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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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3 年)本 科 毕 业 论 文题 目 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 专 业 公共管理 主考学校 河 海 大 学 姓 名 李家宏 准考证号 050111252509 工作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吉矽精密科技 指导教师 李 轮 起止日期 2013年6月 14日 至 2013年11月8日 摘 要村民自治是农村居民根据法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村民自治其突出的特点是能够较充分显示其民主化、制度化的特点,它一经出现便显示其生命力,成为国家法律制度安排和群众积极参与上下结合的民主实践活动,并在广阔的乡村田野上迅速崛起,引发世人的关注。当然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会有一些自身的不足与缺点,但经过逐步的发展与完善,必将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本文尝试从现阶段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关键词: 村民自治 发展完善 解决措施目 录第一章 绪论-1 1.1 研究背景-1 1.2 研究意义-1 1.3 研究现状-2 1.4 研究内容-2 1.5 研究方法-2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形成与发展-3 2.1村民自治介绍-3 2.2村民自治逐步形成-3 2.3村民自治的发展 -3 2.4 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4第三章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6 3.1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6 3.1.1候选人提名不合理-6 3.1.2有选举无监督-6 3.1.3村民参与意识淡漠-6 3.2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6 3.2.1被监督者权力过大-63.2.2村委会信息不透明-7 3.3村两委关系紧张-7 3.4乡政对村治过度干涉-7 3.5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7第四章 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原因分析-9 4.1 民主选举问题原因分析-9 4.1.1候选人确立制度不完善-9 4.1.2 缺乏监督机构-9 4.1.3 村民素质影响选举-9 4.2民主监督问题原因分析-10 4.2.1 村民实施权力方式不足-10 4.2.2 未形成信息公开制度要求-10 4.3村两委职责不明-104.3.1村两委认识存在问题-10 4.3.2村两委分工不明确-114.4乡村法律关系不具体-114.5宗法文化和宗族势力的干扰-11 第五章 农村村民自治问题解决措施-13 5.1推进民主选举-13 5.1.1完善选举立法-13 5.1.2实施有效监督-13 5.1.3 提升村民素质引导积极参与-13 5.2做好民主监督-14 5.2.1限制村委会的权力-14 5.2.2提升村委会管理透明度-14 5.3理顺村两委关系-14 5.3.1改善党的领导强化基层组织-14 5.3.2规范村两委职责-15 5.4明确村委会与乡镇法律关系-16 5.5提升村干部道德素质和村民文化素质-16 第六章 结论-19参考文献-19致 谢-2021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安徽风阳小岗村用“包产到户”的方式拉开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大幕,农村长期受到压抑的生产力得到巨大的释放,农业生产获得前所未有的提高,广大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积大的改善。但另一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解体,原有的乡村体制严重失序,以前由人民公社承担的一些经济、社会的职能如集体资产管理,人民的内部矛盾调解,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农民自发创造了一种组织体制村民自治委员会。村民自治解决了农民吃饭问题和乡村生活秩序问题,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和建设的先河,但事物的发展都具有其二面性,农村发展和动力不足问题,特别是相对于城市发展的越来越落后等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中国人均耕地等自然资源有限的现实面前,农民、农村、农业靠单纯的种植业或养殖业,最多只能解决温饱,却解决不了发展问题。这必将拖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影响农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1.2 研究意义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的表现形式,村民自治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稳定与发展,是国家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村民自治,又称农村民主自治,是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广泛推行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群众自治组织,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村民自治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样,最早也是源于农民的自创,从发展到制度化所经过的历程也与土地制度改革类似,但是却没有取得一样的成就。本文主要从村民自治的理论以及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来研究分析当前农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困境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完善以及中国基层民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1.3 研究现状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在中国农村广泛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解决很多农村现实问题,得到很好的反响。但同时其作为新生的事物又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民主选举问题,民主监督,两委关系等诸多问题,村民自治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诸多方式加以完善、发展。1.4 研究内容 通过查看村民自治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列举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典型问题为着眼点,引出课题。并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论文展开研究。1.5 研究方法 本课题的研究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文献研究法主要是用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概括性研究,通过研究现存的理论,形成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面了解,然后确定研究方向。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中,既能尊重事实,又能联系实际的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形成与发展2.1 村民自治介绍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村委会由直选产生,一般37人,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2.2 村民自治逐步形成村民自治于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产生并发展,它是农村经济改革与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农村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化的具体体现,它同人类任何活动一样,必须也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运行,并据此选择相应的方式和途径。