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 合同范本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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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_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机构: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买受人: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 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 地址:_ 邮政编码:_电话: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三亚市解放三路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_ _年_ _月_ _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阳光海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 _【幢】【座】_【单元】【层】_ 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3.2米 , 建筑层数地上_19_层,地下_1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 _币)每平方米_ _元, 总金额(_人民_币)_拾_万 _千_百_拾_ 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人民_币)每平方米 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 千_百_拾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 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 4、_ _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_1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双方签约时,暂以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价格 ;(2)最终双方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买受人按合同单价补足 ;(4)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出卖人按合同单价退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签订认购书时付定金20000元,签署正式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95%,余款在交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 _ _。 3、其他方式 _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祥见补充协议。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 五 的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 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 05 月 0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按揭付款方式)。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政府行为 ; 3、_ _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 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_ _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_ ; (4)_ ; (5)_ ; (6)_ ; (7)_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 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入伙通知送达15日内,买受人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 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须在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进行改善,使之达到标准。逾期达不到约定标准,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后一个月内 ; 2范围为水、电、排污 ; 3_ _ _; 4_ _ _; 5_ _ 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延期每月赔偿人民币叁仟元。超出三个月的部分,由出卖人每月赔偿人民币壹万元 (如因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甲方可免予赔偿)。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 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 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 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 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 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 5、_ ; 6、_ 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 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 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 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 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8 页,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叁 份,买受人 壹 份,_份,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本合同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2、套内面积为 平方。3、公摊面积为 平方。 按照国家相关法例,本公寓房产公摊面积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 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2)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厕、(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消防通道、变(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之建筑面积。 注:单独出售出租的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可计入公用分摊面积。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名城假日广场酒店式商务公寓 层 号,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总价款 (人民币)。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原合同的有关内容达成本补充合同。以下补充条款对任何客户均有效:A、客户购买本小区房产入住后,应当积极参加小区的民主管理,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代表的选举,并服从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关于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B、客户购买本小区房产后,如需安装任何户外及影响楼宇外观的户内设施,必须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允许。C、客户如办理银行按揭付款,必须承担银行方面规定的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保险费、手续费等,本公司声明此类款项并非本公司向客户收取的。D、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订立书面补充协议。E、乙方保证原合同所书之乙方及其代理人的通迅地址和电话是真实有效的,合同约定甲方可用电话通知的,甲方应在三日内补寄书面通知。甲方的一切书面通知可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或电报方式,甲方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或发送电报十日后即视为送达。F、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原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随原合同存放,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客户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则还需遵守以下约定:第一章 付款一、乙方应在原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房屋总价款的 计 元,剩余的款项根据甲方与银行签定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由该银行向乙方提供按揭(抵押)贷款。乙方初步确定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 如乙方与银行协商后约定了新的按揭成数与年限,以乙方与银行约定为准。二、乙方除按原合同规定付给甲方购房款及代收代办款项外,尚须承担因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 抵押登记费;(2) 需支付给银行的办理房产按揭手续费;(3) 办理该房产有关保险的费用。第二章 按揭资料的报送一、乙方应根据甲方和银行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四日内将附件规定的按揭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甲方,由甲方签收后协助乙方向按揭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按揭银行对已报送材料有异议,需退回补充或变更时,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七天内重新备齐相应资料提交给甲方。二、关于乙方提供的按揭资料所需资料是否完整,以银行给甲方的通知和甲乙双方交接记录为准。第三章 按揭手续的办理一、银行批准按揭贷款的,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保险、房产抵押登记等按揭贷款必须的手续。二、银行书面表示接受乙方的按揭贷款要求后,甲方即可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乙方接受房屋后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后续的按揭手续超过十日,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根据房屋总价20%计算违约金在已付款项中扣除,余款退还乙方。在银行未决定接受乙方的按揭手续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房屋,即使超过了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期,甲方也不构成违约。三、乙方保证,在清偿贷款合同的全部贷款本息之前,无条件同意按照银行要求将该房产所有权证及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第四章 合同履行障碍及后果一、下列情况视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银行不同意乙方贷款要求或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成数不被乙方接受的;(2)发生对于甲乙双方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含政府行为)。二、因本合同第四章第一条第(2)款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三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明确是否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在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后十日内协商完毕。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合同应终止,双方有义务在协商不成后七日内解除合同的一切必要手续。解除合同后双方根据原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或权益应相互返还,返还财产不包括占有双方财产期间的该财产的孳息,但如因本补充协议第四章第一条第(1)款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10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甲方作为手续费。第五章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本补充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或拖延办理房产保险、房产抵押登记等按揭贷款必需的手续超过10天,导致银行未能批准乙方按揭申请,则甲方有权终止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将合同约定房屋售予他人,并在15天内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1000元户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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