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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加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09-07-22 责任单位:市建委成建质监发200920号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近段时间,据调查建筑工地对钢筋采用现场加工或外加工过程中,部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箍)率及延性降低。少量工地在加工过程中甚至以来路不明的钢筋或废旧钢筋替换原有钢筋,冷拉后外观难以判断。以上钢筋用于工程实体后必将带来极大质量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监督意见通知如下:一、在监督检查中,建议相关单位原则上在现场进行钢筋加工。钢筋冷拉调直时,须控制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不宜大于4%,对HRB335及HRB400级钢筋不宜大于1%。抽查过程中,除要求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核查钢筋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还要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对钢筋直径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纪录。监督机构在做好现场随机抽查的同时,可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二、对于因场地原因确须进行钢筋外加工的,除按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执行外,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须加强对分包加工企业的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不合格品禁入现场。三、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或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对冷加工钢筋质量及材质性能有怀疑的,可要求对钢筋抽样进行必要的力学性能复试。四、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地铁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学校、医院、住宅等关系民生的工程项目,在钢筋必检或巡检过程中,须将本指导意见作为监督检查中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监督记录。五、对已经使用了钢筋冷加工的工程实体,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质量控制文件,对不合格的须提供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并将其存入工程档案。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O九年五月六日主题词:外加工钢筋 监督意见 抄 送:市建委,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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