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FRK 0001 S-2014 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 金丝小枣枣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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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01FRK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1FRK0001S-2014金丝小枣枣片2013-11-30发布 2014-01-01实施 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Q/01FRK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庆平。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名称: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幸福柳广场北。III金丝小枣枣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丝小枣枣片分级、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金丝小枣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枣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中粗蛋白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782 蜜饯产品通则GB 11860 蜜饯食品理化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T 18407.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金丝小枣应符合GB/T 5835 的规定、应符合GB 18406.2的规定、应符合GB/T 18407.2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筛选清洗 剪切烘干挑选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紫红色,有光泽,剖面深黄色滋味与气味具有金丝枣特有的风味,无异味性 状枣片厚薄基本一致、大小均匀,烂片、烤焦片不超过5%。杂 质不超过1%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28总糖(以转化糖计)/(%) 35还原糖占总糖比/(%) 20粗蛋白/(%) 2.0铅(以Pb计)/(mg/kg) 1.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3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霉菌/(cfu/gg) 50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GB 10782执行。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糖、还原糖占总糖比按GB 11860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粗蛋白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按GB GB/T 4789.33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以分度值为5g的衡量称量。6 检验规则6.1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300箱以下,随机抽取6个样品,3个样品用于检验,其余3个留样备查。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原料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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