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是适应当时中国的国情、治理乡村的一种很好的体制,但人民公社制度的退出给农村带来一定的混乱,农村呼唤新的适应乡村的组织或机制,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变革促使广大农民迫切希望运用政治的民主权利来保证经济上的权利。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出现了由村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地,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府的通知 ,明确要求在农村设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并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能,产生方式进行了初步规定,此后全国普遍撤销了生产大队,设立村民委员会。2.3 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化, 1987 年11 月,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来。1990 年9 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地、县、乡建立村民自治示范典型单位,推广村委会选举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998 年底,全国80% 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确定国家级村民自治模范县范县( 市、区) 95 个,获得省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县( 市、区) 561 个,村民自治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全国农村普遍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届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构筑起来,从村民自治权利的萌生,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再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权在社会需要中产生,在基层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2.4 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村民自治的推行,到“四个民主”的落实,初步构筑了一种新型的农村基层治理新体制,对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开展村民自治,培养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习惯,增强了民主法制观念,构筑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框架,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从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二是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把选人、议事、监督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广大农民群众手中,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从根本上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找到了一条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三是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开展村民自治,实现了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激发了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加快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四是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村民自治的实践中,经受了考验,得到了锻炼,积累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矛盾的经验,提高了战斗力。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有效地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威信大大提高。第三章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3.1民主选举的问题3.1.1 候选人提名不合理 提名讨论的过程被简化,有些地方提名前就“吹风”或者暗示,指定范围。提名的讨论,范围小、时间短,多由领导干部讨论决定,选民的知情权不够。选民对选举程序不熟悉,对信息的掌握不够及时,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推选出自己的候选人。实际操作中候选人往往都是上级或村委推荐出来的。3.1.2有选举无监督村里的选举,是由乡镇一级组织实施的,缺少监督的机构,从候选人的确定到选举的实施,整个过程都是乡镇和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所以乡镇党委的意图往往决定了选举的走向,其间还可能也会动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致使选择举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选举的结果从选举前就已内定好了。3.1.3 村民参与意识淡泊村民在现实中他们往往更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很少会思考村里长远的发展。很多村民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谁上台都一样,或者谁能给点小的好处就选谁,又或者随便由别人代填选票,自己不拿任何意见。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不会对他们认为空洞的,不会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的选举感兴趣,而只会凭借自己的直觉和近期能给他们带来多大程度好处的人投票。3.2 民主监督存在问题3.2.1被监督者权力过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是村中大小事务的决策者,村委会只是决策的执行者,其行为应该对广大的村民负责。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村委会成员以村官自居,习惯自己说了算,放不下手中的权力,常采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维护手中的权力,而农村组织涣散、认识差异较大、人际关系复杂、村民的民主监督缺乏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托,村民实际上处于弱势群体,要想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力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监督作用发挥作用的高低取决于村委会成员的自律性和自决性。3.2.2村委会的信息不透明村委会实施对村里大小事务的管理,对各种信息的掌握比较充分,但没有将掌握的信息公开、透明化,作为监督主体的村民得不到准确的信息。他们得到的信息来自于或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很难实施监督的作用,无法制约滥用的权力。3.3 村两委关系紧张村“两委”矛盾关系的表现方式往往有以下几种:一、村委过度自治,支部放弃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成员在村里是强人,拥有较大的影响力,村支部则处于弱势,难与村委会在能力上抗衡。二、支部包办村务,自治功能弱化。在工作中,更多的恐怕还是这种情况。党支部长期以来掌握村中的绝大部分权力,尤其是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力,推行村民自治后虽然部分权力有所弱化或受制约,但由于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及历史形成的权威,他们的优势仍得以延续。三、两委互不相让,村级组织瘫痪。在有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由两派人员把持,他们谁也不服谁,但同时谁也“吃”不掉谁,各定各的调,各唱各的戏。