一级每份扣发5元。2、病历质量缺陷按病案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3、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回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处理。4、门诊病历按门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发责任人10元。第四十五条 门诊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项扣发责任人10元。第四十六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发责任人10元。第四十七条 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10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500-10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 凡护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100元。1、护士长无故不按时参加护士长例会或不按时完成护理部交办的指令性任务;2、护士长无故不参加夜查房;3、护士长未经护理部批准擅自休假一天以上;4、因护士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引起患者及患者家属不满意并向护士长投诉者;5、护士文明服务用语不规范(参见职工语言行为规范);6、护理人员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7、进治疗室不戴口罩;8、护士未经护士长同意私自调班;9、未使用输液挂卡或使用不规范; 10、在实施整体护理过程中,未落实入院介绍、健康教育、出院指导等;11、违反消毒隔离制度;12、晨、晚间护理不符合要求;13、没有按规定更换医疗器具而做假记录;14、违反医院规定使用“三证”(生产许可证、卫生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不全的医疗用品。第四十九条 凡护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100元。1、因责任心不强,静脉输液时造成液体漏于皮下,肿胀面积超过病员手掌面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因特殊药物外溢造成后果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2、外用药物使用不当,引起局部轻度烧伤;危重病人保暖时烫伤;热敷致轻度烫伤且烫伤面积超过本人手掌1/4者; 3、各科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未交班或交错班;未做准备(如备皮、导尿、灌肠等)或准备错病人部位与范围而延迟手术及检查;因准备不彻底影响手术者。4、无故不参加护理部组织的培训,或在培训期间迟到、早退者;5、在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查房中,不能正确回答问题者。第五十条 凡护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100-200元。1、在省、市护理质量检查中,违反护理工作制度,影响医院和护理声誉者,扣当事人100元,护士长连带扣5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2、科内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未及时向护理部汇报,扣护士长 200元、扣当班护士100元。3、因护理不当致危重卧床病员发生压疮(浅II度以下,面积未超过2X2厘米)、坠床者,扣当班护士200元,护士长连带扣100元。4、因查对不严,输错液体、血液,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200元。 5、护士在值班期间,私自在工作场所睡觉者,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20元。1、医务人员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没有戴手套。2、进行各项医疗护理操作及诊查病人前后,没有进行清洁洗手或消毒洗手。3、工作服、帽子、口罩未按要求定期清洁更换。4、每班做好清洁交班的同时,没有倾倒垃圾和清洁洗刷。5、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记录项目不全。第五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20元。1、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源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在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6小时内,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疫情未上报者,扣责任人20元,科主任10元;凡传染病未填传染病报告卡或未填写登记簿的,扣责任人10元。2、治疗室配药及使用各种输液器、注射器没有按照一人一管一用一废弃管理。3、不能做好日常清洁工作,治疗台面、治疗盘不洁、消毒处置不到位。4、各种医疗器械不能按标准打卡、打标、打包消毒灭菌;包内指示卡没有注明包名、日期、打包者。5、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6、没有按照无菌操作规程操作。7、对传染病人未按要求严格执行隔离制度。8、产房未免费为新生儿接种卡介苗、百白破、乙肝疫苗。9、未能将拖把、抹布分开挂放,或标志明显有误,责任人和护士长同时扣发。10、不能正确使用垃圾袋。11、未能做好门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12、对有传染病的产妇未能做好隔离消毒工作。13、感染手术病人未在感染手术间内进行治疗。14、口腔科病人没有执行一人一巾一盘一用一消毒。第五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扣发50元。1、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2、未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科室50-100元,责任人20-50元。1、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应规范放置,交接单项目填写齐全,按程序及时统一回收处理。未按程序处理每次每项扣科室50元、责任人20元。2、各科的一次性医疗废物(如输液瓶、输液(血)管、各种导管等)回收的数目要与使用数目相符,并按要求分类,及时由清洁工送回收中心处置,任何人不得截留。未按此执行,每次扣科室100元,责任人50元。3、各种消毒液、浸泡液未按时更换或检测浓度不合格,每次每项扣科室100元,责任人50元。4、未做好出院病人床单终末消毒,每次扣科室50元,责任人20元。5、各种导管未按要求更换、消毒,每次扣科室50元,责任人10元。6、按要求每月对重点部门空气、物表、消毒液等进行一次细菌微生物学监测,一项不合格扣科室50元,护士长20元。第五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罚100200元。1、截留传染病病人的,扣责任科室200元。2、不能严格执行抗生素合理使用原则,抗菌素使用超过7天,仍未作细菌培养和药敏的,扣发责任人100元。3、消毒供应中心应严格掌握清洁、消毒、灭菌的程序和时间,每锅均有质量监测,一个环节不到位扣责任人50元。发出的物品潮湿或未达到灭菌要求,每次扣100元。4、感染手术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终末消毒,缺一次扣护士长50元,责任人100元。第五章 行政及后勤罚则第五十六条 各科室必须按医院规定按时上报各种医疗、行政、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和材料,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扣发责任人100元,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五十七条 财务、经管、设备、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绩效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责任人100元。第五十八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责任科室负责人200元。第五十九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责任人10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第六十条 后勤科室应定时对全院基本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因巡查不到位,发现和处理不及时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者,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10%,扣发科室负责人500元。第六十一条 总务科应对全院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如因检查、督促不到位,出现脏、乱、差扣发总务科检查人员一次200元,科室负责人500元。第六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所反映的问题及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予以及时办理或不予答复,暂时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且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如发生上述问题扣发当事人10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200元。第六十三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四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第六十五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仪器损坏者,扣发责任人300元,承担维修费用的10%;无法修复报废者,按设备、仪器价格的20%赔偿。第六十六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做好计划并充分论证。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七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其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每份扣发责任人100元;遗失的,每份扣发500元。由此引发的纠纷,责任自负。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第六十八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200元。