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1.3-2010 味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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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21.32010味 精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121.32010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味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21121.3分类名称食品调味品味精2.2 产品种类味精按加入成分不同可分为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谷氨酸钠(味精)以淀粉质、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精制而成的谷氨酸含量不小于99.0%,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 3.2 加盐味精 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且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80%的均匀混合物。3.3 增鲜味精 在味精(谷氨酸钠99%)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鲜剂,其鲜味度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味精)。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味精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味精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指标名称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80001000且80001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味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总砷GB 2720强制性GB/T 5009.432铅GB 2720强制性GB/T 5009.433锌GB 2720强制性GB/T 5009.434谷氨酸钠 GB/T 8967推荐性GB/T 5009.43GB/T 89675食用盐cGB/T 8967推荐性GB/T 89676硫酸盐GB/T 8967推荐性GB/T 89677呈味核苷酸二钠dGB/T 8967推荐性GB/T 8967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食用盐检测项目限于加盐味精。d呈味核苷酸二钠检测项目限于增鲜味精。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对于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9.0%的味精,其谷氨酸钠含量的检测优先采用高氯酸非水溶液滴定法。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21.3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稼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军)、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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