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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非相对人行为; 2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非其他法律行为。,1,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理由 分类标准效力 1对象效力。 2时间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2,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在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发生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内容:,3,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首先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对相对人来说,必须服从行政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在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有严格遵守的义务。应该指出的是,拘束力与约束力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赋予有关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力之总和。,4,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它与拘束力一样,也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可变更力(又称实质确定力、自缚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已经依法成立的行政行为。如确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对于相对人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可争讼力(又称形式确定力),即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请求变更或撤销,必须遵守法定期限,一旦法定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的效力便得以最终确定。,5,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保障行政行为内容得以最终实现的法律效力。所以执行力同样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具有的效力。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科以相对人义务,相对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拒绝履行,则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执行。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则行政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否则,相对人可通过法定途径请求救济。,6,确认力。确认力是行政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即其他国家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予充分尊重,它们在作出相关行为时应当把行政行为作为既成事实而确认其存在,并作为自身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基础。,7,、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成立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而行政行为的成立,则是指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的作出或形成。因此,行政行为的生效与行政行为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一方面,行政行为的生效以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行政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是能否生效的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说明其在事实上存在,而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在法律上存在而立即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8,行政行为生效时间 尽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即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时,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行政行为成立时间。在法律上,行政行为的作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言的。因此,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生效时间与对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意味着其正式作出,其生效时间即为成立时间;而对于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应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间,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以告知作为标志的。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之时即为生效之时。当然,行政主体在告知时,可以另定一个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告知生效与附款生效),9,()行政行为的有效与合法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有效。它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效力,要使这种形式上的效力转变为实质上的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有效要件。然而,有效要件并不等于合法要件,一般说来,有效要件比较灵活,而合法要件比较严格。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是种非此即彼的判断。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与否的评价,它可以因事酌定从而包含多种法律后果的判断。因此在有的情形下,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其可能是完全有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10,、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无效。 ()条件:重大而且明显违法。 ()后果:自始无效,即没有公定力。,11,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 ()无权行政行为 无权行政行为通常是明显超越公务管辖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但是,无权行政行为与越权一样,也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1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而后一行政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有以下种情形: 第一,下级行政主体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定上级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后一行政行为构成无效。但是如果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则后一行政行为可能有效。 第三,行政主体作出的属于一事重罚的行政行为。,13,()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14,()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内容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本不可能。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上欠缺重大要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5,四、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与消灭,、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发现违法或不当,有权机关将其撤销。 ()撤销条件:违法或不当。 ()撤销后果: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撤销主体:广泛性。,16,、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不适应新情况,行政主体将其取消,使之不再有效。 、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部分改变,即不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而只是变更内容的一部分。,17,、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即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能够引起行政行为消灭的法律事实,除了撤销或废止外,还有以下几种: ()期限届满。 ()条件成就。 ()相对人死亡。 ()客体灭失。 ()履行完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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