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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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第三条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第四条 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或授权小微贷业务部门先进行事实认定再报风险管理部;履行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向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提交责任事实确认报告,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监督、检查问责处理决议的执行。(二)其它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责任评议委员会会议;提供有关制度、文件或转发的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指引、通报等;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协助办理账务查询等。第七条 中心成立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评议委员会和不良资产问责委员会。“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结果提交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责任评议委员会”)和不良资产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进行评议和问责。中心责任评议委员会和问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分管风险管理的中心领导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风险管理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各一名),组成人员包括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律合规专员、人力资源专员、纪检监察专员和“微贷”“小贷”部门负责人等,议事规则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评议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八条 责任评议委员会对“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开展责任认定后,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第九条“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由中心问责委员会负责。第三章 责任认定的范围第十条 “小微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信贷资产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审批人员及各级负责“小微贷款”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二条 责任行为是指“小微贷款”各环节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小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授信尽职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其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三条 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客户经理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客户经理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客户经理离开本行的,本行保留对其所经办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后,若发现有遗漏的重大责任事实,应进行补充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免于承担责任的不良信贷资产可以不进行责任认定。第四章 责任行为界定第十六条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除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划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外,还应按责任的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多个“小微贷款”业务岗位均需承担责任的,则按照风险的主要发生点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将责任行为界定为渎职和不尽职。(一)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非财务信息及资料;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隐瞒不良信用记录;收受客户贵重礼物、现金、购物卡或有价财物;参与客户组织的高档娱乐、餐饮活动)和其他主动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渎职承担重大责任。(二)不尽职行为,是指相关人员行为虽不存在故意,但违背、偏离其基本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导致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尽职承担一般责任。第十七条 调查分析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责任行为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且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及其配偶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四)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五)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六)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八条 决策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责任行为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通过。(二)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决策审议,忽视信贷人员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导致决策结果存在严重缺陷或决策意见不明确。(三)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四)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他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不发表决策意见。(五)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授信用途不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规定,仍然给予审批通过。(六)擅自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为使客户满足授信准入条件而与信贷人员串通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九条 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责任行为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后台人员或放款岗未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未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二)后台人员或放款岗在审贷会决议中放款前提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或经他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中放款前提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人员进行放款支付操作。(三)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进而导致合同文本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四)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表、抵(质)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客户经理或抵押登记岗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六)在受托支付方式下,支付岗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资金的支付。(七)在受托支付方式下,支付岗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基本监控措施。(八)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二十条 贷后及日常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责任行为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然默许、放任或不报告、不落实处理措施。(四)对贷款维护不尽职,导致逾期贷款风险状况恶化。(五)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责任行为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经理和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务经济档案、综合档案和重要权证进行保管、移交、合并管理,导致重要档案资料或重要权证丢失、毁损,以致贷款损失。(二)档案管理过程存在的其他责任行为。第二十二条 有证据表明小微贷业务各环节中有权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明示、暗示各环节经办人员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由有权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负次要责任。若有证据表明经办人员进行过抵制的,由有权人员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在本办法中列明,但本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其他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需尽职的事项而未尽职的,比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第五章 责任认定的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发起责任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小微贷款”业务,中心风险管理部应在不良贷款确认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心领导提交关于对X X不良信贷资产开展责任认定的提案(附件1)和责任认定事项清单(附件2)。单位领导批准责任认定事项后,正式启动“小微贷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中心风险管理部组建责任认定工作小组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原则。工作小组务必坚持深入现场的原则,认真查阅贷款项目的第一手资料,查看贷款客户、担保单位、抵押物和质押物情况。要与相关环节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面谈,取得详尽的第一手资料。(二)尽职调查纪律。在责任认定期间,贷款业务相关机构或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责任认定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差、休假。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妨碍责任认定工作,甚至打击报复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尽职调查范围。工作小组人员应根据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对责任认定项目的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包括管理)各个环节展开尽职调查。(四)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贷款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制度;贷款业务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存在逆程序、减程序的情况;能够明显看出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揭示;各业务环节和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是否做到位等。(五)尽职调查流程1查阅审批档案。贷款审批档案在授信业务档案中处于中心地位,尽职调查应以此开始,并向贷前贷后两头延伸。查阅内容包括贷款申报材料、审批会议结论及批复文件等档案资料。原则上档案资料包括审批会议记录、审批人作业,经中心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可不予归档的除外。2查阅贷前调查及申报阶段档案。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贷前调查资料等内容。3查阅条件落实及贷后管理档案。包括贷款条件落实证明资料、贷款发放凭证、贷后管理情况、风险分类和风险监测资料、资产保全以及其他贷后管理档案。4与责任人当面访谈。责任认定小组与具体贷款业务经办人、团队长、有权审批人等进行面对面访谈,听取他们对于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出现风险的过程分析、判断以及管理情况。5工作小组讨论。责任认定工作小组查阅贷款档案材料和进行责任人面谈后,小组成员进行集中讨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和归纳整理。各环节可能会简化相关程序,按照时间从其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质询确认。尽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应制作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附件3),送交相关责任认定对象见面确认。责任认定对象收到该底稿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名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及相关证据。超过3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为同意。责任认定对象拒收的,工作小组应在见面材料上签署说明。经过质询确认程序后,工作小组应形成责任事实确认报告(附件4)。第二十七条 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责任事实确认报告做出后提交责任评议委员会审议,形成尽职免责报告或责任认定报告。第二十八条 追究认定。中心风险管理部应将经责任评议委员会审议形成的责任认定报告,提交中心问责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异议申辩。中心问责委员会做出审议决策后,应给予责任人15个工作日的异议申辩期。第三十条 执行处罚。问责处理决议形成后,中心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岗位)应执行处罚相关意见,风险管理部应要求相关部门反馈执行决议情况。第三十一条 其他要求(一)中心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中心风险管理部应在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工作情况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二)在“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过程中,负责责任认定的工作人员与各环节责任人存在亲属关系、或与责任认定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责任认定公正性的因素,则应当回避。(三)责任认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调查细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定责谨慎,不得有徇私舞弊、偏袒包庇、打击报复等行为。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处罚标准及例外第三十二条 对经责任认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如果责任人在接受处罚决定后,部分或全部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其经济赔偿部分可按以下规定予以返还,但罚款和其他处理不得撤销或解除,中心风险管理部对此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若责任人积极参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且成绩显著,经过团队申请,可以撤销或解除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其他处理。(一)不良贷款形成后一年内(含一年)责任人收回部分本息的,按收回的比例,等比100%返还经济赔偿。(二)不良贷款形成超过一年,但尚未被认定为损失类时责任人收回部分本息的,按收回的比例,等比80%至90%返还其经济赔偿,但已核销的除外。(三)不良贷款被认定为损失类以后责任人收回部分本息的,按收回的比例,等比70%至80%返还其经济赔偿,但已核销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经济赔偿返还可由责任人向中心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风险管理部审查核实并由法律合规岗审定后,报中心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应在当期工资发放中补充增加该返还款项,提交财务岗执行。第三十五条 对经责任认定被确认涉嫌犯罪的,应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行信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风险或损失,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银行监督管理中心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部发送:湖北银行监督管理局领导 风险管理部 2016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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