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JJL 0004 S-2013 济南家家乐味精有限公司 排骨味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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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JJL0004S-2013Q/01JJL济南家家乐味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01JJL0004S-2013排骨味调味料2013-11-26发布 2013-12-01实施济南家家乐味精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01JJL0004S-2010排骨调味料, Q/01JJL0004S-2010排骨调味料同时作废。本标准由济南家家乐味精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云民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排骨味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骨料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淀粉、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为主料,添加猪肉/猪排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排骨香精等加工制造的非即食的排骨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淀粉的卫生标准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640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6 排骨香精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配料混匀过筛制粒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淡棕色滋味与气味排骨香味纯正,无不良气味。性 状粉粒或小颗粒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谷氨酸钠/(g/100g) 25氯化物(以NaC1计)/(g/100g) 45干燥失重/(g/100g) 6.0总氮(以N计)/(g/100g) 1.3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取样品10克,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进行目测。6.1.2 滋味与气味配制1%的排骨精溶液,嗅其气味。6.1.3 性状,杂质取样品10克,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进行目测。6.2 理化检验6.2.1 谷氨酸钠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物按GB/T 12457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呈味核苷酸二钠按QB/T 284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干燥失重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总氮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检测。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谷氨酸钠、氯化物。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 的规定。8.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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