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BSYY 0003 S-2015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大麦叶荷叶复合粉(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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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BSYY 0003S-2015Q/ABSYY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BSYY 0003S-2015 大麦叶荷叶复合粉(固体饮料)2015-10-16发布 2015-10-28实施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大麦叶荷叶复合粉(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麦叶荷叶复合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苗、荷叶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乳粉、低聚木糖、低聚果糖、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葡萄糖、白砂糖、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速溶豆粉、低聚半乳糖、水苏糖、海洋鱼低聚肽、菊粉、植脂末、果蔬粉等中的几种或全部作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等)酸度调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等)、聚葡萄糖、食品用香精,维生素C、维生素E等食品添加剂,经原辅料检验、配料、混合、制粒、低温高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大麦叶荷叶复合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861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7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醋酸生育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 固体饮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2984 低聚木糖QB/T 4260 水苏糖QB/T 4791 植脂末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麦苗应清洁齐整,无劣变、无夹杂物,并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荷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芦荟(库拉索芦荟凝胶)应符合 卫生部2008 年第12号公告 要求。 3.1.4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 的规定3.1.5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3.1.6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8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3.1.9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10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11 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T 22493 的规定3.1.12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13 速溶豆粉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 3.1.14 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3.1.15 水苏糖 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3.1.16 海洋鱼低聚肽 应符合GB/T 22729的规定。3.1.17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中的规定。3.1.18 植脂末 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3.1.19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1.20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3.1.21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22367的规定。3.1.22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23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3.1.24 聚葡萄糖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3.1.2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26 维生素C应符合 GB 14754的规定。3.1.27 维生素E应符合GB 14756的规定。3.1.2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辅料检验配料混合制粒低温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GB/T 29602滋味和气味具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外观及杂质细颗粒状,大小均匀,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方法进行。 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5.0GB 5009.3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1.0GB 5009.12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的方法进行。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T 4789.3-2003霉菌/(cfu/g) 5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或/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表4 致病菌限量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7.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三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聚乙烯成型品、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分别符合GB 9687、GB 9683和GB/T 28118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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