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ZCY 0001 S-2015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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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ZCY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ZCY 0001S-2015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2015-04-07发布 2015-04-20实施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1Q/BZCY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慈晓云。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乳粉、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L-苹果酸、甜蜜素、乙基麦芽酚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3737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淀粉糖 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3.1.2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5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3.1.6 L-苹果酸应符合GB 13737的规定。3.1.7 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3.1.8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2487 的规定。3.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于日光或等同日光下,目测、鼻闻、口尝。性状粉状或颗粒状滋味与气味有该产品的正常味道、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8.0GB 5009.3总糖(以葡糖糖计) /(g/100g) 18.0GB/T 5009.7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35.0GB/T 12456氨基酸态氮(以N计) /(g/100g) 0.1SB/T 10371(同谷氨酸钠测定,结果以N计)总氮(以N计) /(g/100g) 0.2GB5009.5食用盐(以NaCl计)/(g/100g) 6.0SB/T 10371总砷(以As计)(mg/kg) 0.2GB/T 5009.11铅(Pb)/(mg/kg) 0.5GB 5009.12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30GB/T 4789.3注:非即食类可以不执行表3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表4 致病菌限量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00个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用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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