在个别村出现了村党部与村委会不在一处办公,各有一套班子,互不相让,矛盾重重,勾心斗角的局在。3.4 乡政对村治的过度干涉乡村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乡政对村治权的过度干涉。在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管理权占主导一面,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权是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这在法律上规定十分清楚、明确,但实际工作时,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其主要表现是乡镇政府不断扩张,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治权利,其实质是乡政侵犯了村治。3.5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农村的家庭势力是村民自治建设中一股难以避开的社会力量,是在中国的悠久历史中长期形成的,对村民自治组织有效地运作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家族势力能够分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使村委会的权威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家族势力影响村委会的选举。因为家族人多势众,所以在进行选举的时候,他们就会一致对外,干扰村委会选举,选出对自己有利的村委会成员,于德才方面很少考虑,其结果是干扰了村民自治的发展。第四章 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原因分析4.1 民主选举问题原因分析4.1.1候选人确立制度不完善 村组法 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但未规定具体提名办法,也未规定候选人产生后,必须要过多少天后才能正式投票选举,以使候选人能有较充分的时间对选民进行演讲宣传,使选民能够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规定的不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给违规操作带来可乘之机。4.1.2缺乏监督机构 在民主选举中,没有一个常设的机构的监督是发生诸多选举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作为权力主体的村民因为没有及时的信息来源,没有自发组织的意识,导致他们不能发挥手中的权力,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不能被及时的发现,更谈不上及时制止、揭制。如果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并通过设定好的程序来监督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并及时向广大的村民反馈选举的进展情况,将村民的好的意见、建议反应乡镇、村委,那样选举中不合理的现象将会大大的改善,违规、违法现象将会得到较好的控制。4.1.3 村民的素质影响选举 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关键,真正的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就是选民具有强烈的政治效能感和义务感,促使选民自主地参与政治、参与决策。村民在参与选举过程中,如果村民觉得自己有义务去参加选举活动,就可能导致他去积极参与选举,而且还可能促使他劝说其他村民参与选举。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也影响了村民民主能力的实现和发展,使得民主选举质量的提升有相当的难度。虽然说村庄是一个“半熟人社会”,民主选举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只要农民熟悉、了解这些权利,无需太高的文化素质,就能很好地参与、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是如果村民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其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势必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自觉性也会有较大的提高,其参与的影响深度和广度都会有质的差异。4.2 民主监督问题原因分析4.2.1 村民实施权力的方式不足 村委会的权力过大与村民自治权力不足有关,因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作为村民自治代理人的村委会一直都是处于主体的地位,而作为村民自治法律意义上主体的村民却充当配角和点缀。现行的村民自制体制,村民没有有效有方式参与其中,由其是村委委员当选以后,更是缺少对其监督的办法。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更多的是妥协和接受,而不是主动的参与,村民大会往往被村民代表大会与村委会会议取代,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缺少有效的途径。4.2.2 未形成信息公开制度要求 村民自治没有实施有效监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委会的信息未公开化。因为作为村民自制主体的村民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消息,就无从谈起监督,而村委会因为没有制度上的要求,也不愿主动公开相关的信息,其结果就是村委会暗箱操作,管理不民主,账务不公开。在没有监督的体制下操作,时间一长必然滋生部分村干部的不良习气,给村民自治带来不利的影响。4.3 村两委职责不明4.3.1村两委认识存在问题一些党支部书记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原则出发认为其是领导核心,认为村里的大事小情均应由其定夺。一些村主任从村委会是自治组织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是领导核心而不是党支部,他们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村民的意志,而党支部只是少数党员选举出来的,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事实上,二者的权力都是有依据的,村民选举赋予了村主任的权力,而中共的执政地位赋予了党支部的权力。二者都得到了民众的认可。而二者以不同的角度割裂了他们的统一性并使矛盾愈演愈烈。而这两种认识都有其片面性,一种只强调权力领导,忽视民主权力,认为党支部是核心,支部书记高高在上指挥一切;二是强调完全的民主,认为自治就是放任自流,无需党支部的正确领导。在现实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支部书记过度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导致村委会的弱化,极少数是村主任独断专行。4.3.2村两委分工不明一是村内存在重叠的问题,例如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与本村重要问题会出现交叉,村民利益,理所当然由村委会主导处理,而本村重要问题又必须由支部主导处理,这就导致了两委的矛盾。二是存在界限不清问题,例如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重要问题与非重要问题如何界定。以上这些导致了“两委”不能分清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在拥有同样决定权的问题上不知道该由谁来决定,这在实施中就导致了村主任和村支书的意见不一致。“两委”的矛盾在村民选举过程中显得更为强烈,由于“两委”在以村级组织和依法治国这两种不同参照物的同时都是村里的一把手,势必导致民主选举中“两委”的明枪暗箭,勾心斗角。4.4乡村法律关系不具体 在村民自治中,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做出了相对原则性的一些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另外,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部分内容也是从侧面部分地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的。但是总的来说,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如村委会的哪些工作需要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些指导、支持和帮助是必须的呢,还是可有可无的?乡镇政府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违反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应该怎么办?等等。