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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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第五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八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第九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第十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第十一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第十三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第十四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第十五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第十六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第四章操作要求第十七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第十八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以下事项:(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二)无形资产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历史取得和目前的使用状况;(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与获利方式;(六)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质押、出资情况;(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八)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九)宏观经济环境;(十)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一)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二)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九条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应当分析这些资产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第二十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第五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一)在获取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二)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区分评估对象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估算折现率;(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收益期限。第二十三条采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一)考虑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第二十四条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一)根据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二)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三)确定无形资产贬值。第二十五条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第六章披露要求第二十六条无论单独出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无形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三)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五)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六)其他必要信息。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三)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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