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HH 0005S-2012 速冻海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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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H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HH 0005S-2012 速冻海鲜2012-01-01 发布 2012-01-16实施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DHH 0005S-2012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喜凤、刘东。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HH 0005S-2012速冻海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海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赤贝、鸟贝、虾蛄肉等为原料,经过清洗、整形、速冻等制成的速冻海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3.1.1 贝类:应新鲜、干净、无污染,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3.2 感官要求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Q/DHH 0005S-2012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形 状大小均匀、整齐、松软有弹性滋、气味具有鲜香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盐分/%5蛋白质/%6铝(以AI计)/(mg/kg)100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甲基汞(以Hg计)/(mg/kg)0.3多氯联苯/( mg/kg)2.0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SC/T 3009规定。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2Q/DHH 0005S-2012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盐分 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4.2.2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进行。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进行。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4.2.5 甲基汞按GB/T 5009.17 规定进行。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4.2.7 铝按GB/T 5009.44 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进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进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 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执行。5.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盐分、水分、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3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Q/DHH 0005S-2012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6.2 食用说明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a) 产品概述;b) 适宜人群;c) 食用方法;d) 注意事项。6.3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4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5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8以下保质期为二年。4Q/DHH 0005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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