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H 0002S-2012 即食鲍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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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H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LH 0002S-2012 即食鲍鱼2012-02-01发布 2012-03-02实施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Q/DLH 0002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维标。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LH 0002S-2012即食鲍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鲍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鲍鱼为原料,经去内脏、预煮、浸味、密封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鲍鱼。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鲍鱼:采用品质良好的鲜鲍鱼,无腐烂,无变质,无污染,应符合GB 2733标准规定。1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Q/DLH 0002S-2012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淡褐色,有光泽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有弹性,个体完整,无缺损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50蛋白质/%3.2食用盐(以氯化钠计)/%4无机砷(mg/kg)0.5甲基汞(mg/kg)0.5铅(mg/kg)0.5多氯联苯(mg/kg)2.0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g)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23.5 生产加工卫生规范Q/DLH 0002S-2012应符合GB 14881 规定。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食盐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检验需去壳、取肉。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35.1 组批与抽样Q/DLH 0002S-2012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200g作为检验样品。5.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 食用说明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a) 产品概述;b) 适宜人群;c) 食用方法;d) 注意事项。6.3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 6.4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5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8以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04保质期3个月, 4Q/DLH 000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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