各地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已经相当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了,但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中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也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 4.5宗法文化和宗族势力的干扰在中国,宗法家族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宗族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宗族的血缘亲情不仅可以促进人际关系的融合,而且宗族领导人物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可以有效集聚资源,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影响。首先,宗族势力影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入,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益加显现出来,这就使得许多有意当选的村民千方百计的设法通过各种资源拉选票竞争村委会的职位。基于宗族文化的影响和宗族利益的驱使,很多村民在进行投票的时候,往往更加看中候选人与自己家族关系的远近,而不是候选人自身的能力。其次,宗族势力干涉村委会对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农村的社会资源和物质基础相对比较匮乏,所以村委会在处理各种公共事务得时候,往往会有意识地与宗族合作,借助宗族的势力推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村委会把自治权力让渡给了宗族,无形中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而提高了宗族的威信和地位。第五章 农村村民自治问题解决措施5.1 推进民主选举5.1.1 完善选举立法 我们应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用这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全国的选举活动,其益处很多:其一、与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相匹配,将有关选举的详细纳入其中,可包含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的实施,选举的诉讼以及监督等。其二,能够使我国推行村民委员会选举更加规范化、民主化。以此有效控制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最后,可以为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提供更坚实有力的保障。 5.1.2 实施有效监督 民主选举需要有效的监督,否则腐败将得不到查处,弄虚作假现象得不到校正,做好有效的民主监督是保证民主选举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一、在选举期间设立监督热线,使选举中不合理的现象得以及时的反馈。 二、成立选举反腐办公室,接待处理选举产生中不合理现象,使不良现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校正。三、听取各个方面的声音,无论机关干部,选民及其它社会人士,只要反映情况真实,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对村民自治的过程采取有效的监督,使村民自治在透明的状态下运行,才能走上良性的轨道。5.1.3 提升村民素质引导积极参与一方面加大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力度,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觉悟,通过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从农村社会内部来促进农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以参与的广度来提高参与质量,从而在农村社会内部建立起内在强化机制,推进农村民主进程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应通过对外部环境的建立、改善和完善,为村民参与民主选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运行环境,这包括从职能、权利和机构三个方面来共同构建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严格规范选举过程和各个选举环节,包括选举动员准备阶段、选举阶段和选举后续阶段。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来净化选举竞争环境,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黑恶势力操纵和贿选行为,使整个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5.2 做好民主监督5.2.1 限制村委会的权力在村民自治中,由于历史原因,村委会的权力过大,而村民限制其权力的能力比较薄弱。要限制村委会的权力,从另一个方面看也就是增强村民约束村委会权力和的力量,消除少数干部以权谋私,独断专行,压制民主的行为。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乡镇给予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切实执行村民评议村干部制度,增强村民在选举后对村干部的约束能力。“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可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只要村党支部及镇党委、政府经调查后认为罢免的理由属实,应及时召集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只有保障村民在村民自治中权利,才能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的监督,从而使村民与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均衡的状态下良性运转。5.2.2 提高村委会管理透明度 村务公开制度是提高村委会透明度的主要办法。可以在群众习惯聚集的地方设立信息墙,村委会的财务要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要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该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该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令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5.3 理顺村两委关系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范协调的“两委”关系。村民自治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二者关系,改进党的领导,有效解决干预村民自治正常运行的问题,切实做好领导核心的工作。5.3.1 改善党的领导强化基层组织村民自治过程中,“两委”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就是党支部过度的行使了自己的权力,使权力集中统一,党支部书记成为协调组织的核心。改革开放的经验经证明,以个人为中心独断专行的治理方式是行不通的。现阶段,无论是从制度考虑还是从现实出发,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都扮演重要角色,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一切工作都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真正体现党的先进性。党的领导不是越俎代庖,也不是包办一切,而是使人民更好的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彻底改变以往的代替人民做主的方式,相信群众,让群众走上一条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道路,进而保障村民自治的正常稳定运行。领导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力度,改变以往的官僚主义作风,心系农民群众,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5.3.2 规范村两委职责在农村基层公共事物管理中,要解决“两委”之间的矛盾,必须从制度上合理界定各自职权范围,使两个性质不同的组织各司其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也要求村级党支部一定要从村级具体日常事务中走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本村发展方向、组织指导、各级组织关系的协调上。