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Y 0002 S-2012 遵义国宇食品厂 风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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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10X22Q/G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Y 0002S2012风 肉2012 - 05 - 05发布2012 - 05 - 05实施遵义国宇食品厂发布Q/GY 0002S2012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5试验方法3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前言本标准由遵义国宁食品厂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遵义国宁食品厂批准; 本标准由遵义国宁食品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国雨。4风 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遵义国宇食品厂生产风肉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销售的以优质新鲜猪肉为原料,辅以食盐、花椒、桂皮、草果、丁香、砂糖、酱油、白砂糖、白酒、亚硝酸钠,经传统工艺精制而成的风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钠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9959.1、GB 9959.2、GB2707的规定。3.1.2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3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6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907的规定。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 质量要求3.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色泽分明,瘦肉呈红色或暗红色,脂肪呈乳白色。 气 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味,香味纯正浓郁。 滋 味 咸味适口,鲜味醇厚,无异味、酸败味。 组织形态 条形,肉身干爽,结实,无粘液,无霉点。3.2.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食盐(以NaCl计% 9水分(%) 25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mg/g) 4.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lOOg 0.5铅(pb)(mg/kg) 0.2无机砷(AS)(mg/kg) 0.05镉(Cd)(mg/kg) 0.1总汞(Hg)(mg/kg) 0.05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mg/kg) 303.2.3 食品添加剂3.2.3.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3.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2.4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应符合大自然光线目测、鼻嗅及品尝。5.2 理化指标5.2.1 酸价、过氧化值:按照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亚硝酸钠:按照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无机砷:按照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镉:按照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汞:按照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7 水分: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食盐:按照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3 检验规则5.4 组批: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出厂应检验感官指标、水份、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和包装标识。5.5 抽样:按GB 9695.19的方法进行。5.6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或由本厂委托检验的形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5.7 型式检验5.7.1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5.7.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 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新产品定型时:c) 原材料有重大变化时;d) 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5.7.3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6.1.1 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 采用的内包装应符合GB 9687要求,外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防雨防晒。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混运。6.3 贮存6.4 库房应干燥通风,避晒避雨,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6.5 产品在25以下存放,保质期为6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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