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SZ 0001 S-2015 博兴陈昊食品加工厂 醉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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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CR003-2008博 兴 县 陈 昊 食 品 加 工 厂 发布氏水产食品加工厂 发布2015-03-25实施2015-03-23发布醉蟹Q/BSZ 0001S-2015代替Q/BSZ 0001S-2012DEFFE Q/BCH博兴县陈昊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BSZ 0001S-2012醉蟹。本标准与Q/BSZ 0001S-2012醉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增加了铬、六六六、DDT的指标。修改了致病菌指标。删除了铝指标 。修改了抽样方法。本标准由博兴县陈昊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浩。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BSZ 0001S-2015 醉 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醉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是以活的河蟹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米酒浸泡加工制成的可直接使用的生食水产品醉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62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1885 绿色食品 米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河蟹应为活蟹,并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3 米酒应符合NY/T 1885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处理盐渍酒浸包装检验成品。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泽自然色泽外观蟹体完整组织肌肉有弹性,无缺损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气味蟹味、有酒香,无异味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25铅(以Pb计)/(mg/kg) 0.5无机砷/(mg/kg) 0.5甲基汞/(以Hg计)(mg/kg) 0.5镉/(mg/kg) 0.1铬/(mg/kg) 2.0DDT(再残留限量)/(mg/kg) 0.5六六六(再残留限量)/(mg/kg) 0.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5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按GB 29921执行3.6 寄生虫囊蚴不得检出。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随机抽取2件被测样品,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DDT、六六六按GB/T 5009.162、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寄生虫囊蚴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挥发性盐基氮。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耐蒸煮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3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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