村民能自行处理好的问题,应由村委会在法律制度范围内自主处理。因此,制定各司其职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党支部的决策范围应是:如何更好地贯彻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问题;如何解决村级组织协调问题;如何改善自身建设问题等。村委会的决策范围应是:如何搞好自身发展生产更好的提高教育和社会服务问题;如何搞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问题。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问题的根源在于村党支部的单一权力,其权力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授权,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职能和意识形态而不是选举。村委会的权力取决于选举,是村民自下而上的授权。而这种授权必然与党支部那种缺乏村民意识的权力出现矛盾。“两票制”是化解这矛盾的有效手段。“两票制”起源于山西河曲县,这种选举模式是把整个选举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投两次票,一次是确定正式候选人一次是正式选举。在村党支部选举党支部成员时,把村委会的选举办法作了部分改进,把对村委会候选人的首次投票改成村民评议党员、推荐党支部候选人的 “信任推荐票”,并且规定,如果信任推荐票达不到投票人总数一半的,该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将没有资格参加党内正式选举。可见,“两票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权威性和代表性上的反差问题。5.4明确村委会与乡镇法律关系 鉴于目前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所以非常有必要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增补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具体来说,应该列举出有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有哪些事项是乡镇政府无权干涉的?在哪种条件下乡镇政府必须要对哪些事项提供支持、指导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事务或在需要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该怎么办?比方说,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有的村委会主任拒不交账,个别地方的原村委会主任在落选后拒不交出村委会公章,这都影响了正常的选举和换届。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是否应该提供指导,应该如何指导?如果乡镇政府拒不提供指导那么村民应该怎么办?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难。还有,当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提案而村委会拒不召开罢免大会进行表决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如果乡政府却拒绝帮助召集村民会议,并且宣布村民自行组织的罢免活动无效,使村民的民主权利虚置,这时村民应怎么办?。关于这些,多数省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此却没有任何规定,使其成为法律法规上的一个盲点等等。像所有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在修改、增补有关法律法规时考虑进去。5.5提升村干部道德素质和村民的文化素质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方式,村民的道德素质影响村民自治的发展深度,而村民的道德素质又依赖于制度的道德化,没有制度的道德化,村委会成员个体的道德就是不稳定的,制度的道德化就会成为空洞的教条。首先,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要具有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村委会需要运用村民集体授予的公共权力执行维护村民利益,以维护农村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当乡镇政府的政策或行为侵害了村民公共利益时,村委会应该审视乡镇政府政策及其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努力维护村民利益,站在村民的角度思考问题。另外,村委会在处理村民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时,要以村民的公共利益为重。其次,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应具有公平、正义的道德观。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作为村民自治权力的主要行使者,要对自己提出非常髙的道德要求,在处理村务时保证公平正义,有效避免村委会的权力犯罪,协调好村支两委的关系。最后,广大村民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于村民自治来讲,村民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只有法律意识提髙了,村民才能更好的监督村民自治委员会对权力的行使。同时,村民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这样才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村民自治组织,除此之外,村民也要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这样才能在民主选举的时候选出真正能为民办事的村民委员,达到村民自治的和谐。 第六章 结论 村民自治是最普遍、最有效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基层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路径,村民自治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使得农民的心声得以体现,农村正在有序发展,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如本文中提及的,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推进与完善村民自治依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参考文献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 M.武汉:华中师范出版社,1997 2刘义强.村民自治发展的历程,经验与机制探讨N.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8(11) 1-2页3杨萍.浅析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J.哈尔滨:世纪桥 第5期,2012(5)4 刘虽党.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主要成效与经验J魅力中国第3期,2010(5)5 程秀.现阶段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理工大学,2012(3) 6 张晓丹.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J.武汉:科技创业月刊,2013(3) 7 陈强.试析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的培育N.新华网,2012(10)8 由东方.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J.河北省: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 9 吕征.村民自治研究D.北京:对外经贸大学, 2012(5)10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11 吴修荣.浅析村民选举制度的完善D山东:山东大学, 200712 谭黎明.政治法律研究J 北京市:求实 2004(1) 致谢首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李轮老师,因为自列论文列提纲开始,就由他给我作耐心指导、细到致建议,并在写作的过程中及时给予答疑解惑,使论文的写作得以顺利完成。还有刘爱莲老师,在论文开题报告时给予了指导性的建议,使论文写作少走了弯路;河海自考办的许老师、徐老师他们创办了QQ群,在群里实现资料共享,方便交流,在此一并表示忠心感谢! 李家宏 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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