第六十九条 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在530分钟,扣发50元;30-6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一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第七十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须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委托他人代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假后请假),均视为旷工,按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中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 职工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因关机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100元或作进一步处理。第七十三条 科室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医院或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或会议,每次扣发200元;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接打电话、开小会或手机未放置在会议模式的,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不按医院安排按时传达会议精神及会议通知,扣发责任人200元。第七十四条 职工酒后上岗或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玩手机、打游戏、扎堆聊天、干私活以及在办公区域内下棋、打牌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者,一经查实,每人每次扣发100元,并分别扣罚所在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50 元。如因赌博而影响医院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停职或免职处理。第七十五条 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购置劣质品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或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失火、失窃,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1005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第七十六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补助的),经核查属实,除追回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第七十七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账的,扣发当事人500元。超出借款期限未还者,从本人工资中全额扣除。第七十八条 借阅病案室归档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条 负责水、电、空调、电梯、通讯网路、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又不积极联系专业维修机构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每人次扣发300元。第八十一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每人次扣发100元。第八十二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物资的,科室照价赔偿,并扣发责任人50元。第八十三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后不能虚心接受批评,甚至无理取闹或吵架者,扣发200元。第八十四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及物资、器材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非工作时间内未关闭水、灯、空调等,导致医院损失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2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元。第八十七条 职工车辆不按要求乱停、乱放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引发职工或患者不满而投诉者,每次扣发100元。第八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的,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第八十九条 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100元。第九十条 践踏草坪和攀摘花木,或向绿化区内抛掷废弃物者,每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第九十一条 在上级部门各类检查中,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扣发500元、个人扣发200元。第九十二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100元。第七章 计划生育罚则第九十三条 职工(含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按时上报计生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者,每月扣发科室50元;每漏报一人扣发科室1000元;漏报、错报一项扣发10元。第九十五条 未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收养、抱养孩子者,除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处理外,待岗培训一年。第九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以上环为主,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产后平产3个月,初婚妇女满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另增加15天,剖腹产、难产另加15天),无特殊情况未按期落实节育措施者扣发100元;已婚育龄妇女无特殊情况不按时“三查”或上交反馈单者,每推迟一天扣发200元。第八章 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罚则第九十七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问题,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论处。进修后回院工作,初级不满5年或中级以上10年内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或30万元的违约金。第九十八条 医院为各级各类人员安排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应参加培训人员无故不去或中途无正当理由离开者,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已支付培训、差旅等费用的,则由本人如数退还。第九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少一分扣发10元。第一百条 外出进修学习或参加会议后未作书面汇报者,罚款200元。第九章 其他罚则违反以下条款者,聘用人员解聘,正式职工待岗培训一年:第一百零一条 在公众场合谩骂、侮辱领导的。第一百零二条 私自收费或向病陪人索要钱物的。第一百零三条 年度内累计旷工一周以上的。第一百零四条 年度内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第一百零五条 职工打架、斗殴的。第一百零六条 职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科室交回医院且三个月内未找到新工作岗位的。第一百零七条 散播、发布或转发诋毁医院形象、影响医院安定团结、危害医院安全的谣言、不良信息等,引起媒体失实报道或严重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的。第一百零八条 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因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一百零九条 故意损坏医院医疗设备或设施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第一百一十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第十章 附 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不包括医疗纠纷)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扣发年终奖的50%,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或受到行政处分或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一百一十二条 凡一年内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者,取消年终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待岗、降级、免职或解聘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其它本细则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细则进行补充。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本细则所列的扣发金额由经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第一百一十七条 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数额,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第一百一十八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细则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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